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探究

2015-02-06 15:49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借贷监管制度

张 攀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一、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性极强

(一)由于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缺失而引发的政策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专门约束和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P2P网络借贷是网络化的民间借贷,故可以寻找到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均可在一定程度上在P2P网络借贷中得到适用。不过由于相关监管制度的缺失,P2P网络借贷平台很可能触及“非法集资”和“非法从事贷款业务”的法律底线。加之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使得大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跑路”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整体质量。至今,银监会和人行等部门虽然对P2P网络借贷的相关风险进行了提醒,但是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具体的监管制度和措施,甚至还未明确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

(二)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不严和贷款者动机不纯而引发的洗钱风险。我国《反洗钱法》目前还未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成为洗钱的新场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尚未建立起晚上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在P2P网络借贷低门槛的情形下,洗钱分子可轻易地成为其参与者,把非法获取的资金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给借款人,从而达到其洗钱的目的。

(三)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操作的不规范和技术投入不足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和网络风险。由于我国在P2P网络借贷方面的监管制度的缺失以及缺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操作模式的指导,因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操作模式的成熟程度参差不齐,即使是在同一模式下的不同平台各自运行的方式也大相径庭。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操作的不规范和成熟度的显著不足,由此提高了其操作风险,这样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将难以长久持续发展。同时,P2P网络借贷需要由强大的互联网技术作支撑,一旦缺乏必要的资金对一同进行技术维护,那么就可能是整个系统存在高位安全漏洞,易受到黑客攻击,同时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就得不到良好的保障,个人和平台的数据就很容易泄露,会对个人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四)借款者和P2P网络借贷平台道德缺失而引发的信用风险。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借款者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完善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借款者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融资时,其个人信息和信用材料等都主要是由其自身提供,然后再由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认证这些材料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但是,在此过程中,由于借款者道德的缺失,很难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故极大可能蕴含着造假的可能性,这就在无形中扩大了到期违约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道德缺失而引发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怠于履行其对借款者进行信息审核的职责,不能及时发现或则默许借款人在其平台上发布一些虚假借款信息,更有甚者,一些平台直接将其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以赚取其中的利差。

二、对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的探索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

1.监管主体

由于P2P网络借贷活动的复杂性和其不断创新性,故而很难完全一一列举在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中可能牵涉到的监管主体,但这并不影响对其监管制度建立的总体把握,现在仅就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中的主要监管主体进行简单介绍:

(1)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早在2014年5月国务院就已明确表态将P2P网络借贷监管归口到银监会,所以在未来建立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时银监会应当积极的参与其中,切实承办好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银监会必须重视对P2P网络借贷活动的整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并努力改进对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方法和手段,提高监管水平。要多多学习和借鉴国外在这方面成熟的监管经验,注意促进P2P网络借贷风险內在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自身监管的透明度。对P2P网络借贷监管设限必须要科学、合理,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要高效的使用监管资源,促进P2P网络借贷的稳定和发展。

(2)中国人民银行。人行在我国是金融宏观调控的主体和金融监管的主体之一,对于我国的金融安全的维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P2P网络借贷做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之一,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具有重大影响,因而,人行也就理所应当参与到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中,并发挥积极作用。

(3)工商管理部门。任何公司的设立都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而后才能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也不例外,必须要向工商管理局申请注册。虽然现在工商管理部门已经取消了对公司的年度检查制度并改为公司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但这一制度依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和监督,故工商管理局依然有其在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中存在的必要性。

2.监管对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整个P2P网络借贷的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起着连接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纽带作用,发挥的功能也最为重要。但是其存在的高风险性容易引发各种问题的发生,甚至可以在一定层面上说,没有P2P网络借贷平台即没有P2P网络借贷的存在,因而由于其基础性的作用,对其进行监管应当是必要的。整个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的建立以及其成熟程度在对平台的监管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措施的优劣决定了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整体的质量。

(2)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对于投资者进行监管来说,其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应当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在监管措施的设置上,我们不能对投资者设立过高的投资门槛,但是应当要求其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资所使用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加以说明,防止投资人利用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渠道进行洗钱的活动。

(3)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决定了整个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水平,所以必须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管措施。同时,为了规范P2P网络借贷资金流向,对于借款人所借资金的用途也应当建立审核机制,但要求不能过于苛刻,否则便失去了P2P网络借贷的自身优势。

(二)具体的监管措施

1.建立并健全完善的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现阶段,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在这方面的规定尚未出台,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大量公司涌入到P2P网络借贷市场中来。这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小不一,实际资产也相差甚远,大多数的公司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引发整个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对于P2P网络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应当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成立时如同其他公司成立一样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虽然我国《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普通法人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但是对于金融行业的公司依然保留了此制度,同样作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应当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此外,在我国从事金融行业还必须要具有相关牌照和经过特殊机构进行的批准,既然国务院已经将对P2P网络借贷监管归口到银监会,那么毋庸置疑未来P2P网络借贷的牌照应当由银监会就行发放,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也应当经过银监会的批准。

2.加大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规范性指导和监管。长期以来,我国的监管部门对被监管者主要以审慎性监管为主以行为监管为辅,鉴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现状,我们应当改变监管思路,将审慎性监管和行为监管齐头并进,双管齐下加大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行模式的指导和监管,以期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经侦部门应当注意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贷款业务”、洗钱的行为,防止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参与者触及法律的红线,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为。

3.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信息的强制披露机制。当下部分平台故意隐瞒其自身的运营信息,大部分投资者对平台的信息了解较少,当平台自身运营情况出现恶化的情况下,会极大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此机制的建立还能使监管部门能够更加方便有效地对平台进行监管,了解我国当前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4.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机制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尚未建立完善的上述两个机制前,P2P网络借贷市场存在着大量的洗钱活动的可能性,因而建立这两项机制已经迫在眉睫。而且完善的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机制和可以交易分析报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还能进一步提高P2P网络借贷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等级,降低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

5.合理引导P2P网络借贷市场资金的流向。金融关乎国计民生,合理引导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向,稳定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是监管者不可推卸的责任。人行应当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市场资金的流向,既要避免资金被用于那些非法用途,还要避免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产业发展政策相违背的行业和个人手中。

6.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完善的征信体系的建立不但对于P2P网络借贷来说至关重要,对于整个金融行业也具有非凡的意义。鉴于我国征信制度的缺失以及征信数据来源范围的狭小,因而对于金融参加者的信用评级极不准确,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由此观之,要实现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应当成为重点措施之一。

[1]彭冰.P2P 网贷与非法集资[J].金融监管研究,2014(6):13-25.

[2]卢馨,李惠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2015(2):60-68.

[3]茅建中.商业性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法律规制[J].人民司法,2013(17):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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