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环境下消费者维权机制研究*

2015-02-06 23:12龚达遥徐晨阳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微商卖家维权

龚达遥 徐晨阳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430079

微商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学界尚未对其作出明确定义。微商主要是指凭借微信、微博、QQ 等移动终端平台,通过手机开店来完成网络购物的相关活动。凭借其低门槛、低成本、覆盖面广等优势蓬勃发展。由于而法律的规制往往带有难以避免的滞后性,微商产生后也引发了一连串的微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严重损害到我国电子消费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微商环境下,如何形成良性规范和维权机制,必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法律实务从业者和法学学者研究的热门课题。

一、微商迅猛发展下消费者权益受到威胁

据成都《金融投资报》2015年3月3日报道,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2014年投诉统一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四川全省消委组织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14 件,与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304%,而四川省工商系统所受理的网络购物投诉则达2939 件,同比增长83%。微商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购物投诉率的增长。在每一个投诉率的百分点之下,都代表着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实。微商环境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消费者交易安全风险大。与传统电商不同的是,微商交易往往采用买家与卖家间网银直接付款的方式,缺乏第三方的交易安全控制平台。因此,买家付款后,一旦卖家不发货,消费者便上当受骗。二是产品质量难以保障。微商环境下,消费者只能通过产品配图以及文字介绍了解产品,难以获得直观的感受,对于产品的质量合格资质等也无法获知,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

二、微商环境下消费者“维权难”原因分析

(一)微商多涉及人情关系,碍于面子吃哑巴亏

由于微商卖家依托微信、QQ 等移动客户端进行销售宣传,其宣传信息的受众和由此带来的消费人群往往也集中在自己的亲友圈之中。消费者往往是碍于情面“捧场”照顾生意或者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放心购买微商卖家销售的商品。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碍于情面,为了维持亲友关系,往往只能吃哑巴亏。

(二)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

从微商的产生来看,多带有自发性和任意性。任何人只要具备社交工具,加上一定的启动资金,就可以进入微商市场,从事微商活动。工商管理部门没有要求微商进入市场前进行登记注册,一方面,这是微商得以迅速蔓延的一个根本前提;而另一方面,这也间接导致了微商市场乱象丛生,微商侵权案件增多,维权难度加大。

(三)虚拟空间下交易,举证难度大

与传统电商一样,微商交易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但是不一样的是,微商交易仅仅与卖家、消费者两者之间产生关联,是一种直接性的交易,缺乏第三方平台监管给微商交易带来极大风险。这种风险所带来的难题是维权过程中的“举证难”,虚拟空间内就购买问题进行谈判、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直接交易、交易完成后不出具发票等现象都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难以找到事实性的凭据,举证难度的增大就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极大困境。

(四)法律滞后性决定维权缺乏法律依据

在法律层面上说,由于微商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而法律法规的出台往往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期。关于微商的立法空白导致法律法规在对微商的规制上显得无力。消费者在维权诉讼过程中,由于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往往在侵权事实认定、责任程度认定、损害赔偿认定等多方面陷于被动。甚至对执法机关而言,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执法的合法性和力度都将受到影响。

三、微商环境下多方维权机制形成探究

(一)建立微商行业协会,形成行业监管

对微商而言,可以从业者督促形成行业协会,吸收微商从业者为协会会员,受行业管理规定限制。微商行业协会可根据规定对微商从业者进行定期信用评级,评级较低者,提出警告,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行业可以对微商从业者做出处罚,甚至将其从微商市场中剔除。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选择向微商行业协会投诉。

(二)从载体出发,强化微商生存平台的双重责任

微商的生存搭载于各种社交网络平台,新浪、腾讯等第三方企业应当在确保用户体验的同时,承担适度的双重责任。

一方面,社交网络平台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比如,在不侵犯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对微商从业者进行网络监管,积极接收和处理用户的举报信息,一旦出现微商卖家违反法律规范进行交易时,对其账号进行关闭操作,同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工商管理部门。

另一方面,社交网络平台也需要在举证方面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用户在社交网络平台进行购物行为出现维权争议时,可以请求社交网络平台充当证人的角色,通过调取聊天记录等证据,为消费者维权提供证据上的法律支持。

(三)探索建立微商登记制度,加强工商管理

微商环境下,之所以侵权案例不断增加,从根源上来说,是因为微商缺乏制度性的准入规定。因此,探索实行微商登记制度是极为必要的,任何人若要从事微商,除满足民事能力这一基础要求外,还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工商管理部门只需对登记人的民事能力进行审查,就登记人的基本信息和其所要从事的业务领域进行登记备案。除此之外,工商管理部门还可尝试建立回访制度,对微商卖家从业情况进行抽查式的跟踪,在一定程度范围内规范微商从业者的从业行为。

微商登记制度的建成,有多重裨益。第一,对行为人进入微商市场设置了一定门槛,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无证经营的现象;第二,便于工商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微商发展状况进行适度监控。这种适度监控表现在简易审查和适时回访上,在实现规范微商行为的同时,也不会过于加大工商管理部门的负担;第三,为消费者从事微商交易、进行微商维权提供了支撑。消费者在考虑购买微商卖家所销售的商品时,可以查阅其营业资质;而在出现维权情况时,消费者则可前往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获知从业者的信息,利于后期维权过程的推进。

(四)政策先行,逐步将微商纳入法律规范轨道

据不完全统计,针对电商发展愈加普遍的趋势,我国已经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同时,微商毕竟与传统电商不同,发展仍不稳定,因此需要设立进行一些特殊化的法律规范,以形成常态化的法律规制。在此之前,各地区首先应当结合本地区情况颁布一定的政策,起一定的缓冲作用。

具体而言,对于微商的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将微商这一概念纳入法律范畴,在法律上明确其范围界定。微商的产生是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结果,首先应该明确微商的合法性,再以法律进行规范;二是建立微商的市场准入机制,配置微商从业者的权利义务。在市场准入方面,建立微商登记制度,便于工商部门进行监管,同时需要明确从业者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规范从业者的行为;三是建立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在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等进行明确,加大对消费者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四、结语

微商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形式,在产生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保障微商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填补法律空白。从很长一段时期来看,微商环境下消费者维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微商从业者、第三方平台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

[1]彭雨冰.论微商的定义和现状[J].智富时代,2014.12.

[2]邱滨泽.浅析微商法律问题及制度规制[J].商场现代化,2015(14).

[3]石海娥.不可阻挡的微商趋势[J].光彩,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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