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的概念

2015-02-06 20:25柳丽娟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概念

论网络犯罪的概念*2015年商丘市社科规划立项课题阶段性成果(编号:SKG2015226)。

柳丽娟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河南商丘476000

摘要:通过分析国内外学者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得出网络犯罪的概念应定义为,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或者为犯罪工具及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网络犯罪;概念;广义说;狭义说

中图分类号:D917

作者简介:柳丽娟,女,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信息化产业的发展势头越来越猛,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每个行业,特别是目前手机上网用户剧增,2015年7月2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移动商务类应用发展迅速,互联网应用向提升体验、贴近经济方向靠拢。[1]因此和传统社会相比,逐步形成一个新的“虚拟社会”。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络在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棘手问题,最为突出的即网络犯罪问题,是当今最突出的犯罪形式之一,且其犯罪手法更新极快,因此,准确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对于识别网络犯罪,打击网络犯罪将具备重要意义。

一、国外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

刚开始出现计算机犯罪时,国外学者用Computercrime表示计算机犯罪。伴随着计算机犯罪中网络特征的彰显,才逐渐使用Cybercrime这个词,Cyber在表述与互联网相关的句子中意思是“电子的、空间的”,因此,Cybercrime即翻译成网络犯罪。

1983年5月在巴黎举行的经济开发合作机构把网络犯罪的含义用虚拟犯罪来表达,认为虚拟犯罪是指伴随数据的自动处理和传送而产生的非法的、没有权限的行为。[2]该观点所指的网络犯罪就是广义上的网络犯罪概念,并且界定过于宽泛,处于对于网络犯罪的初始认识阶段。

有日本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与计算机相关联的一切反社会行为。[3]该观点将一切涉及计算机的犯罪都视为计算机犯罪,导致无法区别计算机犯罪和其他犯罪的界限,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可以囊括在计算机犯罪中,因此,从刑法学的实际角度来看毫无实际操作意义。

据《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规定,网络犯罪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这些系统、网络和资料的行为。”[4]该观点对网络犯罪的定义就是狭义上的计算机犯罪,认识到广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的缺陷进而提出来的。该学说将广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的范围加以限制,从涉及计算机的所有犯罪缩小为对计算机本身和计算机内存数据进行侵犯的犯罪。

法国学者达尼埃尔·马丁认为,网络犯罪包括“一是以信息技术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人们将此类犯罪称为纯正的信息犯罪;一是以信息技术为实施犯罪的方法的犯罪,这类犯罪就是与信息和通信新技术有关的犯罪。”[5]该观点在前人的基础上总结网络犯罪的概念,趋于科学化、细致化,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更为深入,具有可取性。

从以上观点可知,隶属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不同,即使是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对此概念的定义也存在争执与差异。

二、国内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

理论界对于网络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狭义说的代表性观点,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其特性,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危害社会信息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4]该定义仅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该定义的界定已经过于狭隘,但在当时还是具有可取性的,仅注重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利益的保护,过于片面,并且工具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目前网络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计算机,当前社会已经达到三网融合的状态,如前述,手机上网用户已经高过传统计算机网络用户,还有以有线电视为代表的广播电视网也在迅速发展,三网络通过技术改造,促其技术功能趋于一体,实现信息资源数据共享。

广义说的代表性观点,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网络技术在网络空间中,借助网络或者以网络为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6]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为侵害目标,以及以计算机网络为获利来源的各种犯罪活动。[7]网络犯罪指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既包括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包括借助网络或者在网络环境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8]网络犯罪即以计算机(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存储信息、程序及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对象和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平台的犯罪。[9]以上观点均认为,网络犯罪是包括借助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犯罪对象实施的行为。

广义说的网络犯罪包括两大种类犯罪,第一种是纯粹的网络犯罪即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种是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如:利用互联网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利用网络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网络诽谤行为、网络窃取他人QQ号行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手机定位信息行为、网络游戏中“外挂”行为、利用ATM取款机故障取款的盗窃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利用网络攻击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通过篡改系统数据实施的伪造证件行为、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9]第二种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上,均是按照传统犯罪罪名予以定罪,在处罚上考虑了网络变异的特性与个别罪名在处罚结果上特别是量刑有所不同,比如利用ATM取款机故障的许某盗窃案,当然其主观恶性不大也是量刑予以减轻处罚的原因。

折中说的代表性观点,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内,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犯罪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0];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或者利用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如ISP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网络环境中实施的侵害或威胁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11]该观点是从犯罪工具的方面对网络犯罪进行界定,认为犯罪行为只要借助网络这一工具来实施,就可认定为网络犯罪。如: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敲诈勒索、侵犯著作权、侵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开设赌场、网络侮辱、诽谤、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都属于这种情况,都应当视为网络犯罪。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只要是运用了网络这一工具实施的传统犯罪都可以认定为属于网络犯罪,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将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些并且越来越多的传统犯罪工具都可使用网络这一手段来实施,除了“自然人对自然人的犯罪”比如强奸罪外,势必形成大多数传统犯罪都可以认定为网络犯罪,会导致传统犯罪和网络犯罪区分困难,甚至可能造成网络犯罪概念的虚设,达不到打击以网络为工具进行传统犯罪的目的,同时,也不利于打击以网络为犯罪对象、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纯正的网络犯罪。

目前,从世界各国司法实务来看,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网络盗窃、诈骗、洗钱、敲诈勒索等犯罪仍然按照传统犯罪定罪与处罚。并且,我国《刑法》第287条也是同样的规定。说明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所实施的传统犯罪不作为新罪处理。故而,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并没有必要与传统犯罪分离,因为这一网络工具的利用并不能影响定罪与处罚,故无必要从传统犯罪中独立出来。

三、笔者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理解

网络犯罪并不是刑法学上一个或者一类犯罪罪名,它与“青少年犯罪”、“毒品犯罪”、“无被害人犯罪”、“经济犯罪”等术语一样,均是犯罪学上对一种类型犯罪的界定,是在计算机技术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从上文论述可知,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目前还处在讨论研究阶段,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它是个新生事物,并且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而进化,因此,对这一概念的有效界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2]认为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首先应该厘清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外延比网络犯罪概念的外延要广,网络犯罪囊括在计算机犯罪中,计算机犯罪比网络犯罪处于更高的层次。该观点把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分离开来,实不可取,不论是网络犯罪抑或计算机犯罪均需要因特网这一介质,这是二者的共性,在三网融合没有出现的情况下,称为计算机犯罪是符合当时的情况,也是可取的,这是历史形成的,在目前的情况下,称为网络犯罪更为合理,因此,当下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概念应该一致,无区分之必要。

总结国内外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狭义说(对象说)较为合理,原因在上文已经论述。随着非计算机联网设备的出现,网络犯罪的概念在狭义说的基础上应界定为: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或者为犯罪工具及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即网络犯罪时,计算机和网络既是犯罪工具,其内容又是犯罪对象。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参考文献]

[1]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gywm/xwzx/rdxw/2015/201507/t20150723_52626.htm,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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