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补充工伤保险的运行现状与思考

2015-01-30 11:52王奕婷
中国医疗保险 2015年3期
关键词:保险人经办工伤保险

王奕婷

(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 尔湾 92697-1075)

我国补充工伤保险的运行现状与思考

王奕婷

(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 尔湾 92697-1075)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开展了建立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障的尝试与探索,即在施行工伤保险的保障项目之外,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职业伤害部分待遇项目的保障,以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障制度,为遭受职业伤害的人们提供多层次的保障。

补充工伤保险;运行模式

补充工伤保险属商业保险范畴,是在工伤社会保险之外,进一步满足不同人群和企业对职业伤害保障的需求。本文试图通过归纳我国补充工伤保险的发展现状和浅析其利弊,为我国补充工伤保险的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1补充工伤保险的运行现状

1.1资金来源。目前,各地开展补充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政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基金管理和赔付。缴费标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补充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缴纳。如益阳市按各行业基准费率的0.2%、0.4%、0.6%征收补充工伤保险费。另一方是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不与职工的工资等级挂钩,以沈阳市为代表,其补充工伤保险的具体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1.2经办主体。补充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推广,其参与主体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业务,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具体工作流程为保险人须事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有关原则和相关事宜。参保人与保险人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后,参保人到保险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补充工伤保险费,并交由保险人统一承保。被保险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保险人通过审核符合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条件后,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被保险人可另外办理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1.3运行模式。目前补充工伤保险仍处于市级统筹水平,比较各实行补充工伤保险的城市,其运行模式大同小异。大连、烟台等保险业借助社保中心基层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建立统一标准实现快速理赔,探索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模式。首先与社保中心共享操作平台,通过在社保“金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增设专属模块,实现补充工伤保险网上投保和自助查询。其次借助社保中心信息数据库,直接提取参保企业的参保人员、职业类别、风险等级核定等信息,自动生成保单信息和保费数据盘。第三与工伤保险同步缴费,参保企业在每月缴纳职工工伤保险的同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并从缴费次日零时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厦门市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直接将工伤保险引入商业保险,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该《办法》具有三大特点:(1)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确立了以市社保管理中心为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运营模式,运营原则为“收支平衡、保本微利、风险共担”,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或政策性亏损进行限高保底;(2)提高工伤保障水平,增加20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因工伤被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生活护理费;(3)减轻企业负担,补充工伤保险保费来源于工伤保险基金,无需企业额外负担,同时在保险责任方面,还承担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30%。益阳市采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公司整体投保的形式,即保费由工伤保险统一打单征缴,工伤保险基金预留10%作为补充工伤保险的风险保障金,其余保费划拨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进行赔付。当年若无重大风险,风险保障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此外,还有部分城市在不增加企业负担前提下,通过下浮费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企业风险,受到企业的欢迎。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待遇基础上,再由承保公司一次性向企业支付 10万元补偿金;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则由承保公司一次性向企业支付补偿金。

1.4运行效果。总的来说,目前我国补充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效果显著。一是补充工伤保险制度通过“二次补偿” 有效地解决一部分人对提高工伤保障的需求。二是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减少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补偿压力和经营风险,发挥了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蓬莱市补充工伤保险共实现保费收入1200余万元,共受理赔付案近200件,合计赔付支出达1000万元,覆盖总人数超过7万人,有效提高了当地职工的工伤保障水平,明显降低了因补偿金额不足引发劳资纠纷的发生概率。由于惠及小微企业作用明显,当地已经有上千家小微企业踊跃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截至2013年底,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已在各区、市、县设立12个服务网点,累计参保企业1.1万家,参保人数达21.2万人,其中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占比超过80%,为264人次提供理赔款877万元。从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益阳市共收取补充工伤保险费767万元,赔付工伤为1705起,实际赔付473.8万元,赔付率由2012年的70%逐渐上升到2014年的85%,经过测算预计最终的赔付率将会稳定在95%左右。

2 浅析补充工伤保险的利与弊

2.1补充工伤保险有利于工伤赔付难题的破解。目前,我国工伤保障体系较为单一,仅有基本工伤保险作为保障制度,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补充工伤保险是运用商业保险模式,在工伤社会保险之外提供进一步的职业伤害保障,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和满足不同人群及企业需求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2.2 补充工伤保险存在一定弊端。目前我国基本是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以平等合作的方式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但补充工伤保险资金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滞后,存在基金管理的风险。部分城市下浮一定工伤保险费率转让给补充工伤保险基金,实质上是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扣除一部分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尽管这一做法减轻了企业负担,然而因用人单位未再承担缴费义务,从而弱化了工伤预防意识,对于减少工伤事故并未起到积极的影响。同时,推进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1)现行的补充工伤保险制度通常将1-4级伤残和工亡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造成部分企业参保意愿不强;(2)一些企业负责人只注重眼前利益,不重视职工的权益,参保积极性不高,特别是一些商业、服务业等企业,往往以工伤发生率低为由,排斥、不认同补充工伤保险;(3)扩大推行较难。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只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只能依靠加强宣传和政策性疏导开展工作,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扩面难题。

3对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建设的思考

笔者认为我国的补充工伤发展可以借鉴瑞典模式。瑞典的工伤保险已形成相当完善的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其工伤保险制度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法律强制参加的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工伤保险;二是保险公司主办、以雇主和雇员达成的谈判协议为基础的集体公约工伤保险;三是保险公司主办的团体保险;四是保险公司主办的个人保险。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工伤保险和集体公约工伤保险,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结合我国实际,建议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加强对建立补充工伤保险(职业伤害商业保险)的研究,提高对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障制度的认识,细化和改进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增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推进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与工伤社会保险相辅相成,为遭受职业伤害的人们提供多层次的保障。

[1]王丹.不让伤残职工再“受伤”烟台推补充工伤保险破解社会管理难题[N].中国保险报, 2013-07-11(3).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大连探索商业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新模式[EB/OL]. http:// www.circ.gov.cn/web/site12/tab703/ info221009.htm,2012-09-13.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大连试点商业补充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EB/OL]. http://www.circ.gov.cn/web/site12/tab702/ info3922612.htm,2014-07-23.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厦门工伤保险引入商业保险建立风险共担机制[EB/OL]. http://www.circ.gov.cn/web/site36/tab2095/ info3920777.htm,2014-07-08.

[5]王运柏,颜利,周南翔.邵阳市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分析与对策[J].中国医疗保险,2014(9):57-59.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摘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inking on the Development of Supplementary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in China

Wang Yiting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Irvine, USA, 92697- 1075)

At present, some areas of our country has carried out the exploration and attempt to establish the multi-level occupation harm security, namely, in addition to ensure th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by the Business insurance company to undertake occupation damage treatment project security, as a supplement of th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evel system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providing multiple levels of security for people suffering from occupation harm..

supplementary work injury insurance, operation mode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5)3-60-3

10.369/j.issn.1674-3830.2015.3.14

2015-1-21

王奕婷,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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