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政策 助力小微企业

2015-01-27 12:11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李欣洁
中国商论 2015年15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小微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李欣洁

完善税收政策 助力小微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李欣洁

摘 要: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推动创新、搞活经济等方面具有突出作用。目前,我国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存在一些不利于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因素,专门针对小微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们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借鉴他国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构建良好的税制环境,助力小微企业成长。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国际借鉴

2015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小微企业释放“减负”大礼包: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以内扩大到20万以内,同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2008年以来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第四次扩围。随着国家重视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对小微企业进行政策扶持?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税收政策是否起到了预期效果?该如何完善?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1 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原因

1.1 理论原因: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

小微企业面临的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正外部性,如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等。小微企业在确定投资规模时,通常只会考虑本企业的投资成本和收益,而不会综合考虑社会成本和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实际投资规模小于社会最优投资规模,产生无效损失。第二,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风险和不确定性,外部投资者不愿意把资金投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难以市场利率获得贷款,获得股权融资的可能性也比较低。第三,研发活动中存在高投入、低产出甚至零产出的生产风险和新产品滞销的市场风险。资金短缺、实力薄弱的小微企业多选择模仿,而不愿意从事相关的研发活动。

根据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观点,当市场失灵时,可以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进行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税收政策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可以用来解决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的市场失灵问题。如:通过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正外部性进行补偿,使小微企业实际投资规模接近社会最优投资规模,减少无效损失;对小微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与小微企业共担新产品研发风险,提高小微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推动小微企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和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1.2 现实原因: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及其面临的发展困境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突出作用。小微企业已解决我国1.5亿人的就业问题,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的70%集中在小微企业。但是,由于规模小、资金短缺、技术水平低,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远不及大中型企业。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存在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使原本就很脆弱的小微企业的发展前景更加扑朔迷离。给予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帮助小微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实现其资金、技术实力的积累和规模的增长,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增加就业、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3 可行性分析:为小微企业减负不一定导致税收收入的下降

拉弗曲线揭示了有效税率与政府收入之间的关系。随着有效税率的上升,政府收入呈现出先增长后减少的态势。之所以会出现拐点,是因为税负过高会抑制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导致税基缩小。相反,如果给予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支持,降低其实际税负水平,提升其投资积极性,就可能起到扩大税基的作用。因此,有效税率下降也不一定会导致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收入的大幅下降。这为我国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可行性证明。

2 我国当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既包括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包括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而专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小微企业税负问题上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在促进融资、鼓励投资、推动创新等方面作用并不突出。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增值税税制设计不利于小微企业发展,阻碍销售,占用资金

部分小微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它们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自己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找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代开发票。因此,作为购货方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按17%的税率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税制设计的不合理使小规模纳税人很难成为专业化供应链中的一环,产品销售规模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税法中也有“年应税销售额低于特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但前提是会计核算健全,能保存必要的税务资料。部分小微企业由于会计核算水平欠缺,依旧无法适用这一规定。

另外,我国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实行为期3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辅导期内,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这一规定占用了小型商贸企业的资金,不利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中也存在不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根据《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月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按月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该规定同样造成了小微企业资金占用。

2.2 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大

资金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获得一定资金的前提下,企业才能购置或租赁厂房、购买机器设备、采购原材料、雇佣工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有资金不足、外部资金来源有限成为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限制性因素。当前,我国旨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财税政策还很单一,优惠力度不大。仅从免征担保机构营业税、免征银企贷款合同印花税、准许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税前扣除着手,无法彻底解决小微企业资金问题。因此,还需进一步转变思路,构建全方位的税收政策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债权人、股权投资者的积极性,为小微企业的创建、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2.3 缺乏鼓励小微企业资本品投入的税收政策

我国小微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生产环节存在资本品投入不足、技术工艺落后的弊端,产品的附加值低,竞争力弱。根据有关调查,珠三角58%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技术方面处于国内中下等水平。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虽然有“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的相关规定,但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购进固定资产范围狭小。例如,只有“产品更新换代比较快”或是“处于强震动、强腐蚀状态下”的固定资产才能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投资抵免的前提是“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因此,小微企业购进的一般性固定资产难以享受到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优惠。由于资金短缺,其更换设备、淘汰落后产能的激励不足。

2.4 缺乏鼓励小微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多注重减轻小微企业税负、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相对不足。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虽然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等鼓励企业创新的规定,但小微企业往往由于无法满足这些政策的适用条件而被排除在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很多小微企业因为会计核算不健全而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再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要求“研发人员占企业雇员人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一般的小微企业很难满足这些条件,因而也无法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鼓励小微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小微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成本,推动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2.5 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有待完善、征管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部分小微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税务主管部门通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对其征税。该方式下,由于亏损企业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高于小微企业实际利润水平,可能导致企业实缴税款远大于应缴税款。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小微企业应纳税额较小,预缴税款期限过短加重了小微企业税收遵从负担。

3 其他国家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借鉴

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一国经济的成长性与可持续性。因此,各国普遍将推动小微企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之一,给予小微企业形式多样的税收政策支持。各国的具体做法如下文所述。

3.1 促进融资,解决小企业资金问题

各国重视解决小企业资金问题,对股东转让小企业股权损益实行税收优惠,提高小企业股权流动性和投资者的积极性,使小企业更易获得外部资金。主要表现在:第一,对于转让小企业股权收益,很多国家实行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美国,转让持有期在5年以上的小企业股权收益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对于转让小企业股权损失,一些国家允许用这部分损失来抵减个人其他来源收入,以降低个人税后损失程度。在加拿大,自然人转让小企业股权损失的50%可以用来抵减个人其他来源收入,不足递减部分可以向前或向后结转。第三,对风投机构转让小企业股权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将风险资本引入小企业,实现风投机构和小企业的互利共赢。在澳大利亚、爱尔兰、墨西哥、英国等国,合格的风险投资机构转让小企业股权所收益无需纳税。

3.2 鼓励投资,提高小企业生产效率

在企业创立的初始阶段,固定资产投资构成企业主要支出负担。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优惠方式可以降低小企业税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因此常被各国用来鼓励小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在西班牙,小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折旧率为直线法折旧率的两倍;如果小企业将旧固定资产出售收益用来购置新固定资产,则可按直线法折旧率的三倍计提折旧。在德国,小企业可以享受特别扣除,即在据实计提折旧的基础上,最高可按设备购置价或建造价的20%计提特别折旧,计提特别折旧的

最长年限为5年。

3.3 推动创新,增强小企业竞争实力

小企业作为新兴的市场主体,是打破传统生产模式与工艺的推动力量。各国政府注重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增强社会创造力。在英国,一个纳税年度内研发支出超过1万英镑的小企业可按实际研发支出的150%来计算扣除。亏损的小企业可以从税务部门获得相当于研发支出24%的现金补偿。在加拿大,小企业研发支出可在当年据实扣除,同时研发支出中不超过200万美元的部分可按35%的抵免率抵减应纳所得税额。

3.4 简化税制,减轻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在部分国家,政府准许小企业采用收付实现制等简易会计核算方法计算纳税,减少需要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和一年内纳税申报、预缴税款的次数,准许采用推定课税法代替常规的查账征收法,大大减轻了小企业纳税遵从成本。如在德国,销售收入低于649950美元(50万欧元)的企业,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纳税义务。在澳大利亚,一般企业需按季度预缴税款,但前一纳税年度纳税金额小于6269美元(8000澳元)的企业,无需预缴税款,按年度申报纳税即可。

4 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小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特点,借鉴他国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4.1 优化增值税税制设计,促进小微企业商品销售,减少资金占用

针对现行增值税体系下小规模纳税人商品销售受阻问题,可以适度放宽小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即只要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准确的购货、销货记录,就可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小微企业以更加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另外,对处于纳税辅导期的小型商贸企业,取消“月内多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的规定,减少对小微企业的资金占用。对小型出口企业,取消满12个月方可退税的规定,按月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及时退还应退税款。

4.2 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力度

为尽快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需要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力度。相应的措施包括:第一,对股东转让小企业股权损益实行所得税优惠。对自然人股东转让小微企业股权收益减免个人所得税,允许其用小微企业股权转让损失抵减个人其他来源收入。对法人股东转让小微企业股权收益减免企业所得税,允许股权转让损失在以后年度内结转扣除。第二,减免债权人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减免利息收入所得税后,债权人可以在出借资本税后收益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适当下调资金出借利率,有助于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第三,营业税免税、准备金税前扣除规定扩展至一般金融机构。对一般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准许其依据贷款质量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减少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成本和风险,推动民间金融机构蓬勃发展,扩大小微企业资金来源。

4.3 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及时淘汰落后产能

为鼓励小微企业及时淘汰落后产能,更换新设备,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允许小微企业对其新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或者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减应纳所得税额,减轻小微企业纳税负担。具体做法包括:对于小微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分类型,均可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对于小微企业购进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5%抵减应纳所得税额。

4.4 鼓励小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提高综合竞争力

设备、人员构成小微企业研发活动的主要投入。为鼓励小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可以通过以下税收优惠手段,减轻小微企业投入成本。第一,小微企业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可享受150%的扣除比例,或者可用研发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第二,新雇佣技术人员,个人和企业均可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可按实际支付给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50%加计扣除,降低税后人力成本。对于拥有特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为鼓励其投身于小微企业,对其来自小微企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对小微企业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加小微企业税后收益和再投资规模。

4.5 简化税制,优化服务,降低小微企业纳税遵从成本

构建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体系,有助于降低征纳双方成本,提高小微企业纳税遵从度。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体系,需要遵循以下思路:第一,进一步简化税制,降低小微企业纳税遵从成本。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采用收付实现制等简易会计核算方法计算纳税,减少小微企业需要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和一年内纳税申报、预缴税款的次数。同时适度降低定额征税标准,参考小微企业实际利润率制定合理的应税所得率。第二,优化服务,提升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加大小微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为小微企业进行上门服务。建立便捷的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通道,最大限度地方便小微企业纳税人。第三,充分发挥税务中介在推动小微企业及时准确纳税中的作用。对经营不满三年的小微企业的税务代理费用给予现金补偿,免征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收入的营业税,推动小微企业纳税代理服务的繁荣发展。

5 结语

小微企业是稳定就业、搞活市场的重要力量。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体系,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发展难题。一方面,需要去除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税收政策中不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另一方面,需要制定全面系统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融资、鼓励小微企业投资、推动小微企业科研创新。同时还需要简化税制,优化纳税服务,繁荣税务中介市场,降低小微企业纳税遵从成本。通过以上措施,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使小微企业逐步发展壮大,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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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5(c)-0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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