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正当时

2015-01-28 04:00李欲晓
信息化建设 2014年12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义务权利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女孩因在微博上发表批评某些知名球星的言论而遭网友“人肉”,其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学校和家人等信息在网上被曝光,她本人及家人频繁地受到网友谩骂及骚扰。这起事件导致该女孩母亲心脏病突发,女孩自己也被父亲赶出家门,身心受到严重创伤。这是多么令人痛心。

在这个颠覆传统的时代,每一个群体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应该是什么样的?他的行为规则,或者他的行为方式应该是什么样的?特别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生活在网络的改变下又应该是什么样子?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需要进行特殊和优先保护。遗憾的是,到今天为止,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服务、应用和创新对未成年人而言跟成人没有区别。他们在和成人一起上网冲浪的同时,也浏览着和成人一样的内容,并没有受到特别的对待。这些方面,笔者以为我们现在就应该开始重视。

从注重发展到注重保护

如果说我们过去考虑更多的是网络发展问题,网络给世界带来的创新和革命。那么今后的考虑可能不仅仅是涉及到创新和革命,更多的是对社会上每一个群体的权利保护,未来发展的长期性、持久性,以及这个过程当中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机制以保持这一点。

以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情况为例。按照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6月,18岁以下未成年人网民占了中国全部网民的18.7%,达到1.18亿。就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本身而言,有着很强的网络适应性,很容易受到网络应用的吸引。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又是非常活跃的网络群体,有非常强的参与性。可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因为未成年人处于一个特殊的生理、心理、智力发育阶段,特别容易受到网络中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网络的使用和对网络环境的塑造、应该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群体,这些是必须考虑到的。

在网络的实际使用当中,未成年人、青少年已经成为各种网络业务主要的服务接受者。因此,我们在制定规范时必须将这种情况考虑在内。那么,未成年人网络空间需要面对哪些问题呢?首先就是网络色情。大量网络信息,并不会因为在网络空间当中有未成年人的参与,服务提供者们就会针对性地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所有的信息都杂糅在一起。所以,未成年人可能会受到网络色情的影响。其次,网络欺凌问题。目前,系统的网络空间行为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未成年人之间、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欺凌时常出现。最后,网络成瘾和网络犯罪问题。我们关注的是未成年人对网络的兴趣,包括自身能力的体现,甚至是荣誉感,使得很多人容易受到一些网上信息的诱导,最终走向网上犯罪的道路。此外,对未成年人群体来讲,网络隐私泄露的问题也同样严重。

未成年人保护该如何立法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权利的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根据对各个国家的保护模式进行总结可以发现:

一种是以美国和新加坡为代表的国家主导的管理模式。这样的保护模式有一定的缺陷,受到地域的限制,因为网络本身是跨国界的。对于不同国家制度设计当中所存在的不同理念、不同执法方式,以及不同地域限定当中所产生的冲突,将影响保护的有效性。另外一种代表是行业自律的方式,这种模式以澳大利亚、法国为代表。这种模式实际是通过行业组织对行业本身进行了相应机制的设计,具有一定效果,但过多地依赖于企业的自律,能取得多大的效果主要依靠企业的自觉,需要企业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

目前而言,我们认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应该是有法可依的,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尽管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仍然需要进行系统性的建设。在建设过程当中,需要理清基础的思路,包括参考或者了解国外相关的立法、学术研究的成果。与此同时,法律起草原则当中应当包含几个方面。第一,重点突出权利有限原则,要兼顾考虑行业发展和制度创新;第二,鼓励企业发展,引导其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正向成长;第三,充分利用国内外现有的成果和经验,密切结合中国实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加强行业监管,通过设定行业的义务来提升企业的权利意识;第四,理清政府职能范围,改善管理界限不清、职能不明的状况。

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应该是在特殊保护和有限保护的范围当中。网络空间的权利是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该受到特殊保护,而这样的特殊保护需要有专门的保护机构予以实施。与此同时还应当考虑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权利所涉及到的网络信息隐私的保护,平等使用网络、合理使用网络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等。此外,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需要建立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络有害信息禁止制度,要保证网络空间是能够面向我们的未来,面向民族的未来,面向未成年适合的网络环境。

各个主体应该在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保护中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家庭作为主要责任承担者,包括学校作为多种层面义务承担者,也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和网络服务业者和社会组织。从家庭层面来讲,需要行使网络监护权;从学校层面来讲,要明确学校的保护地位,也要明确学校在网络安全方面所承担的教育和对于教师的能力培养和相应的自律性要求,以及明确相关的保护义务。

因为未成年人大部分的活动时间是在学校,所以对于网络欺凌方面,学校应该承担相应必要的干预义务,以及协助矫治网络成瘾。当然,网络成瘾的矫治重点主体或者应该由家庭承担。社会组织和政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职责,例如绿色网站的建设、新闻媒体承担起舆论引导责任、行业检查责任、准入评测机制等。另外,还需要加强上网营业场所的管理,对网瘾的矫治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最后还要建立网络过失行为的删除制度,尤其对未成年人应该予以限权,此外,提供举报有害信息合理渠道都是必要的。司法机关也要注重与诉讼有关的隐私权保护。

不可否认,互联网正让我们所面对的世界发生改变。因为互联网,信息的获取方式、生产方式和再生产方式、交易方式、流通方式、安全保障方式,都在最近的二十年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此外,人和人的关系,人们在社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在每个组织当中的作用,组织的价值、组织的作用也与以往不同。笔者希望网络的权利应该成为今天中国少年的法定权利,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应受到特殊关注、保护。各个社会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障体系当中,应该承担不同责任和义务,并且依法落实,而且对未成年人网络权利侵害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仅仅是中国,也是世界各国需要做的,更是面对人类的未来,我们需要共同探索和合作的事情。

(本文源自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在“网络空间法治化”分论坛上的致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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