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

2015-01-30 11:14潘剑锋
中国检察官 2015年17期
关键词:相适应救济民事

文◎潘剑锋

论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

文◎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1]

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路径,我国现行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着救济缺位或过剩、救济方式不当、救济程序粗疏、救济对象模糊、救济标准混乱以及救济路径混同或错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根据权利救济的基本原理来阐明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

第一,对应性原则。民事程序分为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三者在本质特性和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其遵循不同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制度和规则,因此,在为这三类程序配置救济机制时也应契合其各自的特性。在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对应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救济方式与程序类型、制度功能及自身属性相适应

第二,比例原则。在配置救济机制时还需要考量作为救济对象的权利的重要性程度、救济路径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不同性质救济方式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意思的作用等因素,因此应遵循比例原则。确保救济力度与权利的重要性相适应、救济方式与救济对象相适应、救济方案与当事人意思相协调,并理顺救济机制体系内部的适用顺位。

第三,效益原则。若想让救济机制以更加协调和高效的方式运行,还需要将及时、有效、经济原则也即效益原则融入到制度设计和施行的过程中:一方面,确保救济成本与救济收益相适应、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相兼容;另一方面,确保救济机制的平等性和救济程序相关主体间权益的衡平性。在配置救济机制时应当与相应程序所特有的价值侧重相一致,同时关注救济程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当事人或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度保障。

以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为指引,以刚刚公布的新《民诉解释》为依据,在建构和优化我国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过程中,还应当关注机制系统内部关系、外部关系以及内外部关系之间的协调性和衔接性。逐步建构救济多样化、救济力度有层次性和不同救济手段具有协调性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

(摘自《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第29-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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