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2015-02-06 15:49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先例霍姆斯法官

闫 志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陕西 咸阳 712082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论断,最早是霍姆斯在1880年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中表明的。这一思想从提出的那一刻就备受争议,不可否认的是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曲解了在法律中逻辑和经验的关系,甚至直接被援引为反对逻辑的证据,如布鲁尔就认为法律文化的走向、司法水平等都因霍姆斯将逻辑与经验的对立而产生了忽略逻辑的影响。那么,霍姆斯的论断真的是“反逻辑”,亦或是认为逻辑在法律中可以忽略?这一命题的提出,是有着深刻的背景的。

一、形式主义思想对霍姆斯的影响

每一个法律理论与命题的提出,是受到特定时期的法律实践与思想的影响的。当时,美国法律界的思潮深受英国传统的影响,形式主义思潮占据重要地位。形式主义者认为,在普通法领域判决是法官根据先例和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然后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可以归纳出法律原则,再用法律原则去指导案件的判决。这样循环往复,既可以用归纳的原则来判断案件的外在,也可以用来指导一个新的发生的案件。他们主张这样就可以减少自由裁量,因为一切都是有先例的和通过先例归纳的严格的原则,可以减少对法律公正、合理性的破坏。[1]然而法律是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前进、发展的,原有的理论、原则也不会一直成为“铁则”,一味的坚持形式主义,除了使得判决在外观上看起来公正以外,更会导致实际上的不公。

鉴于此,霍姆斯认为形式主义会忽略个案的特殊性,因为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时间、空间上的差异,更多的是不同的社会环境。他在《普通法》一书中表明:法律是历经几个世纪发展的,不能像对待仅包含定理与推论的数学一样。法律制度不能像数学一样,依据公式定理来设计。

二、霍姆斯的逻辑观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是否是霍姆斯的“反逻辑”思想的体现。显而易见,“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霍姆斯一系列法律思想、命题的提出,一系列的研究又怎么会脱离逻辑的方法而凭空产生。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个命题的提出是他为了尖锐的抨击当时学术界盛行的一种观点——在法律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唯一动力是逻辑,这是概念法学或者形式主义法学的基本论点。而且单纯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体现出他否认逻辑的作用,通过对当时法律界思潮、背景的分析,不难看出霍姆斯的“反逻辑”并非是在否认逻辑在法律发展中的重要性,而是应该怎么样对待逻辑的问题。

从霍姆斯众多的司法意见、演讲中,也能看出他也谈到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他也同意,法律和万事万物一样,都是一个逻辑发展的过程,对法律的研究也和其他的研究一样,需要探求因果关系,需要揭示逻辑和规律才能进步和发展。他也是强调逻辑的作用的,他说“律师所受的训练就是逻辑上的训练,司法判决所用的也是逻辑化的语言”,[2]此外,他也提出需要对单个的判例进行归纳和整理、分门别类,通过逻辑的方法整理出来,为后世司法实践者提供指导。他承认逻辑在解决案件中的作用,也支持运用逻辑对法律整理、归类以适应实践的需要,但是也提出了他的担忧——对于实践中疑难的新的案件,法官需要抛弃严格的逻辑形式,实现“法官造法”。

霍姆斯也指出,尽管逻辑的方法和形式可以满足人们心中对于确定与和谐的追求,但确定性却是难以实现的,不确定性是法律规范固有的,常常是含糊不清的。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基于此,霍姆斯“反逻辑”,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本质上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很明显,他的观点是对形式主义思想的抨击,反对的是形式主义者的只追求逻辑忽视经验的法律观,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相反,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三、基于逻辑观而产生的经验观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不仅是在批判“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更肯定了经验的重要性。

一方面,对于司法实践、法律的发展,不可能像运用数学公式定理解决数学题那样,找到严格的符合一切情况的定律,即不可能达到严格的逻辑结论。法律的发展、充实,就是一个历史的过程、经验积累的过程,霍姆斯认为,运用经验的思维方法具有灵活性、衡平性,能够使我们的法律更具有适用性。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在实践中,法官们往往也难以使每个案件都有完全适应的法律规则来裁判,这更需要法官在法律的空隙中运用经验“造法”。

在判例法国家,法院作出一个新判决,都是根据已有的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出来的。但也应注意到,一个先例的作出,是结合了当时的历史环境,包括习惯、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需求等等,也因为考虑这些方面才使得这个先例被社会认可和接受。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法官们在作出先例的时候,已经运用了经验的方法,从生活中、实践中汲取了相关因素。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严格追求逻辑形式,严格遵从判例,这既是在忽略先例的历史性,也是在忽略作判决时的社会现实,这种法律方法的运用,不仅不能做到遵从逻辑反而会导致司法逻辑的混乱。[3]正如霍姆斯所说的,法律一直在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一直处于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法律不是来自于自然法学家认为的自然,也非理事法学家主张的来自于历史的积淀,更非来自于非实证法学家设想的完全源于逻辑,而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即要根据社会现实的变迁,结合先例,灵活的作出新的判决。

四、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思想

霍姆斯主要贡献在于创立了现代实用主义法学,但这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一个法学流派,而是一种法哲学倾向或者说是一种研究和思维的方法。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反映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立场,他承认逻辑可以解决法律问题,譬如某些简单案件运用逻辑方法更是可以节约成本。同时,实用主义者也认为,逻辑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也并非“推动法律发展的唯一力量”,他们更多的是强调法律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然而要真正解决问题,绝对不是对理论的生搬硬套,更需要运用经验具体分析,作出合理的判决。

霍姆斯从法官的角度出发,站在实用主义立场对法律进行了解读,他认为,法律的一个预测作用就是要使人明确法院将如何做,法律是法律职业者用来预测法律后果的工具而已。他又提出,如何才能预测更精准?一方面,要学习法理学,法律的局限性使得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实际个方面,而是需要法律职业者具备较高法律素养,懂得灵活运用法律的精神。另一方面,还需要了解法律的活力,即运用经验,既要明确先例中体现出来的以前法官们的经验,更需要运用法律职业者自身积累的经验解决问题。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著名论断,并非否认了逻辑的作用,反而是在肯定逻辑对于法律发展的作用的前提下,提出了面对纷繁复杂、时刻变化的社会实际,法律的局限性,更需要经验的指导,在现实中汲取养分,适应时代,推动法律的发展。鉴于我国的法治事业伊始,法律不完善,司法水平有待提高,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又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更需要立法者、司法者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逻辑方法来解决社会问题。

[1]张芝梅.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4(1):68.

[2]祝爱珍,王铭.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J].宁德师专学报,2007(3):15.

[3]蒋晓彤,时芸芸.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浅谈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思想[J].黑河学刊,201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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