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身说法

2015-02-05 21:37
南方周末 2015-02-05
关键词:上路城市形象道路交通

江佐中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还电动自行车以路权

2014年10月,广州市拟全面封杀电动自行车时,我在报上发文反对;2014年1月,省政协大会全体大会上,我作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还电动自行车以路权》即席发言;2009年,我在佛山市社科联组织了一个专题调研,提出应该让电动自行车在城市交通中发挥积极作用,不应该“禁电”。我为什么坚定不移地反对“禁电”?

首先是“禁电”不合法,违反宪法法律。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均依照宪法作了相关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令广东近千万辆电动自行车成为废物一堆,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立法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法确立的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要求必须以相应的程序保障,如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各方面意见的听取和协调等。综观各地“禁电”地方法规的出台,大多只有“专家”论证,忽略了中低层民众反对“禁电”的民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而“禁电”对于买不起小汽车的市民,尤其是需要依靠电动自行车的快递、送水、送煤气等从业人员来说,显然不是提供方便,而是设置障碍,违背“平等保护”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从广东乃至全国现状看,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远未达到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水平,何况发达国家的巴黎、东京,国内的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均未“禁电”。

其次,“禁电”不合理,不利于环境保护与和谐社会建设。

交警部门认为“禁电”是为安全。这完全说不过去。电动自行车已经全面采用高档摩托车的轮系和制动系统,其制动能力远远优于普通自行车。事故的发生,是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混合行驶所致,若实行分道行驶,即可防止两类车之间发生事故。

与此相关,交警部门认为电动车上路造成交通堵塞。这个问题其实出在电动自行车没有专行道,与机动车混合行驶,影响车流速度。这只能说明路权分配的不公平。“禁电”剥夺了民众共享道路资源的权利和自主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

“禁电”的理由之一是电动自行车难管理。在电脑甚少应用之时,亿万辆自行车用人工登记,尚且管得头头是道,现今数字化管理普遍应用,对电动自行车发牌管理,反成了问题,岂不怪哉?欠发达的广西都在2013年出台管理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必须注册上牌及安全上路的细则。改革先行经济发达的广东没理由做不到。

在环保问题上,早期的电动自行车使用铅酸电池,确实存在二次污染问题,但与小轿车产生的尾气、噪音及电池污染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新型电动自行车使用锂电池或镍氢电池,基本不存在污染问题。在我国政府向全世界郑重承诺,要逐步减少碳排放,承担国际义务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却要强力“禁电”,岂非咄咄怪事?

有人认为电动车上路影响公交发展。这怕是本末倒置。市民之所以不选择公共交通,恰恰是因为目前的公交系统不够发达,拥挤、时间、线路等无法满足需求,不如电动自行车便捷。发展公共交通本是政府职责,不能因此而剥夺市民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

至于“影响城市形象”的论调,就更加过时了。国外如东京、巴黎,国内如北京、上海都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它们的城市形象受损了吗?相反,据媒体报道,一些城市“禁电”后,上万人包括多家企业联名信访,“禁摩限电”行动销毁电动自行车给人一种冷酷和粗暴印象,这倒是严重影响城市形象。

总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缺乏法理依据,不利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没有公民参与支持,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影响民生,妨碍路权资源的公平分配,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与环境保护。

(作者为佛山市政协工作者)

“禁电”该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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