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视记者隐性采访手段的再认识

2015-02-02 22:41谢霖琳
采写编 2014年6期
关键词:电视记者柯桥隐性

谢霖琳

电视记者的隐性采访,又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电视记者在未被采访对象感知的情况下,以偷拍偷录等隐蔽手段对人物或事件进行的采访。由于隐性采访是在他人没有戒备的情况下进行的,突破了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能一针见血地抓住问题实质,因而电视记者在拍摄社会新闻或进行舆论监督时往往会采取这种手段。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在显性采访无法获取新闻事实时对记者具有较大帮助,但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假如运用不当,就会导致新闻侵权,引发官司,更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电视记者的隐性采访手段谈一些再认识。

一、隐性采访的目的是为了挖掘新闻事实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目的是为了挖掘新闻事实,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其积极意义不容忽视。具体来讲,有几个方面:一是隐性采访能最大限度地逼近新闻事实真相,获得独家新闻,这样的新闻往往具有较强的可看性,能够产生强大的舆论效应,提高媒体的知名度,赢得观众的青睐。二是隐性采访是进行批评报道时获得真实内幕的有效途径,在进行揭露性报道时,采访对象是不会对着记者的摄像机坦白自己的不法勾当或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三是偷拍偷录是显性采访的补充形式,是整个采访活动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从采访和记录的手段来看,电视记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采取显性采访形式的,只是在显性采访无法获得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才采取隐性采访形式。四是偷拍偷录是新闻真实性得以体现的重要证据,偷拍偷录所获得的新闻素材还具有证据意义,一旦发生新闻纠纷或新闻诉讼,这些证据可以起到判明事实真相的作用,进而维护记者的正当采访权利。

其实,电视记者运用隐性采访手段,主要还是为了减少采访障碍和干扰,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真相。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绍兴市柯桥区台的电视记者以隐性采访形式一连走访了柯桥的几家饭店和酒楼,发现仍在设置“最低消费”、拒不执行这项禁令的有不少。这条以隐性采访手段拍摄的电视新闻在《柯桥区新闻》节目中播出后,立即引起了柯桥区“消保委”人员的重视,他们通过电视媒体向观众表示,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具有法律效力,若餐饮行业有违反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这个规章进行处罚。随后,柯桥区餐饮行业中设置“最低消费”的现象基本得到杜绝。再如,有段时间,柯桥区的小街小巷经常出现一些向过往行人兜售代办各种假证的流动人员,柯桥区台的电视记者经过多次跟踪暗访和隐性拍摄,终于查到了他们制售假证的几个场所,从而为公安部门彻底捣毁这些窝点提供了事实依据。

“作为新闻活动的一部分,隐性采访这种独特的采访方式具有三个不同于公开采访方式的明显特征:不公开采访身份,不公开采访目的,不公开采访手段。”[1]电视记者的隐性采访能在采访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接近新闻源,所获得的新闻事实更加真实可信。这是由于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事实,是电视记者深入现场的第一手材料,现场感很强,更加客观真实,更能满足观众获取真实情况、了解事实真相的欲望。同时,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视频素材比较周详,能有力抨击社会不良现象,有效进行舆论监督。

二、隐性采访要注重形式选择和度的把握

在实践中,电视记者的隐性采访一般有两种形式,即完全参与式采访和完全观察式采访。“完全参与式采访是电视记者像一个真正的新闻事件的参与者那样行动,别人只知道你是参与者而不知道你是记者,它又细分为主动(记者策划某些事件以揭露别人的错误行为)和被动(记者假装只是公众中的一员,这样就能在其他人不知道有记者在场的情况下收集信息)两种。这样,如果采访对象不知道他们正在接受记者的调查,则会表现得更加自然、诚实。完全观察式采访则只对社会作纯粹观察而记者并不打算成为这个过程的一部分。由于这一类隐性采访记者尽量不引人注目,采访对象常常并不知道自己正在被记者调查。”[2]隐性采访只适用于某种特殊场合、特殊题材或特殊采访对象。哪些情况下需要采用隐性采访手段,对哪些对象可以采用偷拍偷录方式,电视记者这些都必须十分明确。只有遇到用显性采访无法拍摄到而又必须拍摄到的新闻事件,并且与法律和道德并无冲突,才可以使用隐性采访手段。

新型电子设备的增多,为电视记者隐性采访提供了更多的方便。但在具体操作时不能哗众取宠,耸人听闻,抓人把柄,失去对隐性采访度的把握。电视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不能把一些丑恶的社会现象原生态地呈现在观众面前,以满足少数人的偷窥欲望。如果过多地对一些暴力和色情内容进行隐性采访,既不利于人们健康价值观形成,也会污染媒体环境。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电视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不能去以身试法,如扮成嫖客去暗访卖淫场所,扮成赌徒去参与赌博,也不能为采访对象设圈套,更不能通过语言体态等暗示手段,去诱导采访对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隐性采访中涉及到的公民行为与社会的治安、文化、交通以及教育有关,就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新闻报道具有一定的优先权,但是电视新闻记者也要注意适可而止,因为隐性采访是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一经电视报道播出,很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生活。”[3]电视记者平时不能为了获取新闻素材方便,不分事情大小、不顾采访后果去滥用隐性采访手段。电视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要出以公心,柯桥区台的电视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通常是取决于采访对象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德,是否不用暗访手段就难以拍到。“新闻工作者只有在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危害了公众利益或是公共安全,而进行正常的采访有很大的难度,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了解事实真相、获取新闻资料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用隐性采访这种值得商榷的手法采访新闻。”[4]

在进行隐性采访拍摄时,电视记者还要注意镜头规避和人文关怀,设法避开一些不雅或不宜公开的画面,明确什么是该拍的,什么是不该拍的,有些以隐性采访手段拍来的画面还要经过技术处理后才能再播出。那种为了片面追求画面视觉冲击力而刻意去追求隐性采访手段,极容易会卷入新闻侵权诉讼案件,到时候电视记者不但很被动,而且还会面临严重处罚。

三、隐性采访不能越过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我们在看到隐性采访积极一面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消极的一面。如果滥用隐性采访,甚至越过法律和道德的底线,那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特别是容易侵犯采访对象的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和信用权。在进行隐性采访时,电视记者的身份没有暴露,给采访对象以假象,这样一来,隐性采访对采访对象来说,就有了一定的欺骗性。有人认为,难道只要采访对象处于非正义的地位,记者就可以为所欲为吗?而“公共利益”只是一种主观标准,难以把握。因此,他们认为,“作为讲真话的新闻单位不应该利用这种欺骗手段来获取信息”。[5]特别是当采访对象成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牺牲品时,新闻真实性已不可能再成为观众对新闻报道的终极追求。

因此隐性采访务必十分慎重,应该控制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或得到有关部门的授权。“我国宪法规定的若干原则,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以及保密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相应规定,都为记者明确指出了隐性采访行为的禁区。概括起来,这种禁区有七种情况,即:涉及国家机密、涉及司法秘密、涉及法庭审判、涉及个人隐私、涉及阴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涉及商业秘密。”[6]

为了使隐性采访更加合理合法,近年来,绍兴市柯桥区台不断规范电视记者的隐性采访行为,不单纯为了追求新闻的“卖点”而滥用隐性采访,而是严格界定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一是公共场合允许拍摄。新闻事件发生的地点一般分为公共场合和隐蔽场合,公共场合又叫公开场合,就是不加隐蔽、面对大家的地方。既然在公开场合发生的新闻事实,在法律上应该认定为是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的。因为一个人将自己置于公共场所中,自己的行为就有了公开性,放弃了该行为的隐匿权,在法律上应该认为是可以通过新闻进行报道而不必事先征得采访对象的许可。而且只要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为了鞭挞丑恶、歌颂正义,也不会涉及公民的肖像权问题。二是不涉及隐蔽场合和个人隐私。对隐蔽场合及私人场合进行隐性采访是非常敏感的。法律对个人的住宅、信件、通知、身体残疾等,是毫无例外进行保护的。一般来说,隐私权包括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空间的权利。三是对同一公民的同一行为表现场合不同,对待方法也不同。新闻事实发生的场合不同,标志着新闻事件当事人态度的不同,公开场合拥抱、接吻,如果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后加以报道,有可能是对美好情感的赞美,也有可能是对有伤风化行为的谴责。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四是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

目前,隐性采访已在电视新闻采访中被广泛运用,这是对电视记者价值取向、文化人格和法治意识的综合考验。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电视记者对隐性采访手段进行一番再认识很有必要。这对于进一步规范记者的采访行为,提高记者的业务素质,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1]涂卫宁、李华、汪国华:《隐性采访中应注意的问题》,《新闻前哨》2005年第1期

[2]鄢法孺、张丽:《新闻采访中暗访形式论析》,《新闻世界》2009年第3期

[3] 段巍、段青:《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研究》,《今传媒》2014年第8期

[4]张宜轩:《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青年记者》2010年3月中

[5]蒋晓玲:《论隐性采访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时代文学(下半月)》2008年第1期

[6]曾晓渊、王凤英:《隐性采访的边界》,《青年记者》2009年4月中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广播电视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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