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务诚信教育的价值、内容体系和有效性

2015-01-30 00:16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政务诚信价值观

阮 博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上海 201620)



论政务诚信教育的价值、内容体系和有效性

阮 博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上海 201620)

政务诚信教育作为政务失信治理的柔性机制,能够弥补政务失信之制度治理和法律治理的局限性,具有政务失信之制度治理和法律治理不可比拟的价值和优势。政务诚信教育的核心内容是政务诚信的要义教育、政务诚信的意义教育和政务诚信的践行教育,政务诚信教育的辅助性内容是民主精神教育、责任意识教育和法治观念教育。政务诚信教育若要具有有效性,就要有相应制度支持,就要特别重视领导干部的身教,就要合理运用典型,就要与政务人员的权力观教育、利益观教育、政绩观教育、职业观教育等内容有机配合,就要渗透到政务人员管理的全过程,就要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政务诚信教育;价值;内容体系;有效性

一、政务诚信教育的价值分析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1]将政务诚信作为法治政府的重要指标。政务诚信指的是政务人员在政务活动中秉持诚实、真诚、守信的态度和品格。政务诚信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石,是社会诚信风气的风向标,也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标尺。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政务诚信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向度,理应成为所有政务人员的行为准则、职业规范和伦理要求。但是,在现实的政务活动中,各种政务失信行为却时常发生。这可以从大众媒体的报道和普通民众的亲身经历中得到充分验证。政务失信会大大弱化政府权威,还会加剧政治运行成本以及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如何有效治理各种政务失信行为,就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政务失信的治理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刚性的治理,即加强政务诚信的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其作用机理是通过建立一套制度架构和法律武器,发挥制度的约束力和法律的威慑力,从而促使政务人员减少政务失信的机会和收敛政务失信的动机,为的是使政务人员“不能失信”和“不敢失信”。第二类是柔性的治理,即通过政务诚信教育,促使政务人员树立诚信价值观,其作用机理是唤起政务人员的诚信意愿,激发政务人员诚信行政的动机和自觉性,为的是使政务人员“不愿失信”和“不想失信”。政务失信的制度治理和法律治理方式有其优点,就是在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下比较容易做到立竿见影,但是常常治标不治本。相比而言,政务诚信教育则能够弥补政务失信之制度治理和法律治理的局限性,具有政务失信之制度治理和法律治理不可比拟的价值和优势。

首先,政务诚信教育能够使政务人员确立政务诚信价值观,而这是政务人员诚信行为的长效驱力。价值观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世界中形成的关于人、物、事的意义和效用的基本态度和总体评价。价值观作为人们稳定性的思想倾向体系,是人们人格结构的核心要素,是人们行为活动的根本指针。有些人认为,政务活动是纯粹事务性的活动,可以不涉及到价值观问题,能够做到完全价值中立。这种看法在学理上说不通,也与现实相违背。实际上,人的任何活动都受到特定价值观的影响和制约,政务活动也不例外。价值观犹如人的心脏一样,与人长相随、永相伴,没有了价值观的人只能是野人、植物人和死人。这些虽是生理意义上的人,但实际上已经丧失了作为人的根本特质,即丧失了人的社会性和精神性,所以已不再是人。在政务活动中,价值观深刻地影响着政务人员对政务活动的理解、阐释和行动,是决定政务人员行政方式的根本性因素。具体来看,在行政活动中,“价值观可以帮助行政官员在充分理解的过程中作出选择,价值观可以影响行政官员对某一事件结果的阐释,价值观可以为行政官员在选定目标、采取行动时提供普遍化的指导原则”。[2]所以,在政务活动中,政务人员是否具有政务诚信价值观,对于政务人员能否做到政务诚信有着决定性影响。从某种意义上,只有确立了政务诚信价值观,政务人员才能真正意识到政务诚信的意义、价值和重要性,政务人员也才会真正认同政务诚信是好的和应该要做的,政务人员才会真正懂得政务失信是不好的、不应该做的。政务诚信价值观能够唤醒政务人员的诚信意愿,激发政务人员的诚信动机,使政务人员将诚信行政作为自己的惯常行为方式。政务诚信价值观一经确立,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能够为政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做到诚信守信提供长效的持久的驱动力。

其次,在政务失信的治理中,政务诚信教育能够弥补相关制度和法律的缺陷。第一,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人类不可能设计出天衣无缝的制度和法律。所有的制度和法律都会存在着漏洞,都会为主体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留下生长空间。在制度和法律能够发挥作用的场域和时刻,政务人员也许可能迫于制度和法律的外在压力勉强做到政务诚信。但是,当制度存在着空场和法律存在着漏洞时,政务人员压抑已久的“恶”的欲望可能就会被唤起,从而做出政务失信行为。然而,通过政务诚信教育,使政务人员确立政务诚信价值观,则能使政务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下都保持一份诚信之心,做到政务诚信。第二,制度和法律一般只在问题出现之后才会被制定出来并得到贯彻,他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也就是说,很多时候制度治理和法律治理是通过事后惩戒来遏制政务人员的失信行为的,这其实是一种“下策”。然而,通过政务诚信教育,使政务人员确立政务诚信价值观,却能够打消政务人员的失信念头,使政务人员的失信动机淹没在诚信价值观的训导之下,从而能够预防政务失信的发生。事前防范相对于事后处置而言,更为优态。这类似于“不战而屈人之兵”,因而属于一种“上策”。第三,任何制度和法律都只提供一个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同时这种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又是“一刀切”的,不可能做到具体化和个性化。换言之,在政务失信的治理中,运用制度和法律手段常常不能做到“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和“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这很不利于遏制政务失信现象。然而,通过政务诚信教育,使政务人员确立政务诚信价值观,就能够消除制度和法律“一刀切”的缺陷。每个政务人员在政务诚信价值观的指引下,各自遵循内心的诚信法则,按照自己心中的诚信律令行事,将自己所要做出的任何行为都规范在一个恰当的标准和合理的标尺之内。第四,过于强调制度因素和法律因素很可能给政务失信者找到为自己开脱的理由。现实中,确实有很多政务人员以“制度上未注明”、“法律上未反对”等冠冕堂皇的借口来为自己的政务失信行为寻求合理化证据。然而,通过政务诚信教育,使政务人员确立政务诚信价值观,则能够让政务失信者对自己的政务失信行为无条件、无理由、无借口地负起责任,这也是防范政务失信的重要内容。

另外,政务失信的制度治理和法律治理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依赖于政务诚信教育带来的政务人员之政务诚信价值观的确立。因为,任何制度和法律效用的发挥都是通过人来实现的,离开了人,这些制度和法律就会被架空,形同虚设,变成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麦金太尔就指出:“正义的规则只有对那些具备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是有意义的。”[3]某个人可能会遵守正义的规则,按照正义的规则办事。但是他遵守正义的规则也许仅仅是出于害怕被惩罚的动机,所以才被迫遵守。也就是说,遵守正义规则的人并非就是正义的人,他们很可能就是不正义的人。实际上,正义的规则只有通过具备正义价值观的人的内化吸收才能发挥作用。其实,各种法律等制度性规范的效用发挥也遵循着这个原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也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也同意这种观点:“法不是只靠国家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的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法律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5]可见,任何一项制度和法律都可能存在着诸多缺陷和很多漏洞,要想发挥好制度和法律的积极作用,实现制度和法律的应有价值,最关健的还需要那些具有正确价值观的人来彰显制度的精神、来配合制度的规定、来实现制度的要求。通过政务诚信教育,使得政务人员确立了政务诚信价值观,才能确保各种有利于政务诚信的制度和法律发挥为政务诚信“保驾护航”的作用。如果政务人员的心灵深处丝毫没有诚信价值观作为基础,那么再完备和制度和再严密的法律也只能是形同虚设的。 总之,政务失信的根源就是政务人员没有树立起政务诚信价值观。因此,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治理政务失信问题,必须关注政务诚信教育与政务诚信价值观的确立。当然,我们强调政务诚信教育和政务诚信价值观的树立在政务失信治理中的作用,并不是要完全否定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在治理政务失信中的应有功能,我们只是要凸显政务诚信教育在政务失信治理中的“治本性”价值。

二、政务诚信教育的内容体系建构

政务诚信教育,就是通过有目的有组织地对政务人员施加影响,改变政务人员原有的价值结构,转变政务人员的价值观,使之自觉树立起政务诚信价值观的行动和过程。政务诚信教育的核心内容有三个:政务诚信的要义教育、政务诚信的意义教育、政务诚信的践行教育。这三方面的内容既相对独立,又环环相扣,是促使政务人员确立起诚信价值观的“三驾马车”。

首先,政务诚信的要义教育就是解决“什么是政务诚信”这样一个问题,为的是使政务人员更全面清晰地理解政务诚信,这也是使政务人员树立政务诚信价值观的前提。因为某种价值观的形成和确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都以特定的认知为基础。政务人员要确立政务诚信价值观,首先必须要知道什么是政务诚信。如果政务人员都不知道什么是政务诚信,他对政务诚信没有一个科学准确全面的认知,那么政务诚信价值观的确立就是一句空话。政务诚信的要义教育,就是要解决政务人员对于政务诚信的认知问题。通过政务诚信的要义教育,政务人员可以了解到政务诚信的内涵和外延。具体来看,政务诚信的要义教育主要是让政务人员明白这些内容:政务诚信主要反映的是政务人员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应然性关系;政务诚信指的是政务活动中对政务人员的诚信要求以及政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诚信品格;政务诚信会深刻影响到政府诚信,人们对政府诚信的评价与政务诚信状况紧密相关;政务诚信具有实践性、公共性、互动性和导向性的特点;政务诚信主要包括政务活动的“真”、政务活动的“诚”和政务活动的“信”三个方面等等。

其次,政务诚信的意义教育就是解决“为什么要做到政务诚信”这样一个问题,为的是使政务人员自觉认同政务诚信,这是使政务人员树立政务诚信价值观的关键。人们是否确立某种价值观,与对这种价值观相关的事物的意义体悟是分不开的。政务人员要确立政务诚信价值观,最主要的是要明白政务诚信的重要性,懂得践行政务诚信能够带来一系列的积极效应,即获得践行政务诚信的意义感。如果政务人员不清楚践行政务诚信能够给他自身带来什么好处,不明白政务诚信对社会发展有什么积极的意义,他就无法从践行政务诚信中获得动力支持,也很难认同政务诚信。政务诚信的意义教育,就是要解决政务人员对政务诚信的认同问题。通过政务诚信的意义教育,可以让政务人员认识到政务诚信对于政务人员、普通群众、政府和整个社会发展的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

最后,政务诚信的践行教育就是解决“如何做到政务诚信”这样一个问题,为的是使政务人员积极有效践行政务诚信,这也是使政务人员树立政务诚信价值观的归宿。某种价值观虽然得以确立,但是这种价值观如果得不到践履和实践,那么这种价值观的根基是很脆弱的。在多种价值观念的互动和冲撞下,这种价值观很可能被颠覆、置换和否定。价值观只有面向行动,通过在实践中的多次反复“演练”,才能被强化。同理,如果政务诚信价值观不以实践为导向,那么它很可能就被消解掉。也就是说,如果某个政务人员只是知道了“什么是政务诚信”和“为什么要做到政务诚信”,却不懂得“如何才能做到政务诚信”,那么实际上,他还没有真正确立政务诚信价值观。因为,价值观的真正确立是知行统一的。政务人员确立了政务诚信价值观,意味着他既懂得政务诚信的要义,又明白政务诚信的重要性,同时又清楚如何去践履政务诚信。政务诚信的践行教育,就是要解决政务诚信价值观的践履问题。通过政务诚信的践行教育,可以让政务人员认识到政务诚信践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具体方式和实践智慧。

需要指出的是,政务诚信的要义教育、意义教育和践行教育有利于政务诚信价值观的“内核”确立。但同时,政务诚信价值观的一些重要“保护带”的确立也至关重要。这些“保护带”就是民主精神、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民主精神、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与政务诚信紧密相关,它们犹如三只脚支撑着政务诚信,也犹如三只手托起了政务诚信。政务人员如果没有民主精神、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那么他们也不可能真正树立政务诚信价值观。因此,在对政务人员进行政务诚信的要义教育、意义教育和践行教育的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民主精神教育、责任意识教育和法治观念教育。实际上,民主精神教育、责任意识教育和法治观念教育应该是政务诚信教育的有机共生性内容。

对政务人员进行民主精神教育,就是要使政务人员时刻谨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务诚信的实现,依托于政务人员的民主精神。许多政务失信现象之所以发生,根源于政务人员丧失了民主精神。这些政务人员由于丧失了民主精神,就会本末倒置地将自己当成了国家的主人,却将人民当成了自己的仆人。他们在行政过程中就会唯我独尊,傲视人民,同时极可能不讲信用。可见,政务人员民主精神的确立是政务诚信价值观确立的重要基础,也是治理政务失信的重要一环。通过对政务人员进行民主精神教育,能够使政务人员具有强烈的民主精神。政务人员具有强烈的民主精神,意味着政务人员会时刻谨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意味着政务人员会时刻谨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赋予,也意味着政务人员会时刻谨记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务人员时刻谨记着这些内容的时候,政务诚信价值观才能很好地被确立起来。

对政务人员进行责任意识教育,就是要使政务人员认识到政务工作是一项时刻需要负责的事业。政务诚信的实现,与政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是分不开的。如果政务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和没有责任心,那么他也很难时刻都做到政务诚信。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务失信行为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就是政务人员责任意识缺乏所导致的恶性后果。因此,政务人员责任意识的树立,也是政务诚信价值观确立的重要基础,是治理政务失信的重要一环。使政务人员树立责任意识,一个重要的路径就是对他们进行责任意识教育。通过对政务人员进行责任意识教育,让他们了解到“从政就是投身公共利益”,[6]政体应当永远被视为服务的问题,而不是权利的问题,[7]从而端正自己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职业观,并恪尽职守,为人民服务。这样,政务人员就更能够做到政务诚信。

对政务人员进行法治观念教育,就是要使政务人员认识到政务活动需要恪守一系列的制度性和法律性规范。“在正常的社会体系之下,个人合法地拥有随心所欲采取任何行动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而政府官员在他的每一个政府行为中都受到法律限制。除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之外,个人能够做任何事;而政府官员除了法律允许的事情之外,他不能做任何事。”[8]政务诚信的实现,离不开政务人员法治观念的确立。如果政务人员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他就会遵循规则办事,这样政务失信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反之,如果政务人员无视制度和法律,将行政规则抛之脑后,随意行政,那么政务失信的概率便会大大升高。所以,政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树立,同样也是政务诚信价值观确立的重要基础,是治理政务失信的重要一环。通过对政务人员进行法治观念教育,能够使得政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恪守一系列制度性和法律性规范,按规则办事。政务人员有着很强的法治观念,时刻都按规则办事,政务失信自然很少发生。

三、政务诚信教育的有效性探索

政务诚信教育作为培育政务诚信价值观的有效路径,其本身也应具有有效性。所谓政务诚信教育的有效性,就是指政务诚信教育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即政务诚信教育对于确立政务人员的政务诚信价值观发挥了其应有价值、功能和作用。那么,政务诚信教育如何才能具有有效性呢?

其一,政务诚信教育要有相应制度支持。没有相应政治制度的支持,政务诚信教育的效果就要打个折扣。政务诚信教育的制度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健全的政务诚信档案制度和考核制度。政务诚信档案制度和考核制度的缺位是政务失信发生的重要制度根源。因此,要建立健全政务诚信档案制度和考核制度,使得政务人员的诚信行为能够记录在案并作为考核指标。这样,就能强化政务人员的政务诚信价值观,激发他们在政务活动中诚信行政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其次,规范的政务公开制度和政务人员职务升迁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和政务人员职务升迁制度的走样,直接导致了政务失信现象的发生。因此,要使政务公开制度和政务人员职务升迁制度的运行规范化,避免制度走样的发生。政务公开制度和政务人员职务升迁制度的规范运行,能够使政务人员摒弃政务失信的不良动机。最后,有效的政务监督制度和政务问责制度。政务监督制度和政务问责制度的软化,减少了政务失信的成本,强化了政务失信的动机,是各种政务失信现象的巨大推手。因此,要大力提高政务监督制度和政务问责制度的执行效力,让它们真正发挥强大的威慑效应,使各种政务失信行为被扼杀在摇篮之中。

其二,政务诚信教育要特别重视领导干部的身教。身教就是教育者以自身的实践来做榜样,以传达教育内容。教育学的基本原理是,身教重于言教。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中,上行下效是一个重要的特征,领导干部的身教对于政务人员道德品质的培养有着极其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正所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政务诚信教育也要注重“高位推动”。领导干部的身教是政务诚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干部做好政务诚信的示范,对于培育政务人员的政务诚信价值观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领导干部能够积极践行各种诚信要求,做政务诚信的楷模和表率,那么政务人员的政务诚信价值观之确立肯定就会事半功倍,政务诚信教育肯定也会取得良好的成效。反之,如果许多领导干部自己都不讲政务诚信,反而对普通的政务人员提出政务诚信的要求,对他们进行政务诚信教育,那么这种政务诚信教育的虚假性成分就很多,结果肯定是低效的。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关于这一点,周恩来同志早就指出:“要大家讲真话,首先要领导喜欢听真话,反对说假话。[9]邓小平也曾指出:“领导者必须多干实事。那种只靠发指示、说空话过日子的坏作风,一定要转变过来”。[10]在他看来,广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层次的干部的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群众对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11]

其三,政务诚信教育要合理运用典型。典型是指有代表性的人或事。典型教育是政务诚信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务诚信教育有效性的内在要求。典型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正面典型的塑造,宣扬某种积极的价值观,以激励人们树立与这种积极的价值观相适应的思想意识,并将之转化为实践;二是通过反面典型的塑造,涤荡某种消极的价值观,以警示人们摒弃与这种价值观相适应的思想意识,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政务诚信教育中也要合理运用典型,以正面典型激励政务人员树立政务诚信价值观,以反面典型警示政务人员告别与政务诚信价值观相背离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政务诚信教育中的典型如果使用得不合理,将正面典型当做反面典型,或者将反面典型当做正面典型,政务诚信教育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因为,如果用错了典型,对于那些敢于反映真实情况、敢于实事求是的政务人员,没有进行应有的表扬,反而对其进行不应有的批评打压,对于那些假话连篇、夸大成绩、隐瞒错误、暗箱操作的政务人员,没有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和严格处分,反而对其进行热烈表扬和大力提拔,那么,“这就在党内不少干部的心目中,造成了一种不正常的印象,以为‘谁老实谁就吃亏’。有些人甚至把作假当作聪明,把老实当作愚蠢”。[12]这样就会产生一种负面激励效应,即鼓励政务失信者、压制政务诚信者。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显然与政务诚信教育的目标背道而驰。

其四,政务诚信教育要与政务人员的权力观教育、利益观教育、政绩观教育、职业观教育等内容有机配合。政务人员的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职业观等其他价值观,与政务诚信价值观有着千丝万缕的勾连。也就是说,政务诚信价值观并不是完全孤立的,而是与其他价值观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提高政务诚信教育的有效性,政务诚信教育就要与这些内容有机结合、相互支持、彼此互动。首先,政务诚信教育要与权力观教育有机配合。在对政务人员进行权力观教育时,要让政务人员明白其所掌管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因而要诚心诚意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外,在对政务人员进行权力观教育时,要引导政务人员恰当合理地使用权力。恰当合理地使用权力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要做到政务诚信。其次,政务诚信教育要与利益观教育有机配合。在对政务人员进行利益观教育时,要让政务人员懂得为政就是投身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通过利益观教育,要让政务人员懂得不能靠失信行为,谋取不当的个人利益。再次,政务诚信教育要与政绩观教育有机配合。在对政务人员进行政绩观教育时,要引导政务人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搞形式主义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通过政绩观教育,要使政务人员懂得政绩的获取和创造要靠实事求是的苦干和实干,即要靠诚信行政,而不是靠花架子式的“假把式”和各种政务失信行为。最后,政务诚信教育要与权力观教育有机配合。在对政务人员进行职业观教育时,要让政务人员懂得政务活动是一种服务性的职业,而不是谋利性的职业。通过对政务人员进行的职业观教育,政务人员应该要明白政务活动就是服务民众的职业,而不是凌驾在各行各业之上拥有特权并作威作福、升官发财的职业。

其五,政务诚信教育要渗透到政务人员管理的全过程。政务人员的选拔、考核、晋升等管理过程也是一种无声的教育过程,各种管理活动都深刻地影响着政务人员的价值观。因此,在对政务人员的管理中,要注重将政务诚信价值观灌注其中。例如,在政务人员的选拔过程中,要注重诚信品德的考察,将那些诚信记录较为良好的人员吸纳进政务人员的队伍中;在政务人员的考核中,将政务诚信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对于较好地做到政务诚信的政务人员,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褒奖,而对于政务诚信方面表现得不太好的政务人员,要给予批评,对于政务失信程度较大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在政务人员的晋升中,要将政务诚信作为政务人员职务晋升的一个基础条件,优先考虑在政务诚信方面表现非常优秀的政务人员。

其六,政务诚信教育要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政务诚信教育是否具有规范性,政务诚信教育能否做到制度化,对政务诚信教育的有效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政务诚信教育没有建立起一套基本的规范体系,对于政务诚信教育的开展没有一系列的规定、约束和指引,那么政务诚信教育就有很强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其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各级党政领导应该对政务诚信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着清醒的认知,高度重视政务诚信教育工作,推进政务诚信教育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首先,要建立专业性的政务诚信教育机构或组织,使政务诚信教育有一个相对固定的主阵地。其次,要配备高素质的政务诚信教育人员,这些人员可以是专职或兼职的,但一定要素质过硬,其自身要具有良好的诚信品格,正所谓“教育者首先要受教育”。只有这样,他才能对政务人员产生一系列的积极影响,教育引导政务人员树立起政务诚信价值观。否则,一个本身都不讲诚信的人去承担政务诚信教育工作,那么自然出现的是一个吊诡的结果。再次,要建立政务诚信教育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于政务诚信“谁来教”、政务诚信“教谁”、政务诚信“教什么”、政务诚信“怎么教”等问题要有一个总体的规定和宏观的指导。这些规章制度就是政务诚信教育的原则性要求,能够为政务诚信教育的有序开展有着充分的制度保障。最后,政务诚信教育要建立一套长效机制,不能搞运动式、突击式和形式化的政务诚信教育。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6][美]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82、50.

[3][美]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万俊人,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56.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15、16.

[5][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王志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9.

[7][美]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2.

[8][美]兰德.自私的德性[M].焦晓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110.

[9]周恩来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49.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21.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24.

[12]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99.

(责任编辑:悠 然)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2&ZD008)的阶段性成果;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当前中国的政务失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HZK019)的阶段性成果。

2015-07-10

阮博(1988- ),男,安徽芜湖人,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政治伦理与公民教育。

D26

A

1672-1071(2015)04-007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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