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设施农业种子质量纠纷鉴定难引发的思考

2015-01-22 11:52纪玉忠张立峰石磊
种子科技 2015年8期
关键词:田间纠纷农作物

纪玉忠,张立峰,石磊

赤峰市种子管理站,内蒙古 赤峰 024000

由设施农业种子质量纠纷鉴定难引发的思考

纪玉忠,张立峰,石磊

赤峰市种子管理站,内蒙古 赤峰 024000

分析了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品种真实性鉴定的现状,提出应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建议。

设施农业;种子质量;纠纷鉴定

近年来,随着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番茄、黄瓜、甜椒、辣椒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设施农业田间出现问题的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种子原因,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假劣种子,由于品种适应性有限而在非适宜地区推广种植,夸大宣传品种的优点,隐瞒品种的主要缺陷以及虚假承诺等;二是非种子原因,如非正常气候、土壤环境不适宜、栽培管理粗放、病虫害大面积流行等。田间出现问题,种子纠纷处理机构往往需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田间现场鉴定。

1 现行法规对种子质量鉴定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对于非种子原因,鉴定相对比较容易,而对于种子原因,鉴定却难以进行。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长期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下,需要鉴定的大都是品种的真实性。种子管理机构在组织专家进行品种真实性现场鉴定时,技术上主要依据商品种子的品种说明。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品种说明是指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主要性状包括种性、生育期、穗型、株型、株高、粒型、抗病性、单产、品质以及其他典型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使用条件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和生产条件。

然而,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鉴定,一是没有官方的品种说明可供参考。《种子法》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则未作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选育和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根据需要进行认定。2012年《关于颁布内蒙古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目录的通知》中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目录包括燕麦、大麦、荞麦、谷子、绿豆、亚麻等6种作物,未列入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由各盟市农作物品种推荐小组进行登记管理,但这种登记属自愿的、非强制的。因此,目前绝大多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没有公认的品种说明。

二是生产商提供的品种说明过于简单。《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品种说明。《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要求,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以上法律、规章和技术规范明确种子经营者有向种子使用者提供品种说明的义务,但对不履行这种义务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致使大多数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商提供的品种说明过于简单,难以适用。比如,某公司提供的×××番茄种子的品种说明为:“该种子是杂交一代,无限生长型,植株长势旺盛,萼片美观,果形圆整,略高圆形,果色粉红亮丽,硬度高,单果重260 g左右,耐根结线虫、叶霉,耐低温能力强,正常管理条件下产量可达10 t/667 m2以上,适合秋延、越冬、早春保护地栽培及夏秋露地栽培。”这样过于笼统的品种说明不只适合于某一品种,更可能适合于某类品种。基于以上两点,使得设施农业特别是由于种子原因引起的质量纠纷难以鉴定,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2 正确处理种子纠纷的意义

种子是有生命力的特殊生产资料,不仅自身价值要转移到农产品中,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价值(包括劳动力价值)也要通过种子转移到农产品中。种子作为农业生产资料价值(包括劳动力价值)转移的载体,是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设施农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资金、技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在给种植户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潜在着一定风险。尤其是用种质量出现问题,将会给种植户造成巨大损失。为了保证设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妥善化解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应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而应切实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

1005-2690(2015)08-0036-02

S316;D922.4

A

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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