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增值税来之有“意”

2015-02-01 04:19杨卢义
中国农资 2015年31期
关键词:成本增加钾肥尿素

□杨卢义

自2014年7月下旬一则“关于恢复化肥增值税”的意见稿公布,并召开了有关恢复化肥增值税的征求意见会以来,业内就化肥增值税何时开征的问题已经纠结了一年有余。如今又临近9月1日,恢复化肥增值税再次被提及。先有业内大型贸易商的提前应对;再有行业协会方面对会员单位的恳切提醒;最后更是网站报刊等媒体对此消息的高度认可。似乎这次化肥增值税“真的要来了”。虽然此前一部分业内人士从征收时机不合适;征收未给厂商留出过渡期;征收后的销项费不明确等方面进行过抗议。但对于这种迟早要实施的政策调整业内并非没有准备,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经营企业再到终端消费者,整个行业已经对此番恢复化肥增值税征收后的操作有了较为合理的应对预案。

论及化肥增值税问题,从最初的国税函发〔1990〕129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肥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4]004号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便有涉及国内化肥行业部分免征增值税的调整。目的在于从化肥生产企业用煤、油、气等原材料及能源涨价带来的成本增加角度入手,用免征收方式支持化肥产品生产。随后在财税〔2001〕113号《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从2001年开始,生产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免征增值税。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随后钾肥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这样一来就基本形成了大部分化肥产品免收增值税的局面。而这十余年前的政策调整已不被如今的化肥从业人员所了解。甚至连恢复增值税以后的成本增加算法也要与时俱进地抓紧学习,所谓补课一说正是如此。

事实上,取消化肥行业的优惠政策更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将产品定价交给企业和市场去做,这也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趋势。其实,随着近年来各行业税改的调整,化肥行业已经具备自我调整的能力和途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虽然尿素征收13%的增值税,但尿素生产企业可以用购时煤炭、电力、天然气、包装袋等所支付的价款中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增值部分将被进一步缩减,以至于笔者在与部分尿素工厂沟通后竟然得到了征收增值税不会促使生产成本增加的结果。另据了解,此前所谓在经销商与终端农户之间存在无法开具抵扣发票的问题已被解决,最终消费者只限制到经销商层面,这样也就不存在之前业内猜测会给农民直补的问题了。但尿素出口方面,将视同内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缺少销项费,外贸将直接面对13%的增值税,受到的影响较大。当然,具体的算法在与很多业内厂商沟通后统一认为还需等到化肥增值税恢复后再行统计。毕竟每家企业的情况不同,具体征税额的差异会在后期的操作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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