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建立

2015-01-01 22:50唐思宁编辑王莉
中国外汇 2015年15期
关键词: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汇总

文/唐思宁 编辑/王莉

中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建立

文/唐思宁 编辑/王莉

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一个更加完善和现代化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正在高效运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恢复和发展经济,我国曾在五十年代从前苏联借入了74亿旧卢布的贷款,并在1965年前全部还清。当时我国成了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的国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指导下,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与成绩。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外债规模逐渐扩大,债务类型也日趋多元化。在这些债务中,既有相关政府部门借入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官方优惠贷款,也有各商业银行借入的商业贷款,还有各企业、租赁公司等借入的以贷款、金融租赁、买方信贷、延期付款等形式存在的与商品和服务相联系的各类外债。

探索之路

随着借债主体的迅速扩大,迫切需要建立完整的、能覆盖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系统。鉴于此,1986年4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外债,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外债信息。

外汇局接受任务后,迅速组成了外债小组负责这一工作。其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要尽快统计出全国有多少外债,即要查清截至1985年末的全国外债底数。为此,必须明确几个问题:

(1)什么是外债,即外债的定义和范围。(2)统计内容。(3)数据收集渠道,即如何获得这些数据。(4)数据汇总和处理,即如何产生最终结果。

针对上述问题,外债小组在学习和调研的基础上,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设计统计报表。设计出的报表内容包括:每笔债务的签约日期、拨付日期、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宽限期、用途、债务类型、债务人类型等诸多内容,可以较全面地分析我国外债的状况。经反复修改,最后形成《筹借国外资金债务情况普查表》和《筹借国外资金签约情况普查表》,供各部门填报。

二是收集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于1986年7月发出《关于我国对外借款快速普查的联合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普查要求填报外债数据。数据填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针对在京的各中央部门和企业的总部机构。第二层次针对各省、市、自治区及下属的地、市。在收集数据环节,为保证统计质量,突出强调了统计的完整性(即不漏报)和统计的准确性(即不错报)。就后者而言,主要是避免把不属于外债的算入外债中,如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作为股本投入的资金不属于中国的外债,补偿贸易中以商品和劳务偿还的债务不作为外债处理等。为此,在下发的外债统计报表中对哪些不应填报做了详尽的规定。到1986年8月份,全国的外债统计报表都已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小组。此时,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外汇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国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统一负责对外公布我国外债数据,同时负责外汇管理的检查监督。

三是数据处理。外债登记表数据的汇总,是靠电子计算机完成的。审核后的报表由工作人员输入计算机,最后汇总。最终统计出了截止到1985年末的全国外债余额为158.3亿美元,并将结果上报了国务院。

系统建立

首次外债普查工作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接着又分别进行了针对截止到1986年9月末和1986年年末的全国外债情况的两次外债普查。三次外债普查的顺利完成,为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是,仅靠临时性的普查是不够的,而必须建立常态化的统计监测系统,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公布相应法规。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强调所有借债人都必须进行外债登记,并确定外债信息收集渠道是外债登记。《暂行规定》给出了中国外债定义,指出外债是国内各种类型债务人(居民)对国外各种类型债权人(非居民)“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这一定义把不构成债权(或债务)关系的直接投资、一般贸易行为等排除在了外债范畴以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外债统计行为的处罚方式。《暂行规定》在法规层面为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建立提供了保证。

二是完善机构和调整人员。首次外债普查任务完成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了外债信息处,负责外债统计监测工作;各地分、支局也都有了固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三是信息收集和传输。具体包括:(1)发放外债登记证。外债信息处对外债普查设计的外债报表进行适当修改、扩充后,设计出了供债务人填报的正式外债登记证。(2)定期收集数据。《暂行规定》已明确将外债登记分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两类。中央政府部门、国内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采用定期登记形式,即每月报送数据;企业和一般机构则在每笔外债发生后及时(15天内)报当地外汇局(在京公司总部直接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再由各地外汇分局按月向总局报送。因此,从总局角度看,仍是按月收集数据并汇总。

四是信息处理和分析。这项工作主要涉及的是编制软件。与首次普查编制的临时性软件不同,统计监测系统需要具有多种功能、便于操作的软件。就功能而言,系统应具有分析、预测和查询功能,不仅能汇总全部外债总额,还能按照不同类型(如借款人类型、债务类型、借款用途等)、特定要求(如在某月某日前金额大于多少等)汇总出相应的债务;能按照给定的签约条件(利率、期限等)自动计算出还本付息额;能按给定条件查询出具体债务。查询功能在防止差错方面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如当时有家地方企业将几十万美元债务错填成了几十亿美元,导致汇总出的全国数字突然较上月增大很多。经按类型查询,查出是企业借款大增;再用查询功能查出大于10亿美元的企业借款,很快查出了是哪家企业,向该企业核实后知是其错填。类似错误或其他错误几乎每月汇总数据时都会出现,均通过查询功能发现后予以改正。

为减少因操作员误输入导致的差错,在编制软件时为系统增加了逻辑自平衡检验功能,对每笔债务设计了以下平衡关系:上期末余额+本期借入额—本期偿还额+本期应还利息—本期实际已还利息=本期末余额。系统的这些功能,对提高统计质量起了很好的作用。

汇总全国数据时,还有一个因素必须考虑,那就是汇率。当时汇总的全国外债总额,最终都要折成美元,而借入的外债中,除了美元外,还有以日元、英镑、港元、德国马克(当时)等计价的债务,由于这些货币在不同时期兑美元的汇率都可能变化,因而在汇总债务平衡关系时必须有一个汇率差作为平衡项。这可以用下述案例进行说明。假设上年全部借入的日元债务余额为12000亿日元,又假设在极端情况,今年借、还都是零,即今年的年末余额也是12000亿日元,那么如果上年日元对美元汇率为120日元兑1美元,今年为100日元兑1美元,则折为美元的债务就会分别为上年100亿美元,本年120亿美元。而这多出的20亿美元并不是新借的,而是汇率差造成的。因此,在汇总全国外债借、用、还报表中,应有如下的平衡关系式:上期末余额+本期借入额—本期偿还额+本期应还利息—本期实际已还利息+汇率差=本期末余额。在编制软件时,这些细节都应考虑。

软件编制由外汇局信息中心自行编制并不断升级和完善。1992年系统升级,增加了组合报表功能;1995年系统再次升级,可以通过网络传送数据。

该系统除了能按各种类型进行汇总和分析外,还能自动对未来各年的还本付息额进行预测。预测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有债务(假定不再借入新外债)未来各年的还本付息额进行预测;另一种是在已有债务基础上,对未来各年都借入一定外债的还本付息额进行预测。后一种预测可通过预设今后各年可能的借入额,参考现有债务的结构、平均利率、期限、宽限期,再将预测者根据对未来市场变动趋势的判断,估算出的筹借新债可能的平均利率、期限和宽限期等作为测算的参考参数,系统即可自动算出未来各年的还本付息额。

五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为保证外债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根据《暂行规定》,凡是不办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或拒绝报送或瞒报、虚报、无特殊原因屡次迟报外债数据的,将受到处罚。外债信息处可将违反外债登记制度的债务人移送外汇局外汇检查处进行处理。有了这一手段,可使大多数债务人按规定报送外债数据。

至此,包含有外债登记法规、管理机构和人员、信息收集渠道、信息处理分析手段、监督检查机制在内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初步形成。现在,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一个更加完善、更加现代化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正在高效运行。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原调统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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