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负起建设中国法治文化的崇高使命

2015-01-29 16:22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会长岳宣义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文化

文/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会长 岳宣义

肩负起建设中国法治文化的崇高使命

文/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会长 岳宣义

当今时代是法治时代。我们正处于国家治理领域里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大潮之中。法治文化领域的崇高使命是: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体系,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学理支持。如何肩负起建设中国法治文化的崇高使命,我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汲取古今中外法治文化营养,丰润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沃土

法治文化,是一种以“法治”为核心的文化体系。它是法治与文化相结合,以法治文化的发生、发展作为总体对象加以研究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同其他学科的基本概念一样,往往需要经历较为漫长的、含义模糊的初级阶段,随着科学范围的明朗化和研究的精密化,逐步从不确定走向确定,使那些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获得新的深度和广度,从而形成一门高级阶段的新型学科。

法治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的历史性、传承性和创造性。中国共产党人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也不是文化虚无主义者。我们从来认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以发展的观点,科学地对待中华民族法治史所形成的法治文化基因,科学地对待世界各国不同特色的法治文化元素,吸纳人类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第一,从中华民族创造的博大精深的灿烂文化中汲取法治文化营养。

习近平总书记说:“在五千多年文明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博大精深的灿烂文化,要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以人们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推广开来,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当代中国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

让我们来看看书写在古籍里的法治文化。在我国浩如烟海的史籍书林中,蕴藏着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其中,中华法系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然而,近年来,一些人在“全盘西化”思想的鼓噪下,恶意肢解中华法系,把它歪曲成“人治史”、“封建专制史”,并且含沙射影,借古讽今,竭尽攻击之能事。清代著名文学家龚自珍说过,“欲要亡其国,必先灭其史;欲灭其族,必先灭其文化”,我们对此要保持高度的警惕。

一部中华法治史,蕴含着中华民族诸多治国理政的智慧。如果我们从政治学、法学的学术意义上加以探讨,就不得不赞叹中华法治史卓越的文化贡献。

一是中华大一统的政治法律文化观。

自古以来,实现天下大同就是中华民族政治法律的重要追求之一。这种追求迄今为止,一以贯之。《礼记·大同与小康》描绘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追求。统一为治,分裂为乱;统一得民心,分裂失民意;统一行王道,分裂兴霸业。健全的法律制度,正确的政策策略,领导集团的权威,三者合为一体,对扬威中华大一统的局面发挥着巨大的支撑作用。

二是德主刑辅、修齐治平的治国理念。

“德治”的源头,最早应追溯到我国远古时期的西周,周公姬旦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思想。后经先秦诸子百家争鸣、西汉经学兴盛、魏晋南北朝玄学流行、隋唐儒释道并立、宋明理学发展的多个历史时期,其中《唐律疏议》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治国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我们从中国古代德治和法治的产生与演变中可以看出,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它在强调道德教化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刑罚的辅助作用,从而形成德主刑辅的治国形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德治的集中体现,修身为首要,治国从治家开始。德治的核心就是“八德”: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家国情怀和修齐治平、崇德重礼的德治思想,把社会教化和国家治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使中华民族得以延续。

三是“法”的统治思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我们的先贤对此有许多论述。比如,法律——治乱安国之重器的思想。有“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等。比如,重法——公正执法之基石的思想。有“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作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管子·明法》);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三国演义》)等。比如,执法——法治公平之关键的思想。有 “私情行,而公法毁”(《管子·八观》);“法令至行,公正无私”(《战国策·秦策》)等。这些思想,无疑对当今依法治国过程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大有裨益。

第二,从中国近现代以来法治变革的教训中汲取营养。

以追求公正为核心的西方法治理念,伴随着殖民扩张的枪炮声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清政府统治的最后十年中(即1901年至1911年),被迫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进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对清代原有法律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中国开始由古代法律体制向近现代法律体制过渡。

1911年10月,爆发了著名的辛亥革命。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彻底抛弃了君主立宪的设想,提出了创建民主共和制的主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治的基础。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弱点,不仅无力治国,反而给了军阀可乘之机。1912年3月,袁世凯篡夺了中华民国政权,借法治之名,行专制之实。1927年到1949年,是国民党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也曾进行了广泛的立法,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形成了“六法体系”(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但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双重性特点,司法上极为黑暗,尤其其刑事特别法,采用的是赤裸裸的暴政。中国近现代法治演变的过程,是一个始而弄法,继而毁法,终而无法的过程。其实践证明,西方法治在中国水土不服,全盘西化、三权分立、议会制是行不通的。中国的法治必须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决不能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第三,在中外法治文明史的交流互鉴中汲取外国有益的法治文化营养。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文明的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

目前,在有关法治现代化的论述中,人们更多地认为法治是西方文化的专利。殊不知,西方法治制度中也有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因素。且不说《唐律》对日本及东亚各国的影响,仅中国形式平等的考试取仕制度,就对近现代以来西方社会的组织化产生过重大影响,也为西方宏观政治的选举范式打开了全新的局面。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英国行考试制度最早,英国的考试制度就是学我们中国的。”如果说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基础,自由是现代法治的灵魂,那么,这些被西方奉为经典的思想,都可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得到验证。客观地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对西方法治观念的影响,意在提升对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的自信。

在法治文化的世界范围的交流互鉴中,我们应该以平等、包容之心,学习借鉴外国法治文化。这种学习是在尊重的前提下,剔除其糟粕,吸收其精华,而不能生搬硬套、削足适履。西方法治中一些优秀的文化观念,对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着许多有益的启示。比如,关于“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的思想(富勒);关于“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的思想(洛克);关于“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的思想(道格拉斯);关于“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的思想(林肯);关于“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的思想(西塞罗),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提倡汲取古今中外法治文化营养,不是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整体沿袭,而是要再造和新生;不是全盘西化,而是像鲁迅所说:“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诗经·大雅·文王》)。我们只有融汇中外,贯通古今,有所抉择,大胆吸收,才能创造出无愧于法治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领导人民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法治精神文化、法治制度文化、法治物态文化和法治行为文化的总和。

(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灵魂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价值观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它有以下鲜明特征: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先进性的首要标志。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性质上根本一致、方向上根本一致、任务上根本一致、机制上根本一致。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第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目标和理念。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既阐明了我国的国体,也阐明了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第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法律的实体内容必须符合平等的原则,法律的执行程序和结果必须公平公正。

第五,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要坚持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要坚持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第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基本制度为根本遵循,必须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必须推进法治文化创新。

(二)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

法治制度文化,是法治精神文化的产物,是治国理政的准绳。在长达六十五年的党和国家制度建设过程中,党领导人民经历了奠定国家制度、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光辉历程,形成了依党章治党的执政党制度;坚持和完善了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力地维护和发展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文化。

(三)社会主义法治物态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中介

社会主义法治物态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凝聚和积淀,具有显型文化的特征,是可以具体感知、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文化物质载体。它可以反复唤醒人民心中的法治意识,反复激发广大法律工作者对其职业的尊敬感和使命感。

在社会主义法治物态文化建设方面,我们尤其要注重法治文化符号的提炼和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符号,承载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以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警徽、检徽、院徽为例,都蕴含了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公平公正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物态文化符号,体现了法的形象、法的尊严和法的神圣,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基本单元。它的表现形态丰富多彩,除警徽、检徽、院徽外,还有诸如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司法礼仪、法槌、法袍、公共法治标识和法治书刊、美术、音乐以及公检法司的建筑、法治文化景观,等等。我们要更好地借助法治物态文化符号的力量,引领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四)社会主义法治行为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品格

社会主义法治行为文化,是人们依据我国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出来的行为范式。它包括社会行为和个体行为两个方面,其实质是法治常态化的社会发展方式和人的生活方式,以及这种方式所贡献的促进我国法治文明、社会进步的创造性活动。

法治行为文化,就是要通过法律、道德和优秀传统文化的力量,厉行法治,使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形成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风尚。用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展示法治的力量,坚定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展现中华民族修齐治平的文化风貌,实现中国梦所描绘的天下大同理想。

三、培育全民法治信仰,汇聚建设法治中国的力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国思想家卢梭则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永不枯竭的力量源泉。培育全民法律信仰,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是法治文化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2014年,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围绕培育全民法治信仰,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遵照中国法学会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关于同意组建中国法治文化研究会的批复》的要求,我们开展了以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为基础,组建中国法治文化研究会的筹备工作;进一步加强了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官网的建设,该网被评为中国法学会十大优秀网站之一;召开了《中华法治史话》研讨会,进行重点宣传推广,该书获得了公安部金盾图书奖;对“中国法治文化网”进行全面改版,使之更加适应新媒体对法治文化传播的需求;创办了每月一辑的《中国法治文化》读物,增加了一个新的法治文化宣传载体;举办了以“法治书画与法治中国”为主题的书画笔会和展览,编辑出版了《丹青翰墨法治情》画册,为法治中国抒情化境;加大了法治文学理论研究力度,编辑出版了《法治文学与法治中国》论文集;启动了《年度中国法治文学精选》的选编和《中国法治文化概论》的策划;基本建成了本会长久性会址,有效地改善了会务工作条件。

2015年将是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发展史上重要的一年。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和党组成员、副会长张文显同志关于法制文学研究会要充分利用更名、换届、社团登记这一契机,认真谋划未来工作,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拓宽业务领域,在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背景下,实现研究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指示,以组建“中国法治文化研究会”为重点,带动法治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在汇聚建设法治中国文化软实力、培育全民法治信仰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第一,充分发挥拟组建的“中国法治文化研究会”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拟组建的中国法治文化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主管的法学社团之一,它的性质与中国法学会的性质一脉相承。它是法治文化领域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在法治文化研究领域负有引领学术方向,组织并推动国内外法治文化学术交流,持续不断地推出优秀法治文化研究成果和优秀法治文艺作品,培养造就高素质法治文化研究和创作人才的重任。它是我国政法战线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治文化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宣传党的法治理论和依法治国大政方针,及时反映广大法治文化工作者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和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成为党和国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库”和“智囊团”的责任。

第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学科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决定》的这一要求,指明了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明确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基本路径,是我们的基本遵循。

法治文化学科体系,是法治文化理论体系提炼升华的集成,具有稳定规范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分析工具及其分支系统。法治文化课程体系则是理论和学科体系的重要载体和集中反映。当前,我国已经形成多层次高等教育的法学教育体系,但在法治文化学科体系建设方面相对滞后,尤其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研究和阐释方面,还有许多薄弱环节。“全盘西化”现象不可小视,敌对势力把法治作为借口,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全盘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有相当一部分的法治类文章,对国外法治文化和我国历史形成的法治文化缺乏科学的鉴别。2015年,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学科体系方面,我们要落实好两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组织编写好《中国法治文化概论》。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为指导,汲取中华民族优秀的法治文化营养,借鉴各国优秀的法治文化成果,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研究的最新成果,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学科体系的一部精品力作,力争成为国家统一的法学教育的核心教材之一,成为全社会普法宣传的重要读本。二是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支撑平台体系项目”。我们要完成企业法治文化、乡镇法治文化、公务员法治文化、校园法治文化、家庭法治文化、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课题的研究,任务十分繁重。

第三,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艺大发展大繁荣。

法治文艺是法制文学研究会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法制文学研究会成立的五年,是法治文艺发展繁荣的五年。拟组建的中国法治文化研究会,发展和繁荣法治文艺仍然是其重要的使命。

法治题材的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网络文学、影视、动漫、游戏、寓言、童话、书法、美术、戏剧等艺术种类,是法治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刘勰《文心雕龙》)。法治文艺最能代表当今法治时代的风貌,最能引领法治时代的风气。我们广大的法治文艺工作者应该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感国运之变化,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要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根本问题,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和鲜明的群众观,深入到立法、司法、执法第一线,深入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法治生活之中,用革命的现实主义精神和革命的浪漫主义情怀,观照法治现实生活,创作出无愧于法治时代的优秀作品,掌握好法治话语权,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引导人民养成崇尚社会主义法律、追求真善美的法治境界。

第四,积极投身法治宣传教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当前,建设法治社会面临的一大纠结,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和维权理性不足的矛盾。要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只能靠行之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我们要认真总结我会成立五年多来普法宣传的成功经验,审视新形势下普法宣传的规律和特点,创新普法工作理念和普法工作方式,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宣传中的运用;进一步发挥我会“三网一刊一系列读本”的作用,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学法平台;充分发挥我会会员联系群众紧密的优势,开展群众性的法治文化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演出、法治书画笔会,通过法治动漫和影视作品征集制作、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创建、法治文化创意产品生产等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使他们在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氛围中受到法律知识、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熏陶,从而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学法守法。

第五,大力建设高素质法治文化队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法治文化队伍,是国家治理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法治精神的弘扬者、法治理论的研究者和法治文艺作品的创造者,是培育全民法治信仰的灵魂工程师。能不能够忠实履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崇高使命,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在于有一大批政治上靠得住、专业上有水平、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有公益奉献之心的人组成的法治文化工作队伍。首先,选好中国法治文化研究会领导集体。其次,重点打造学术团队。最后,着力壮大会员队伍。建设一支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听党指挥,让人民放心,特别能战斗的法治文化大军,我们就能够抵御敌对势力对法治中国的各种攻击和渗透,回击社会上各种诋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错误言论,为法治中国建设开辟新的境界。

(本文系岳宣义同志在法制文学研究会2014年学术年会上的主旨报告。内容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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