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买盐“违法”警示法规应与时俱进

2015-01-23 13:06
党建文汇·下 2014年11期
关键词:新郑盐业异地

黄先生把从郑州没用完的盐带到新郑用,竟然违法违规而被扣盐罚款200元。因其与普通民众的认知冲突太大,而迅速发酵成为全国热点。之后,当地盐业部门道歉并退钱,相关执法者停职或撤职。

盐业部门虽然认错,认的却不是市民买盐的错,而是不该罚款的错。按照各地现行盐业条例,食盐专营,不得跨区用盐,新郑的做法有法可依。但是,当一个法规遭遇广泛质疑,与社会环境相脱节,就要反思其是否不合时宜了。

食盐专营自古有之,不代表今天还要继续。食盐早已不是稀缺品,其税收占比到2006年已降至0.04%,继续专营只有维护垄断利益之嫌。政府应该在市场中找对角色,食盐异地买违规违法,剥夺消费权,也与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格格不入。就像新华社点评的,政企不分、高度垄断的盐业管理体制,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规律。

实际上,像盐业条例这样的高龄法规、陈年旧规,并不少见。秉持上世纪70年代法规,火车撞死人赔300元,广受质疑。2007年,旧的规定废除,新的条例产生,这个标准提升到15万元。高温费的争议背后,是诞生于1960年的防暑降温暂行办法与时代脱节太久;同命不同价的判例,则是城乡户籍制度下的鸿沟。 这些例子不一而足,但都有一个共性,不能与时俱进,甚至阻碍公平。法治社会,我们一遇到问题,总是渴望立法。在立法日新月异之下,更要关注对旧法的及时清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清理了旧法,新法才能畅通无阻。

深圳市人大近期通过办法,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市人大申请清理不适用法规。法规终究是要接受社会检验才有生命力,立法者和管理者要多听这些刺耳的声音。如果在时间的变迁中,法规跟不上时代和生活的步子,甚至阻碍了社会发展,那就必须废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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