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审批通道”需进一步规范

2015-01-09 12:21陈西霞
北京观察 2015年5期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部门

文 陈西霞

“绿色审批通道”需进一步规范

文 陈西霞

自2008年至2014年间,有500多个项目通过 “绿色审批通道”,实现了项目早开工、投资早落地,有效拉动本市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违法建设项目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自2008年以来,北京市建设项目中“绿色审批通道”工程越积越多,达到竣工使用条件的“绿色审批通道”工程也逐年增加,因迟迟未取得各项审批许可或无法办理竣工备案及房屋权属问题而导致的矛盾也愈加凸显。有的项目因审批阶段协办单位的负责人员变更,后期接管本工作的人员不清楚,而导致项目不能顺利办理手续,有的是为解决民生问题的保障房项目,搬迁户甚至在入住后的几年仍迟迟拿不到房产证。有的搬迁户向政府举报,要求公开验收备案信息,有的政府部门只好含糊其辞,不能给予群众满意答复。

另外, 包含2008年前一大批急于开工建设的奥运场馆工程及与之相关的配套项目和重大项目在内,市政府要求由2008指挥部牵头,各相关委办局极力支持配合,开辟绿色通道,先行开工建设,各项审批手续要求尽快补办完善。但事与愿违,其中不乏有的项目完全是搭了“绿色审批通道”工程的顺车,工程开工建设很长时间仍迟迟未取得土地、规划、开工等许可证,业主牢骚满腹,有的项目等事后拿到规划或者施工图等审批手续后,却与已建成的项目出入很大,生米煮成熟饭,不可逆转或者大量进行拆改,造成结构安全隐患。

长此下去,将积累更多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项目以及因此而造成的社会矛盾。

面对世界经济金融危机,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包括加快农村基础建设,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步伐。为此国家实施了4万亿元的投资刺激经济计划。北京市同时推出了一系列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措施,启动了一批新的建设项目及“绿色审批通道”。包括轨道交通及配套、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及配套、保障性住房等。自2008年至2014年间,有500多个项目通过“绿色审批通道”,实现了项目早开工、投资早落地,有效拉动本市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违法建设项目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因此建议:

第一,尽量减少并逐步取消绿色审批通道工程,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程序性规定办理各项行政许可及管理事项。避免造成事后审批与已实施项目的较大出入及无法回避的诸多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对建筑许可做了明确规定,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很多项目在工程开建很长时间后仍未取得土地开工等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对目前正处于审批阶段的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的范围做明确规定,对此类作为绿色审批通道工程类型处理的特事特办工程项目应严格把关,明确各部门项目审批具体责任人及审批完成的时限,并规定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成,否则对各行政部门也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审批部门针对拟开工实行“绿色审批通道”服务的项目, 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行首席负责制、联络人跟踪制等保障制度,在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后,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度负责,审批部门对行政效能负责,区县对属地协调服务负责,集中下达前期工作任务书,分阶段并联办理手续,优先确定规划方案和申请用地;对已在建项目全部实行倒排工期,全面保障竣工投入使用前完成项目验收和备案。

第三,精简优化审批流程。按市政府“转变职能、高效服务、加强监管、依法行政”要求,梳理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存在问题,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条件,减少审批部门,提高审批效率在政府各部门已形成共识。近年来建立窗口服务集中审批机制已取得较好的效果,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由原来“一个项目跑十几个部门”到现在“十几个部门同时审批”,审批部门在耕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指标、安置房源对接、信贷资金支持、政府投资安排、施工运输保障等方面优先考虑,加快了各项手续办理,但是不是每个部门的审批都是必要环节还得进一步认真考量确定,对参与审批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决定、告知行为,并应有时限方面的严格规定。

作者系九三学社成员、市民防局人防工程监督站高级工程师

责任编辑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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