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外债统计监测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

2015-01-02 21:47
金融与经济 2015年2期
关键词:外汇局外债口径

■ 张 群

为进一步强化外债统计监测,2013年5月,外汇局发布实施了《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外汇局外债全口径统计监测职能,同时也新开发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作为统计监测平台,为外汇局开展外债统计监测和分析提供了一定的信息基础。但是,由于外汇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外债管理方式的不断变化,外债风险和预警管理问题仍日益凸显,现有的外债统计监测的思路和方法亟待重构优化也愈加迫切。

一、当前我国外债统计监测存在的缺陷

(一)外债统计口径小于国际标准。外债的国际通行定义是:“在任一时点上的、目前的实际(不是或有)负债余额,该负债要求债务人在未来某一时点偿还本金和/或利息,并且是某一经济体居民对非居民的欠债。”而中国现行的外债定义是:“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本币(人民币)对外负债和居民自然人欠非居民的债务等未纳入外债统计口径。在具体的统计实践中,统计的外债小于实际对外负债(如国际清算银行数据显示我国未偿外债GDP占比由2008年金融危机前的5%上升到2013年9月的10%,而国家外汇管理局显示在此期间的外债GDP占比保持在5%~6%的水平线上下),实际规模大于监控的规模,造成了对外债风险的低估。

(二)外债数据采集渠道过于狭窄。外汇局当前外债数据的采集主要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采集银行的外债开销户、结购汇或资金划转等业务信息,外汇局需依据此系统相关数据开展相应的统计和监测。由于外债管理领域改革的深入,外债业务的事前核准逐步取消,事后监管等市场化的管理手段逐渐成主导。外债管理方式的改变越来越降低强制性外债登记的有效性,如果外债相关主体不主动向外汇局登记,不自觉履行报告登记职责,不仅易形成外债统计“漏洞”,而且会使外债监管处于被动。加上外债发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如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迅猛发展,非居民人民币存款的增加,单一的登记方式统计外债会影响外债统计的全面性,难以满足对外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所以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管理经验,维护好数据采集的主渠道,同时不断拓宽数据源,探索更有效的外债数据采集方法。

(三)外债风险监测手段严重不足。目前外汇局对外债风险的监测主要依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这两个系统上线时间不久,分析监测功能仍相对薄弱。具体表现为外债业务办理的当月数、累计数等数值容易获取,但对相应同比、环比等指标均未做出计算,且无法生成相应图表进行宏观分析和直观趋势预测,及时、科学地预警更无法实现。与此同时,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程度越来越紧密,横跨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市场等各类投资主体的组合也越来越多,由于缺乏跨境、跨市场的横向监测手段,与外债相关的一些交叉性金融产品信息未纳入统计范围,外汇局无法通过统计分析来判断和估计风险传染情况。

(四)外债信息共享基础较为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外债管理以风险防范为重,以规模控制为主,采取比较审慎开放的态度。在国务院统筹领导、多部门分工监管的管理模式下,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指标。在具体管理职能上,主权外债的签约和使用由财政部负责,非主权外债中,中长期外债指标由发改委负责,短期外债由外汇局负责,人民银行则负责人民币外债的管理。

由于我国涉外经济发展规模的日益壮大,跨境交易规模不断增长,不同部门分类管理模式及部门各自的管理方式均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虽然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门等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由于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定位不同,外债管理的理念、目标、方法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各自的统计监测系统(如财政部有政府外债统计监测预警管理信息系统)、监测方法缺乏良好的关联基础,无法形成统一协调的外债统计信息体系,使得管理部门间信息的传递出现事实上的延迟甚至扭曲,直接影响了我国外债结构的优化和外债资金的使用效果。

二、政策建议

(一)完善外债定义,实现全口径的外债统计监测。一是应尽快在相关的法律文本中完善外债统计的定义和规定,重点把人民币外债纳入统计范畴。人民币债务主要包括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向境外借入的人民币借款,非居民在境内外的人民币存款以及境内外资企业未汇出境外的利润等。人民币外债相关数据的采集可通过建立配套制度,与政府监管审批部门的信息共享、金融机构业务数据的提取或外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申报表中获取。二是进一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口径,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和其他国家经验,探索采集国民口径外债数据的有效渠道,研究建立涵盖中资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的国民原则外债统计体系,作为当前居民原则外债统计体系的有益补充,全面衡量我国外债的最终偿还或支付风险。

(二)改进外债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监测的科学性。统计数据采集的多样性能有效弥补管理资源的不足,使数据更趋于完整和准确。可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在完善债务人报告登记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债权人报告制度,同时定期从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信用评级权威机构等获取相关数据,交叉比对验证,从而进行必要的数据修正。针对越来越多的自然人跨境债权债务行为,可试点开展抽样调查收集外债数据。在充分调查摸底的情况,对可能从事跨境融资的机构以及较活跃的个人名单采集圈定,并发放相关调查表,分析框算居民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规模和存量,进而明确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报送数据的要求和规范。

(三)加强外债业务指导,积极推广风险控制制度。2014年以来,国际经济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明显,外汇局要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境内外市场资源,根据自身的财务需要合理利用外债,注重外债效益的发挥,同时引导其强化风险意识,统筹考虑自身外债和内债规模,严格执行风险控制,避免过度借债,以降低企业在资本全球化过程中的汇率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外债资金流动统计监测。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分析监测功能,使其能更全面、直观地综合反映全国及各地区外债的总量增长、分布、形式、结构和趋势。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外债非现场监管体系,以资金源头、最终流向、外债使用效益等要素为核心,建立外汇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及其关联方的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定期梳理交易数据、财务数据和各类指标,及时发现违规线索和存在的问题,并据此开展有针对性的核查,密切监控直接外债风险及其对国民经济带来的可能影响。

(五)强化数据信息共享,推进外债统计标准化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外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和规范外债信息的统计概念、分类等,搭建跨部门数据共享桥梁,提高管理效率。建议尽快明确监测全口径外债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指标,依托系统增强外债管理部门识别和追踪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发出及时准确的预警和预报。尽早加入国际清算银行的银行报告体系,定期根据外债统计的国际标准如特殊数据公布模板(SDDS)更新外债统计口径与方法,提高自身外债统计数据的兼容性和可比性,最终实现外债统计监测与国际标准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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