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沿海紧急战备动员(五)

2015-01-11 11:00
国防 2015年3期
关键词:动员生产线协作

■ 张 羽

七、民用工业的首次应战动员

紧急战备期间,尽管国防工业系统全力以赴,开足马力生产,仍不能满足部队战备的需要。特别是手榴弹只能满足11%,迫击炮弹只能满足28%。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分两批动员民用工业企业组织动员生产线,承担紧急战备的武器装备生产任务。这次动员,是民用工业的首次应战动员。

1962年6月初,国家计委下达了第一批动员生产任务,即动员民用工业企业生产手榴弹300万个、82毫米迫击炮弹弹体100万发。到6月30日,“经过各部门和各地方积极努力”,承担第一批动员生产任务的民用工厂已经选定。手榴弹选了北京、上海、衡阳三个点,每个点的动员生产线都是由几个协作厂加上一个总装厂构成。其中,“北京点以沙河铁厂为总装厂(五〇六厂),由北京人民机器厂、北京第二通用机器厂、北京市金星铸造厂协作弹壳;北京市正阳五金厂协作铁盖子。上海点以松江炼焦厂和松江电解铝厂为总装厂(五二六厂),由上海锅炉厂协作弹壳及铁盖子。衡阳点以大利化工厂为总装厂(五一六厂),由长沙湖南动力机厂、长沙水泵厂、衡阳建湘机械厂协作弹壳;无线电元件厂协作铁盖子。手榴弹木柄410万个(包括为三机部协作110万个)全部安排在北京纺织器材厂及门头沟镟活厂。82毫米迫击炮弹弹体选了上海大隆机器厂、彭浦机器厂,各15万发;江苏南京通用机械厂10万发;湖南长沙矿山通用机械厂12万发;湖北武汉汽轮机厂及武汉鼓风机厂8万发;辽宁沈阳第一机床厂5万发、第三机床厂7万发、电工机械厂10万发、大连机床厂5万发、大连第二机床厂3万发;黑龙江(待定厂)15万发。”1国家计委在6月30日的报告中载:目前“各有关部门正在紧张地进行准备工作,从7月份开始即可陆续试制生产。……第二批任务中,需要动员民用工业生产的航空炸弹体、发烟罐、火焰喷射器、飞机副油箱、观察瞄准器材等23种产品,初步确定由一机、化工、邮电、铁道、纺织、文化、教育等7个部的工厂安排生产,各部正在积极安排”2。

由于“备战增产”任务十分繁重,承担任务的企业都实行了战时工作制,工人劳动的强度很大,但相关保障却没有及时跟上。1962年7月15日,国务院向各省、市、自治区和冶金部、化工部、一机部、三机部、农机部、轻工部、建工部下达《关于担任战备任务的工厂增加夜餐粮的通知》。通知规定:“由于备战需要,有些企业不得不增开第三班。无论军用工厂或承担备战任务的民用工厂,凡需增加第三班的,可直接报省人委组织劳动厅(局)、粮食厅(局)进行审查,凡情况属实的,应按规定增加夜餐粮食,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9月17日,为使动员生产线的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国家计委、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根据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的建议,颁发了《关于1962年动员民用工业部门生产军品的几项规定》。

整个紧急战备期间,仅兵器工业就组织了26条动员生产线,涉及9个工业部门、67个企业,15个省、市、自治区,生产20种武器或半成品。“其中有:北京、上海、湖南三省市由23个企业组成的3条手榴弹生产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湖南、湖北6省市的17个企业组建的11条82毫米迫击炮弹弹体生产线;东北、华北、中南、华东4个地区组建了航空火箭弹壳体、发烟罐体、光学瞄准器材、引信及地雷发火件等10种产品12条生产线。”3这些动员生产线仅用半年时间,就完成了选址、组线、改造、试制、定型等各阶段的任务,并分别生产出82毫米迫击炮弹22.8万发和木柄手榴弹23.7万枚。“虽然由于事前准备不足,而且缺乏经验,但当时动员工作的进度还是比较快的,建立了生产能力,训练了一批军品生产技术力量,制造了一定数量的产品,特别是加强了备战观念,克服了和平麻痹思想,成绩是显著的。”4

紧急战备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根据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等单位的要求,组织所属民用工业企业承担国防工业“备战增产”的协作配套任务。为此需要追加申请的物资,一律凭国家计委开具的任务证明信前往各有关单位联系办理。当时,国家冶金部承担了第三机械工业部提出的“紧急军工生产用原材料”的生产,包括炉料23种、5.489万吨,钢材及金属制品74种、10万多吨,有色金属9种、5000多吨,有色加工材料14种、2000多吨,铯片570片。到1962年6月1日,炉料全部满足需要;钢材及金属制品,全部满足需要的58种,部分满足需要的10种,不能供应的6种;有色金属全部满足需要;有色加工材料,全部满足需要的5种,部分满足需要的4种,不能供应的5种;铯片因原料需要进口无法生产。国家计委在8月17日的报告中称:“截至6月2日,安排落实的情况是:三机部共提出需要三项,已经安排落实一项,已通知提前交货一项,从现有资源中调整解决一项。通信兵部提出的充电机一项,利用现有汽油机装配,已安排到厂。总后勤部提出的汽油发电机组一项,已安排生产。……国家化工部承担了三机部、总参装备计划部、总后勤部三个单位所需化工产品、化工原材料和橡胶制品等共计34种(三个单位有重复的只算一种)。截至6月2日,安排落实的情况是:三机部共提出需要33种,可全部满足需要的29种,国内不能生产(醋酸戊脂)1种,由于缺乏原材料不能满足的(油漆、火炮驻退液)2种,由于缺乏模具材料硅玻璃不能生产的(航空有机玻璃)1种。总参装备计划部提出需要1种,可以满足。总后勤部共提出需要4种,可全部满足需要的3种,由于缺乏原材料不能满足的(驻退液)1种。”

到1962年7月底,在国家计委的统筹协调组织下,由民用工业、交通、财贸部门承担的备战物资生产任务已全部安排完毕。在军事装备方面,共安排了工程机械551台,防化、救生器材10种,载重汽车1500辆,特种车488辆,各种工具38.1万件(套),及一些其他装备器材。三机部备战生产急需的原材料和配套产品,除了第二批备战任务需要的物资,有一部分因为提出时间较晚,尚在进行安排外,大部分也已安排完毕。共安排钢材2.12万多吨,有色金属材料1900多吨。不能解决或者没有完全解决的金属材料主要有薄壁钢管、冷拉不锈钢材、优质钢带、梯形弹簧钢、精密合金,以及一部分国内不能生产的宽镁板、钯银丝、镁铝合金粉、钽铌带、金属钴等稀贵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方面不能解决的主要有氰化钾、癸二酸辛脂、聚乙烯醇缩丁醛等几种化工材料,电容器纸100吨,安排尚不落实的有电容器用的云母片,已派人去新疆挑选。由一机部、农机部、轻工部协作的配套产品,经过各部积极安排以后还不能解决的有航空、坦克轴承877套,雷达及船用发电机组276台,以及飞机、坦克发动机的部分配件。

1962年8月初,国家计委在报告中称:“备战任务的计划安排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但是按照林彪同志提出的落实标准(各项军事装备和物资器材必须按照部队验收标准运到指定地点方为落实)来要求,今后在备战工作方面还要做很多工作。……从目前备战物资的生产和交货情况看,大部分产品的生产情况比较正常,但是也有一部分产品的生产情况不够好,如冶金部生产的某些优质钢材,农机部生产的小型发电机组,要按时完成任务,还需要进行艰苦的工作。……关于备战装备和物资的安排结果,国家经委和财贸办公室已经组织供需双方逐项进行了清理核对,取得了一致的意见。”5

引文:

1.国家计委《关于国民经济动员问题的报告》,国家发改委档案处,1962-06-30。

2.《关于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进行情况、方针和今年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意见》,解放军档案馆,1962-06-30。

3.《当代中国的兵器工业》,374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4.刘正栋:《关于民用工业为战时动员在平时做好准备的工作条例的几点说明》,第三机械工业部计划司,中央档案馆,1963-09-02。

5.国家计委《关于民用工业、交通、财贸部门备战任务安排情况的报告》,国家发改委档案处,196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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