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2015-01-01 05:29罗贝佳
财会通讯 2015年4期
关键词:经营性优惠政策财税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问:我公司属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将按照国家对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制为企业,初步了解到转制后将会享受到一些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但由于相关所得税政策较为零散且复杂,能否请老师详细介绍一下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所应该享有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谢谢!

上海市某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科 罗贝佳

答: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同意并印发了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外宣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的两项规定,两项规定之一就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2014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宣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中的所得税政策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财税〔2014〕84号文对相关税收政策又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文为此从九大方面分析如下。

一、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规定: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对于该项规定,需注意两点:一是注意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此处的职工工资总额基数应与企业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相同;二是5%是最高标准,只要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均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范围内的部分,均可税前扣除。

三、同级财政一次性拨付的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规定:“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理解该条规定应注意两点:一是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收到同级财政一次性拨付的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的一定数额的资金,应作为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处理,属于不征税收入。二是对这部分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果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财税〔2014〕84号文的规定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必须注意的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财税〔2014〕84号文又同时规定了“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 月31日”。所以,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简单理解为2014 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而应该是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工作全部完成后,并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8 年12月31日。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还必须持有税务机关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准文件。

另外,根据财税〔2014〕84号文的解释,“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转制中处理资产收益的所得税政策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4〕84号文也发出了相关规定。对于该条规定必须注意三点:一是注意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是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产生的与所得税相关的事项;二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仅是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即可能是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是发生的损失或费用等与所得税相关的事项;三是要注意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必须符合现行所得税政策的规定。

六、注意政策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权限

需注意的是,根据《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的规定,《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作出的所有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财税〔2014〕84号文也明确规定:“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

对于认定权限的问题,国办发〔2014〕15号和财税〔2014〕84号两个文件都明确规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另外,财税〔2014〕84号文还补充规定:“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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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概念

根据财税〔2014〕84号文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但必须注意的是,财税〔2014〕84号文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税收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继续享受财税〔2014〕84号文所规定的税收政策。

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财税〔2014〕84号文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九、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如何向机关办理税务办理减免税手续

根据财税〔2014〕84号文的规定,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转制方案批复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已转制企业按照财税〔2014〕84号文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财税〔2014〕84号文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弄清楚税款所属期,避免搞错。

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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