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对撤证申请

2015-01-02 02:45赵静云编辑章蔓菁
中国外汇 2015年9期
关键词:电文受益人单据

文/赵静云 编辑/章蔓菁

慎对撤证申请

文/赵静云 编辑/章蔓菁

当申请人主动提出撤销信用证时,开证行应争取先由受益人提出申请,或者请申请人提交受益人同意撤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案例经过

案例背景

T公司是C银行重点支持的当地国际贸易龙头企业。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铁矿石、煤炭等大宗商品的进出口业务,C银行为其综合授信10亿美元。2015年3月6日,T公司向C银行申请开立一笔从澳大利亚力拓集团进口铁矿石的远期信用证,金额为USD9,710,456.75,受益人为香港G公司,通知行为香港B银行,信用证条款与T公司以往在C银行申请开立的进口铁矿石的信用证条款类似,并无特殊。

2015年4月7日,C银行收到T公司交来的撤证申请,称已与G公司达成一致,双方已经商定解除进口铁矿石的合同,并相应撤销进口该铁矿石的信用证。C银行的国际结算部门受理该申请后,向T公司确认进出口贸易双方已就撤证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受益人也已经同意撤证。在T公司的一再请求之下,考虑到T公司在C银行一贯良好的信用,C银行遂为其办理了撤证手续,于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11日和4 月12日均为周末)向香港B银行发出了撤证电。

2015年4月13日,C银行收到香港B银行寄来的受益人提交的单据,C银行感到很奇怪,立刻在系统中办理了来单手续,并于当日将单据到达情况通知T公司,同时将单据副本传真给了T公司的制单人员。该制单人员承诺,立刻联系受益人以了解相关情况,在最快时间内给C银行答复。与此同时,C银行查看了B银行所提交的单据面函上的日期,该日期为2015年4月8日,C银行由此判断,B银行可能还未收到拒付电就寄出了单据,于是决定等待T公司的消息。

风险隐患

2015年4月14日,T公司的制单人员向C银行提交了四条不符点,希望C银行凭此拒付。此事立即引起了C银行的警觉。C银行查找了档案中留存的B银行的寄单邮据,发现香港快递公司从B银行签收单据的日期为4月10日,而不是寄单面函上所显示的4月8日,而B银行收到撤证电文的时间是4月9日,这就表示B银行在收到C银行发来的撤证电文后,仍然选择了向C银行寄出单据。

对此,C银行推测存在以下几种可能:(1)进出口双方发生了贸易纠纷,并未就信用证撤销一事达成一致,并且处于进口方的T公司不占据主动,没有话语权;(2)B银行依据C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又开出了子证;(3)B银行对该信用证叙做了远期押汇;(4)B银行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不顾C银行发出的拒付电,强行寄出了单据。无论是哪一种可能,都意味着C银行被置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另一方面,在C银行要求T公司联系受益人回复撤证电的过程中,T公司先声称受益人不同意发撤证确认电文,只需C银行发出拒付电即可以。在C银行一再要求必须由受益人发出拒付电才能终结此笔业务的情况下,T公司又称B银行不同意发送撤证确认电文。申请人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也非常可疑。

更为紧迫的是,五个工作日的对外承兑到期日已近在咫尺,C银行必须在4月17日以前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否则必须履行承兑义务。C银行从国际惯例和授信风险两方面与T公司展开沟通,敦促其尽快承兑,T公司则以未收到货物为理由声称不会承兑。这使得C银行作为开证行所应承担的第一承兑付款责任显得尤为突出。

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风险隐患, C银行于2015年4月14日当天,对T公司所提交的拒付申请中的四条不符点进行了复审,提出该不符点均不属于实质性不符点,不构成拒付理由。此外,C银行明确表示,该行已依据T公司的撤证申请向B银行发出了撤证电文,而且B银行的寄单行为发生在其收到撤证电文以后,因此C银行向T公司强调,其必须收到B银行对撤证电文的回复。在了解以上情况后,T公司的制单人员向其部门主管和公司总经理报告了相关情况。

随后,C银行通过查阅档案发现,此信用证的受益人G公司与申请人T公司有着良好的合作历史和合作关系,这说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理应不会因为相互不信任而产生贸易纠纷。那么,为何受益人仍然委托银行寄来单据呢?对此,C银行于4月14日晚向B银行发出查询电,催促B银行尽快回复4月9日收到的撤证电文,同时告知B银行对其已经收到的单据听候处理。

2015年4月15日,C银行的国际结算部门在结束了一天的正常工作后,与客户部门一道与申请人以及受益人召开了电话会议,了解到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受益人委托B银行根据C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向澳大利亚的出口方开出了子证,用于购买力拓集团的铁矿石,然而由于近期铁矿石价格出现大幅下挫,T公司不愿意再购买该货物,经过友好协商,T公司与G公司决定将已经从澳大利亚买到的铁矿石转卖给第三方。而为了不使B银行开出的子证没有母证作为担保,T公司和G公司采取了在原信用证撤销之前向开证行C银行交单、再由开证行C银行提出不符点拒付单据的办法,以此为收到第三方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争取时间。

在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后,C银行向申请人和受益人明确表示:C银行谨遵“银行仅处理单据”的原则,同时子证和母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香港B银行承担的是一般开证行的职责,与主证无关。鉴于C银行已向B银行发出撤证电文,B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此做出回复,此外C银行也不会牺牲自身的优质信用去配合任何一方拖延时间,受益人应立刻通过B银行向C银行回复同意撤证的电文,否则4月17日前,T公司必须提交同意信用证对外承兑的通知书。

4月16日上午,C银行仍未收到同意撤证的电文。经询问申请人,C银行了解到受益人G公司已经向B银行提交了同意撤证的申请,C银行于是直接联系到了香港B银行,询问其工作进度,催促其尽快回电。

在C银行的一再坚持并对T公司陈清利害的情况下,T公司、G公司以及B银行终于按照C银行的要求进行了业务处理。最终,C银行于4月16日下班前收到了B银行发来的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撤销的电文,并告知了单据处理方式。至此,该笔业务处理结束。

案例启示

信用证在大宗商品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比较大,贸易各方都应严谨地遵守信用证条款,并按照国际惯例行事。而近期,由于铁矿石价格暴跌,各类违约事件层出不穷。这就需要银行在业务处理中坚持原则,维护本行的国际形象和信誉,避免卷入贸易纠纷。在本案例中,C银行也可以选择配合T公司,按照T公司提交的不符点申请办理单据的拒付,但这会与此前C银行已经发出的信用证撤销电文相违背,并且也不符合UCP的规定,即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因此,开证行不应以申请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应以单据为依据,承担独立的承付责任。

此外,根据UCP600第10条A款的规定,除第38条另有规定外,不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的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这就意味着信用证的撤销必须经过开证行和受益人双方的同意,二者缺一不可。在本案例中,开证行的风险隐患也正是在于,如果申请人并未与受益人真正达成撤证协议,而只是通过开证行发出撤证电文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开证行势必会面临不得不对外承付的局面。

最终,本案例的解决办法是“开证行主动发出撤证电文,通知行发来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撤销的电文,最终撤销了信用证”。虽然有惊无险地解决了问题,但严格来看,对于此类业务,更好的做法应该是在申请人和受益人协商好同意撤销信用证后,先由受益人向信用证通知行提交信用证撤销申请书,再由通知行根据受益人的请求向开证行发出电文,等开证行收到电文以后,通知申请人,并在申请人确认后回复电文同意撤证。相比案例中的做法,这种做法更好地体现了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定义。因此,在信用证实务中,如果开证行遇到申请人主动提出撤销信用证的申请,则开证行应劝申请人先与受益人进行沟通,由受益人首先提出申请;或者请申请人提交受益人同意撤证的相关文件,最好还能有通知行的确认,这样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进一步来看,在信用证实务中,开证行往往仅收取部分保证金,绝大部分是使用申请人的授信来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就使开证行与申请人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不排除有一些银行因此为了一时利益而违背公平诚信的原则,服从申请人的辩解,挑剔不符点随意拒付,从而极大地损害了国际惯例的严肃性和自身的信誉。对此,信用证业务中的各方均应牢记,UCP是一项行业自律规则,一旦依据UCP操作业务,各方当事人均应自觉遵守规则。唯如此,才能维护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发展和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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