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受损可以先行索要“救命钱”

2015-01-20 16:05颜梅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9期
关键词:救命钱有权工伤保险

颜梅生

现实中,本来家庭拮据,却偏偏因遭遇意外伤害等而雪上加霜,甚至无从就医、无法生活现象也并非个别。遭遇类似情形时,你完全可以先行索要“救命钱”。

遭遇工伤有权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案例】因上有老母、下有幼儿,还有瘫痪在床的丈夫,凌萍的生活实在艰辛。可屋漏偏逢连夜雨,2013年5月11日,凌萍恰恰又遭遇了工伤。鉴于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且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凌萍躺在冰凉的病床上欲哭无泪,几度想到一死了之。

【点评】凌萍有权要求工伤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该法第四十二条还指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遭遇肇事有权要求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案例】2013年7月11日,钟丽在前往菜市场卖菜时,突然被一辆呼啸而来的小车挂住扁担后拉倒在地。虽然医院表示只需2万元左右的抢救费用,但对家徒四壁的钟丽无疑是一笔天文数字。鉴于司机已逃之夭夭,家属只好含着眼泪将其送回家听天由命。

【点评】钟丽有权根据不同情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或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遭遇侵害有权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案例】张大娘无儿无女,老伴去世又早,平素只能靠政府的低保度日,根本没有积蓄。2013年8月3日早晨,张大娘在一家22层的居民楼下散步时,突然被一小块雨花石砸中了头部。虽有好心人将其送到医院,但竟因无法缴纳住院费用而被迫离开医院。

【点评】张大娘有权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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