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背景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2015-01-30 01:48吴娟梅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学依法治国法治

吴娟梅

(赣南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教育最基本的功能是为社会培养各领域的人才,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人才体系,并以此为媒介发挥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的影响和作用。然而,教育功能的形成与发挥分属两个不同的过程,其发挥不仅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也与结果本身有关,故通过教育系统内外的相互协调,才能提高教育功能的实现水平。我国法学教育主要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教育,两个层次共同构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也决定着各自的教育理念和具体的培养模式。法学教育的目标是确立和传播法治理念,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法学教育内在功能的实现对创新社会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存在诸多问题,社会发展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仍然很难满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因此,为新形势下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及实现法学教育的内在功能,有必要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

一、全面依法治国给法学教育提出新课题

法学教育的社会发展功能要通过一种间接的途径来实现,也就是必须通过促进个体的发展、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来实现。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在为社会所需的同时,也为社会治理所检验,面临着新的挑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而全面依法治国更强调了对高素质法治人才需求。高素质法治人才又与高等法学教育密切相关。因此,依法治国必然对高等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而高等法学教育也承担了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任务。

(一)更加注重法学教育的“本土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 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我国法治建设的蓝图更加全面和完整。这次《决定》 提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等,都是对我国法治思想之精华的提炼和总结,也为法学教育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因素、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提供了依据。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法律体系深受前苏联法律体系的影响,之后,又大量借鉴日本、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经验,法学教育是在这样被动的情况下发展的。因此,在新形势下,法学教育的“本土化”应该在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内容,加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教育,大力宏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二)更加注重法学教育的质量

法律人才都应该接受严格的法学教育,这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已有所体现。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素质教育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主导目标,在此价值取向的指导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笼统地定义为素质教育,但法学专业素质教育的具体内容却十分模糊。一直以来,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总是简单地表述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能从事政法实际工作的专门的法律人才,并没有对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实践能力、法律精神、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等提出明确的要求,这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办学成本低、准入门槛不高,法律人才总体质量不高等顽疾。当社会开始认真对待法律知识和技能时,法学教育理应进入真正的“黄金时代”,但实际上却面临着饱和危机和巨大的竞争压力。法治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出现严重失衡,一方面,法学教育低层次盲目发展,难以有效提升学生专业基础和实践能力,无法达到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致使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处于走低的态势;另一方面,建设法治国家急需一批既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又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法学教育的质与量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量的泛化必然导致质的下降,未来法学教育应是两者均衡发展。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更加注重法学教育质量,夯实建设法治国家的人才基础。高等法学教育改革迫在眉捷。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全局性问题,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我们要系统思考每一个阶段、每一种类型、每一层面的法学教育的特点和要求,并注意吸收国内外的经验。就法学教育整体而言,有必要进一步调整法学教育规模、结构,逐步建立和完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从学校层面而言,要根据学科、师资等实际情况,明确本科生、学术型研究生、法律硕士生的不同培养目标,建立健全相应的培养机制,不仅要使学生具备法律从业者应有的综合素质,还要培养其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知识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引导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感,将其培养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更加明确法学教育的职业性质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针对中国当下法学教育的困境,重新明确法学教育的性质,让其回归职业精英教育本源,是推动中国法治人才教育变革逻辑起点。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精英人才,国家和社会需要各种职业的专门人才,决定法学教育的性质是职业教育,是培养精通某一领域的专门人才,而不是通识教育。但近三十年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通识教育而不是法律职业精英教育。通识教育是面向所有大学生的非专业教育,它为学生进行专业学习提供必要的综合知识储备,但通识教育具有局限性,具体表现为:单一的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殊性不符,导致毕业生缺乏较强的职业能力,难以在短时间内胜任检察业务、审判业务、律师业务等法律业务。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已经在深层次上制约、影响甚至阻碍着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不同,法学关注世俗事务,服务于法律制度的切实需要,这表明法学本身是一门实用性的学科,只有受专门的法学训练并具有强大理性思维的人才能从事法学职业。职业教育是法学自身属性的反映,法学教育就是彰显法学自身属性的工具,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群体提供基本的教育和训练,进而产生为法律实务部门所需的法律专业人才。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非常明确其法学教育之职业教育性质。在英美国家,法科学生接受法学院职业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由之路;在德国、法国等国家,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由此,法学教育承担的主要任务是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当下,针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更多合格的职业法律人,应当更加明确法学教育之职业性。

(四)更加重视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协同创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学教育应更加注重提升法治人才的质量,明确其职业教育之性质,而法学教育要达到这两个层面的要求,核心在于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同时,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应建立在提升法治人才质量的基础之上并以中国社会的实际需求为依据。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提出与以往不同的法律人才的需求。当下社会要妥善处理好各种法律事务,往往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两个以上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单一的法律知识已经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的政治理论、不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因此,法学教育要求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法律人才。为实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应更加注重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协同创新,建立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其具体表现为:第一,各高校法学院(系)之间共建办学,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加强各法律院(系)与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实务的合作,开展法律实践活动;第三,在法科生的课程设置上力求科学化,增加实务课程,为法科生的实践能力提供提升空间;第四,构建多学科平台,重视法学与非法法学科的融合。创新法治人才模式的协同创新为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将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二、法治中国视阈下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建设法治国家的趋势意味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都需要法律人才。接受过法学教育的学生,不仅可以进入公检法司、律所和政府部门,还可以进入基层,去农村当村官、居委会做干事、西部服务国家基础建设等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法治国家”。要实现法律人才深入到国家各领域,身体力行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解决法学教育现存的突出问题。

(一)法学教育体制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教育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使个体社会化和个性化的实践活动。教育使个体和社会融合的程度的高低,不仅与受教育者自身的因素有关,还与作为个体与社会媒介的教育系统的运行情况分不开。法律人才是面向社会各领域的实践性专门人才,但长期饱受处在“象牙塔”而远离社会的诟病。法学教育体制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是这种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一,我国法学教育办学层次过低,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招收的学生大部分刚刚步入成年,没有社会经验、社会知识匮乏的高中毕业生;学生个体社会阅历的虚无,在很大程度上使法学教育的社会元素属于真空状态。其二,设立法律院校(系)的要求不高,我国法律院校(系)在设立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除了原有法律院校(系)、法律科研院(所)外,其他各类财经、理工、师范、农林、医学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学专业,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局面。在办学软硬件设施不能与法学教育开办条件相匹配的情况下,盲目招生下培养的法律人才势必与法律职业要求的相去甚远。其三,目前的法学教育没有明确法学本科生、学术型研究生、法律硕士不同的培养目标和相应的培养体制。其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对接机制不够完善,没有实现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是对法治工作队伍的基本要求,而上述法学教育体制的弊端却使得当前的法学教育难以实现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要实现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必须使法学教育体制与法律职业有效对接。

(二)法学教育内容存在缺失

法治中国背景下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具有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理论功底深厚、能力素质全面的法治人才。这就要求,第一,在介绍西方法学理论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学教育的“本土化”,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第二,教学要与实践相结合,法学理论的灌输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相结合。“法律是和人打交道的,人是最难把握的东西,要解决人的纠纷需要懂得很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教育既然是和人打交道,那么仅仅掌握知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能力。但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内容一直是对知识结构的追求,这就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能力素质的培养。要使法学教育中知识结构与能力素质的培养达到平衡,就必须优化课程结构体系。现行的课程结构体系,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缺失:第一,法学核心课程体不够优化。开展任何法律活动,都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原理和法律思维,否则就成为了“工匠式”的职业行为。目前中国法学专业开设了16 门核心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专业思维能力,但这些课程却没有实现其开设的初衷,大多都沦为庸俗的技术和技巧教育,法学专业理论学习和高层次精神理念的传授都被忽视。第二,职业技能课程不够规范。法律学生是医治社会的医生,要成为真正有真才实学的职业家,就必须进行实习培训,法学教育必须面向实践。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联系起来的桥梁,但综观中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是以教授理论知识为主,很少考虑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或者说,虽然有大多数院校都开设了职业技能课程,却没有起到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的作用,因此,对法学专业职业技能课程进行改革势在必行。第三,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处于空白状态。现代法律职业精英,除了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外,还必须提高其职业道与人文素养。“对法律人才,要通过职业伦理来保障其职业技术中道义性成分发挥到最高程度,并通过职业伦理来抑制其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性成分,使之降到最低程度。”不过,我国目前法科学生的课程体系中,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几乎是处于空白状态。目前,中国司法系统腐败问题严重和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开设程度低有很大的关系。综上所述,丰富课程体系,完善法律人才的知识、能力和道德是落实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任务。

(三)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太过单一

法学专业为社会培养的是治国理政之精英人才,因而,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从优选择。单一的教学方法使知识的传授限制在象牙塔里,学生只能以网络来感知复杂的社会,网络材料真假难分,网络环境复杂,一些学生的观点与社会主流价值难免会背道而弛。但我国目前的教学方法大多采用单一的灌输式,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地听课,师生间缺乏启迪与互动。教学内容大部分都只是对法条内容进行讲解,并结合抽象的法律理论来讲解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至于实践如何操作,不过是用冠冕堂皇的案例教学来使其更加生动一些。至于模拟审判也几乎是走过场,缺少实际体验,而且大部分学生都不能参加,完全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对于学生的成绩考核,无外乎是一张试卷或者一篇小论文。从当前法学教学的方法、方式与内容来看,存在十分突出的重理论轻实务的问题,因此引入实证教学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四)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大学是“学者的职业共同体”,大学的基本功能是“探索和传播普遍和高深的学问”,所以,大学教师是大学的立校之基、力量之源,大学师资代表着一所学校的品位和水平,而对于一所法学院来说,也是如此。那么,什么样的法学教师才能称得上是优秀的法学师资呢? 在笔者看来,一个优秀的法学教师应该既是一个通晓法律制度、掌握法律职业技巧、能够娴熟运用法律及法律知识的法律专家,又是一个具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学者。但在目前大学法学院中,这样优秀的教师并不多。首先,师资配备的数量并不能满足当前法科生的需求,很多教师是身兼数职,比如明明是学民法出身的教师被迫安排去教国际法,甚至教更多门课程。这样的教师队伍很难保证其专业性,培养出来的学生也势必营养不良。其次,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求教师不仅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当前,我国的法学教师队伍因为职业考核制度的存在使得大部分教师疲于科研,而对教学实践的关注缺乏热情,通常只是照本宣科地念教科书,不能与学生进行有效互动,这显然不能适应法学教育的培养要求。再次,当今社会充满着五光十色的诱惑,很多大学教师在知识的追求和使用上总是充斥着功利主义,成为知识的贩卖者,缺乏一种“以身殉道”的学者精神。一个不能耐住“高楼独望天涯路”的寂寞、“衣带渐宽终不悔”的艰辛,没有“众里寻她千百度”的忠于学术品质的人,怎么会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呢? 怎么能够伸张法律之正义品质? 怎么能够培养出具有深厚法律信仰、法律知识与人文知识的法治人才呢?

三、卓越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教育是为国家的发展战略目标服务,因此法学教育也要结合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培养卓越型法律人才,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对于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学界既有宏观的谋划,也有对培养机制的具体设计。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出发,从法学教育远离社会的难题入手,整合教育资源,构建知识与能力全面发展的卓越型人才培养模式,进而满足依法治国对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效对接的培养模式

法治中国背景下,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必须以培养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工作队伍为基准,回应社会需求,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效对接。其一,建立和完善法学教育市场准入、评估及结果处理机制。当前法学教育市场准入不严格、办学成本低,导致法学教育泛化,培养的法治人才综合素质不高,就业率走低。因此,很有必要明确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师资、图书资料以及教育设施等标准,对没有达到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的标准的院校,取消其设置法学专业的资格,以减少法学院系无限制地盲目扩张。同时,在已经具备开办法学专业条件的院校当中,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对不再具备办学条件的院校或单位予以淘汰或严格限制其发展。其二,实行法科学生分类培养模式。我国法学教育分为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学术型法学研究生服务于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知识创造,探索法律发展方向并为法律制度设计和改革提供理论基础、确立价值准则、出具立法意见,是在大学本科教育基础上所进行的专门化、理论化的学习和研究,因此,学术型法学研究生应采取专业化模式,按照学有所专、学有所精、进而学有所博标准,将学术型法学研究生培养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中坚力量。法学本科教育要求本科生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应采取非专门化模式,即要求受教育者系统学习各主要部门法学的理论和知识,各部门法学没有重要性与否的分别。其三,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多方位合作。2011年,针对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 《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要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法学教育应该以此为契机,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一方面,制定共同的培养目标,使教学活动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实务,使司法教育真正走入社会。另一方面,健全法学理论机构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鼓励法律实务部门优秀人才担任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教师,承担法学实务课程教学任务;同时鼓励支持高校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兼职,参与实务工作,为实务工作者讲解法学理论,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提高法治队伍素质。

(二)优化教学内容下的知识技能培养模式

现代社会治理活动的专业性、复杂性对法治人才提出了较高的职业素质要求,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厚的人文素养、广阔的思维维度是新时期法治人才应具备的条件。培养这种卓越型的法治人才,要求优化法学教学内容。一方面,必须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在全国普遍开设法治常识小学课程和法治基本知识中学课程,组织编写形式活泼、内容丰富、故事性强、有吸引力的教科书,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血液,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热爱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深化专业理论知识传授,培养学生的怀疑精神和探索精神,造就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注重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规范法律职业技能课程。法学教育终要面对实践,开设包括法律推理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诉讼技能等法律职业技能课程很有必要。法律职业技能课程在时间安排上应与理论课程相协调,相间进行,不应安排在学生准备、参加重大考试或进行求职期间,以防止因时间冲突而流于形式。在日常教学中,可通过分组讨论、模拟法庭审判、法律诊所等知识与技能高度整合的方式训练学生将知识用于实例。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及与法学相邻的学科课程。中国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在法学课程设置中近乎是空白状态,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求法官具有较高职业伦理道德。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内心认知,更是一种能力,其形成需要知识的积累和职业伦理的熏陶,因此在法学教育中不仅要开设相应的伦理课程,而且应在法学教育课程中全面渗透伦理教育,通过设计课程体系,培养高尚的法律人格并自觉践行职业伦理。卓越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除开设法学院的专业课程以外,还要增开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一些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多样化知识背景,不仅有助于开阔学生视野,丰富学生人文知识与科学素养,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培养学生从不同学科背景出发整合思路、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处理好法律实务。

(三)课堂延伸下的探究型培养模式

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每一项工作都具有自主性与协同性兼具的特点,法治人才既要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勇于探索的精神,又要善于沟通、交流与合作。因此,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绝不能满足于课堂,法学教育应该为培养学生能力素质创造更多课下条件。而所谓的探究型教学模式就是在课堂之外组建研究组,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将学生全部纳入其中,重新配置师资力量,构建课堂教学与课下教学相结合的研究型教学模式。其具体表现为,实施法律服务项目主与参与科研项目。第一,实施法律服务项目一般是指学生进行公益性法律服务,为特殊人群、社区穷人等提供法律帮助。实施这类项目,学生可以在教学人员及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通过参与处理具体案件,不仅增强了法律技能,更培养了社会责任意识。第二,通过参与科研项目,实现科研与教学的整合。科研项目的指导老师,可以结合自身的科研领域,向学生介绍某一热点问题在学界的研究现状及最新动态,指点研究路径与方法,同时可将收集课题资料和社会调查等工作交给学生,巩固学生的课堂知识,并将教师的科研成果与教学相结合,同时培养了学生的科学精神,把教师的高尚学术品格融入骨髓,也为爱科研的法学人才奠定了学术基础,最终实现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而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四)法学师资优化下的教学相长培养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水平法学师资队伍是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要优化法学师资队伍,实现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教学相长,首先要坚定教师的理想信念,使每位法学教师都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其次要优化师资结构,各高校法学院(系)要根据自身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及课程体系,配备与之相应的师资力量,使法学教师所学专业与其所授课程相一致,实现法学师资的专业性。再次要完善法学教师的遴选和考评机制。大学教师应该是具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学者,有为学术献身的“殉道精神”,但是这种学者的内涵精神却很难像其所持有的学历文凭和科研成果一样短时间内得到验证,所以,“长期试用、全面考量、同行评议”的教师遴选制度值得借鉴。当前,对法学教师的考评总体上包括监督、激励与约束三种机制,基本上与企业对员工的考评管理一样,大学是“学者的职业共同体”这种不宽容的考评机制,不但不利于大学教师学者精神的养成,还会对学者精神起到一种破坏作用。如“学评教”的监督机制,导致了教学一体变成教室里的教学与书斋里的学术,又如激励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却营造了浮躁与功利,逐渐瓦解了大学教师作为学者的人格特质,因此,采用一种宽容和信任的法学教师考评机制,对教师把科研和教学相结合,实现教学相长大有裨益。最后,完善法治队伍的人才交流机制,聘用实务部门的优秀人才到高校兼职,为法科学生讲解实务,让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为法治一线工作人员传授法学理论,进而建立一支具备理论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重大任务,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新形势下法治人才的历史使命,中国法学教育及人才培养的体制正面临着巨大变化,卓越型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是法学教育发展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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