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比较

2015-01-22 09:17袁年英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公司法人法人相关者

摘要:民办高校作为一个公益法人,其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比,不仅有其共同性,更有其特殊性。加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民办高校公司

民办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其法人的财产独立、自负盈亏等基本特征决定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其设立和完善的前提、目的上均具有共同之处。民办高校作为一个公益法人,其公益性又决定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决策立足点、衡量标准和依据上不尽相同;因此,应从民办高校法人的实际出发,建设有民办高校自身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

1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共性

1.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和完善的前提

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规模急剧扩大。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股份制公司不断涌现,导致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成为必然。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为了维护企业法人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也就应然而生。民办高校与公司作为法人,其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为了保证出资者、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民办高校法人和公司法人均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和管理机制,即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和完善使其管理者在利用出资者提供的资本发挥资产用途的同时,承担起对出资者的责任,并利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影响,建立委托代理人之间激励兼容的机制,从而提高企业决策力、执行为和监督力,为资产创造价值提供保障。

1.2法治思维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和完善的精髓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还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均是出资者和组织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是包括董事会职能、股东权利、经营者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包括组织的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一系列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契约(如,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等等)决定组织目标,决策权、执行权及监督权由谁行使,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全体利益相关者中分配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简言之,契约是法人治理结构内容的具体体现。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一系列的契约,从而既为出资者对组织的控制与利益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又进而对组织的实际经营者进行制约,避免因经营决策失误给组织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变更及运作等均做出了相应的较为明确的规定,并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全体利益相关者的行动指南,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明确规定民办高校是法人资格和地位,都对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而言之,“法治”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区别与其他组织管理模式的根本,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灵魂。

1.3提高效率和效益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和完善的目的

“法治”与“人治”、“关系治理”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可以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高效率和效益。无论是民办高校还是公司,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将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严格由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部门分工明确、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从而可以有效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在法人治理结构,出资者通过委托的方式,从民办学校、公司的实际出发,结合工作的实际需要聘用专业人士来完成相应的工作,以便实现专业化的决策与管理。

决策是任何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是灵魂。面对激烈的竞争,良机稍纵即逝,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决策不仅要科学,还要高效,否则,就算决策科学,但错过良机,也是徒劳。专业化的决策就是将民办高校、公司的决策权交由董事会来行使,董事会成员包括了民办高校、公司的全体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其成员数量有限。换言之,董事会的这一构成不仅可以保证决策的公平、公正,更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另外,董事会的核心成员不仅知识、经验等均丰富,熟悉市场而且决策能力较强,从而更进一步保证了的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性。对于管理而言,专业化的管理的根本就在于能够更好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尽其效,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2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2.1决策的立足点不尽相同

虽然同为法人治理结构,但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民办高校是公益法人。对于公司而言,作为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存在的,因此,获取经济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但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组织,公司也不是独立存在的,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公司在盈利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其承担社会责任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其实现自身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是为了其自身长远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决策的立足点是盈利性,兼顾社会效益性。公司法人的出资者以利润分成、红利等方式不断从公司获得回报,其数量由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没有上限规定。对于民办高校而言,作为公益法人,公益性是根本。公益性指的就是非盈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也就是说,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决策的立足点在于其社会效益性,而非盈利性。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益法人,民办高校出资者的出资是不能盈利的,其出资者最多只能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后,逐步地以成本的方式分批收回,且其总量不能超出其原始投资总额。

2.2衡量标准和依据不尽相同

民办高校法人作为公益法人,是以改善出资环境、优化高等教育产业结构,实现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民办高校法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效益是否大于民办高校法人投入的费用为衡量标准和依据,而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标准和依据。公司法人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追求利润尤其是追求经济利润是其自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所在,衡量一个公司法人的标准和依据就是其经营管理既实现了利润最大化,又兼顾社会效益,即在营利的同时,兼顾环保、节能以尽量把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3准确界定政府、社会与民办高校的关系,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和运作营造有利的环境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不仅仅将出资人作为其所有人,而应包括全体利益相关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治理目标就是要满足多方利益相关人的不同要求,于是企业的决定不再仅仅由企业所有人做出,而是由多个利益相关人合力参与,共同形成决策。

因此,明确企业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常而有效运作的前提和保障。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言,其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衡量标准和依据的隐蔽及滞后性、不良影响的深远性等决定了应准确界定民办高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政府、社会与民办高校的关系,从而提高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的效益和效率。

3.1民办高校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主管理学校

“依法行事”是“法治”与“人治”的重要区别。建立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目的是要在民办高校实现“依法治校”,就是要让民办高校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其法人权利,履行其法人义务。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主管理学校既是实现民办高校满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办学目的的根本保障,也是保证民办高校按期自身规律办事,充分实现其法人权利的需要。

3.2社会参与民办高校决策、执行与监督

这里所说的社会是指学生家长代表、民办高校所在地社区代表、学生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等民办高校利益相关者。根据利益相关人理论,为了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得让有关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学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中来。社会参与民办高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让有关社会代表参与到学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构中去,也包括了各种各样的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如,社会评价组织、社会教育咨询机构及社会新闻媒介等。社会参与民办高校决策、执行与监督不仅有利于集思广义及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问题,从而更好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3.3政府通过立法、评估、评价等对高校进行间接管理

民办高校作为一个公益法人,其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必然要对其进行管理。政府作为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有权利也有义务保证教育的公平与效益,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证整个高等教育为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服务,因而,这也要求政府必然要对民办高校进行管理。在民办高校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主要是运用立法、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

4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在民办高校以“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1加强民办高校内部监督。民办高校的内部监督包括各部门的自我监督、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及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民办高校的实践表明,民办高校的内部监督还很不健全。首先,民办高校内部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使得民办高校的内部监督“无法可依”。其次,民办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监督机构还没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从规范民办高校内部制度着手,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从而保证民办高校各项工作科学而有序地进行。

4.2加强民办高校外部监督。民办高校的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目前我国民办高校除了政府对其有一定的评估、考核政策措施外,其外部监督尤其是社会监督还极不完善。为了确保民办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应大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决策咨询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等,充分发挥各界参与民办高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以便营造有利环境,促进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力.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N].中国教育报,2012-10-18.

[2]王宗正.法人治理结构视域下的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J].高等教育研究,2014(01):32-37.

[3]祝里里,张春玲.民办高校法人治理中若干个法律问题分析[J].现代教育科学,2014(01):55-59.

[4]王义宁.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比较[J].高教探索,2014(01):53-57.

作者简介:

袁年英(1973-),女,江西南康人,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高职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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