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探讨

2015-01-18 06:37胡绍学
财政监督 2015年34期
关键词:征管纳税人纳税

●胡绍学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探讨

●胡绍学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以及保障国家税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者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我国首次颁布《个人所得税法》是在1980年9月,之后又经历过数次不同幅度的修改,更好地规范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最新的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在2011年6月30日,将个税的免征额从之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由之前的7级税率改为9级税率。作为一种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收入势必会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运行质量以及人民的收入水平变化而变化。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节收入不均的重要手段之一,逐渐成为各地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均、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改革开放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程度进一步加深,导致我国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出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加大了社会收入形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与此同步的是居民个人收入的来源多样化、收入隐蔽化等,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虽然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已经上升到立法阶段,并先后经历了多次修订,但依然呈现出无法适应征收现状的问题。其突出表现在税法规定存在某些遗漏,对个人税源的管控程度薄弱,现有征管政策无法与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相符以及税收征管的形式手段较落后,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同时缺乏对纳税人自愿进行纳税申报的宣传引导,导致现有个人所得税出现普遍的偷漏税现象。因此,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角度而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意义重大。本文在分析现有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一)纳税人缴纳个税的意识薄弱

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成熟,我国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管的宣传工作也加大了力度,现在大部分纳税人已经掌握基本的税收知识和个税的缴纳方式,但存在部分纳税人主观意识上刻意隐瞒收入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上,由于自行申报主要依靠纳税人的自愿自觉,并主要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或者在两处及两处以上获得所得,或者有收入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况。因此,许多纳税人通过转移收入或者将收入合并缴纳等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由于很多纳税人未理解税收的真正含义,尤其是处于中间阶段的工薪阶级,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纳税人,对征收个人所得税颇有怨言。

(二)对隐性收入缺乏有效监管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存在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局面,收入分配方式也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更加大了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的可能性。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对个人财产的登记尚属于起步阶段,不能完全掌握个人的财产状况,降低了对个税税源的监管效率。同时,我国目前对所谓的“富人”掌握情况并不准确,通常意义上的富人包括私营老总、演艺明星等,但随着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发展,现在城市的高收入人群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金融、互联网等相关人员。他们成为隐性的“富人”,而税务机关对此的监控力度不够,加大了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

(三)税务部门信息渠道不通畅

要想实现高效率的税收征管,其首要条件是必须具备通畅的税收信息,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所有收入信息。但就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而言,对于个税信息的传递并不通畅,存在消息滞后性。一方面,在跨地区间的个税信息传递上存在地域阻碍;另一方面,同一级税务部门包括内部征管之间、征管与税务检查之间以及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之间也存在信息传递受阻现象。此外,我国目前对于个人财产信息的共享尚未达到成熟阶段,国地税与银行、保险公司、工商局等相关涉税部门尚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造成税务部门收集信息不全面无法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对于自主申报的纳税人,如果该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内取得收入,就存在更大的偷漏税空间,加大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

(四)对个税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对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监督作用,加大处罚力度进而加大违法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偷漏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税问题,最开始是在8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当时发生个税违法行为的主要是各种名人和权贵,他们依仗自身的权势对偷漏税行为置若罔闻,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之后,从90年代开始屡次发生了纳税人暴力抗税的事件,而我国相关税收征管法对此又未作出严厉的处罚,处罚力度过小助长了税收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基于此,我国税务机关协同相关专业人士对个税的征管作出了相关改进,同时也对税收执法环境进行了一定改善,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本质所在,个税整体呈现的还是以工薪阶级为主体的征收现状。而真正拥有大量财富的富人却缴税较少,存在大量偷漏税行为。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税收违法成本过小,只要补税并缴纳少量罚款就相安无事。正是这样的征收现状让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并有不断扩张之势。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以国营企业的上缴利润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形式,占到总财政收入的80%以上,而在仅剩的小于20%的税收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更是微乎其微。因此,由于该历史遗留原因,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非常之低,纳税人更是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不强烈。与国外“只有纳税和死亡是无法避免”的纳税观念不同,我国居民对于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还尚未完全理解,尤其是对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财产税,更抱有一种抗拒的心态,不利于个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从理性经济人本质出发,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都在千方百计合理避税,必然存在纳税人钻政策空子,或者干脆破坏现有征管体制,进行税收违法行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质会促使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偷逃税款,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不高。

(二)社会原因

我国目前对于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个人诚信全社会联网的制度,因此,对于偷逃税款的个人不会有社会诚信污点,不会像国外一样会因为个人诚信的一点缺失而无法在银行贷款以及其他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社会评价体系存在问题,对于社会公益捐款以及依法纳税,大多数人会觉得公益捐赠更有意义。因此会存在很多人一边做善事为社会捐赠,另一边又在想尽方法偷漏税款,而且社会也不会因为你偷逃税款而鄙视你。因此,社会价值评价体系从本质上就存在问题,导致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加大。

(三)税制原因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体是工薪阶级,对于每月拿固定工资的工薪阶级来说,即使存在偷漏税的想法也基本无法实施,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工薪阶级成为最容易征收的主体。而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对于某些程序法而言,而对于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实体税法,高收入者却偏偏由于不存在代扣代缴,可以通过股息、红利等收入分配方式进行合理避税。此外,在纳税人与政府机关的关系上,同样存在诸多不对等问题。纳税人作为税收的被征收者,应该享受被征税之后的各种福利。但我国税收存在“非直接性”,且对于税收的各种使用途径尚未完全明晰,也缺乏对政府适用税款的监督途径。换言之,纳税人只存在征税的义务,却未享受征税之后带来的权利,如此不对等的纳税义务加大了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完善建议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收入调节作用减弱、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税源监管不到位、信息不通畅等问题,相关部门应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从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完善征管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一)完善现有个人所得税税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为分类税制,即以收入的不同种类划分不同的计税比例和方法,经常会发生因同一收入性质难以界定而造成征税分歧。建议今后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实行能覆盖个人大部分收入的混合税制,简化计税方法,降低征税成本。同时,就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边际税率较高的问题,建议应采用一定累进程度的超额累进税率,并适当减少税率档次,以五六档为最佳。因为就目前所得税而言,边际税率过高会对社会的投资产生抑制作用,而且较易引发纳税人偷逃税,而税率档次过高不仅计算复杂,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扭曲。此外,对于扣除标准建议应根据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生活水平进行设定。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统一是3500元,免征额在一定程度上是指保障生活正常进行的最低标准。而众所周知,在深圳和在广西的消费水平明显不在一个档次上,而免征额却相同,对工薪阶级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为了避免纳税人因为避税而出现伪造自身居住地等现象发生,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关人口登记,并做好人口非正常流动的预防工作。

(二)实现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

对于银行、工商部门以及保险公司等其他经济部门,要做好相关税收信息的实时共享,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税收的监督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税务部门要从房地产部门获知个人的房产情况,从银行掌握个人储蓄资料以及从证券公司掌握个人证券等金融财产状况;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要在信息共享的保密上做好后期维护工作,确保个人财产信息不会因为泄露而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三)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机构

税务代理机构作为促进我国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纽带作用。一方面,要熟练掌握代理工作的各项准则,保证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代理,保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的征税成本。另一方面,要切实从纳税人角度出发,减少纳税人纳税成本,做好纳税咨询、代理纳税等本职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效率。同时国家对于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等要做好规范和引导工作,充分发挥代理机构的纽带作用,为征纳双方更好地完成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供服务。

(四)加大偷逃税款处罚力度

税收处罚作为一种惩戒手段能很好地降低税收违法行为,建议应制定严格的惩罚实施细则,并建立详尽的记录档案,尤其对有过税收不良信用的个人要进行重点检查。对严重违反个人所得税征管条例的个人应进行严惩,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其今后进行银行贷款等信用行为进行限制。此外,对于违反刑法的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应做好与司法部门的档案交接工作,杜绝包容包庇而助长税收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滋生。■

(作者单位: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本栏目责任编辑:王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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