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解读

2015-02-06 23:12李丽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农业

关于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解读

李丽

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石435002

摘要:当前发展循环经济已成为我国十分重要的基本国策之一,而积极开发循环农业经济则是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关键环节。要形成合理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一定要依靠于法律体系的完善。本文在对循环农业经济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在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的法律层面策略。

关键词:农业;循环经济;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100-02

作者简介:李丽(1974-),女,湖北武汉人,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成员,从事环境法研究。

以往我国农业所遵循的是从资源到产品,再到废弃物排放的单一流动的线性发展方式。这一发展形式不但导致农村耕地有所减少,水资源变得十分短缺,而且农业资源的利用率偏低,导致农业生产力滞后,并且引发了诸多农业污染以及生态环境被破坏现象的出现。所以,在这一新形势下,十分有必要切实转变原来固有的单一流动型的线性发展方式,把减量化、再循环以及在最大限度上降低废弃物排放量为主要原则,从而在我国农村积极实施农业循环经济。如今,影响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业循环经济中的法制建设滞后,为此一定要尽可能地健全完善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循环农业经济概述

我国农业一定要积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从而实现经济、社会以及生态建设的最理想综合效应,进而提高我国农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实力。所以,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就在于全面统筹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长期发展以及环境保护中的各类关系问题,把农业系统的经济性活动切实合成为一个完整的经济循环链,也就是把上一农业经济环节之中的污染物以及废弃物进行合理的技术化处理,从而切实转化成下一农业经济环节之中的新资源。要自觉依据减量化、再利用以及再循环等“三R”原则来实施各种农业经济活动,应用各类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来实现我国农业资源的高效化、长期化利用,从而让我国的农业开发能力得到切实提升。

二、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在法律层面上的问题

(一)宪法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虽然我国宪法提出要保护自然资源与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时,但是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战略视为重要的指导思想。与此同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循环经济理念也未能在宪法中得到体现,这在相当程度上会导致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的脱节。这样一来,就导致部分地方的农业循环经济建设没有所需的资源环境以及过硬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一部分行为主体为追求局面利益而不惜大量应用农药、化肥来促进农产品增产增收。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但导致农产品生产成本持续提升,而且还会产生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耕种的条件持续恶化,进而造成农产品的品质不断下降。

(二)缺少专门化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法规

开发农业循环经济可以说是一场对经济、农业以及社会进行重大变革的系统性工程,虽然我国已经先后制定出大量和农业循环经济息息相关的积极鼓励实施清洁生产、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境污染治理等各方面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体系,而且相当多的城市也已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出诸多和农业循环经济具有关系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然而,就总体而言,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牵涉到财政、金融、贸易、科技以及教育等各个方面的法规制度依然具有诸多空白,急需制定出专业化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

(三)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性不足

如今,牵涉到农业循环经济的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属于宣告性的条文,规定得太过原则,显得过于抽象。这一太过原则化的法律法规肯定会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出现,从而让农业主体在面对该问题时无法找到可实施与可执行的保障机制,如此一来即有可能造成法律法规颁布之后难以有效地加以实施,从而让有关立法丧失了本应具有的现实性。比如,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明文规定了农业生产人员应科学、合理地运用化肥、农药以及农用薄膜等以改进种养殖技术,从而全面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化、无害化以及农业废物利用的资源化,进而防止农业环境产生污染,并且禁止把有毒和有害废物用于肥料或造田,但是却无任何具体的规定,如此一来自然就缺少了可执行性以及法律的强制力。

三、加强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的法律层面策略

(一)运用循环经济理念改进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

一是要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应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坚持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二是要对目前已有的和农业相关的法律实施一次总体上的改进。为此,建议全面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各类法律,从而把循环经济之理念有效融合到法律体系当中。比如,要对我国农业资源的节约以及废弃物利用实施特殊条款之规定。三是要认真修订能够和《农业循环经济法》进行配套的《政府采购法》、《商业银行法》等各项涉农法律法规,并且在其中加入积极鼓励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应政府扶持内容。

(二)建立完善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法规

《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一部综合性的重要法律,直接牵涉到我国国民经济之中的各领域,所以也就不可能对农业循环经济的各项举措加以明确规定,只能规定相对比较宏观的而且覆盖面也比较广的内容。所以说,在此法颁布出台之后就应当以此为主要依据,制定出专门化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变得十分重要。

一是要力争早日出台我国农业循环经济领域之中的综合性法律,也就是《农业循环经济法》。要通过该法积极协调与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改进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全力加快我国农业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进而提升资源利用率,全面鼓励各类高效应用农业资源、保护与改善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各类行为,并且禁止各类浪费,尽可能地减少低效化运用农业资源甚至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之行为。要把农业系统的各类经济活动进行妥善地合成,从而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循环链,并且模范遵守减量化以及再利用、再循环之原则,更加合理地组织我国农业经济的生产,有效转变我国经济增长的方式,向着实现农业资源及其消耗的零增长之目标,进而促进我国农业资源的高效化、节约化以及永续化利用,让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以及农业产业的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并且最终在全社会的范围之中实现我国农业产业的良性运转。

二是要力争早日出台维护农业循环经济稳步运行的配套法律法规。其一是要制订出确保农业生态环境得到切实维护的专项法律法规。要加快制订出台《农业生态环境保障法》的步伐,确定我国农业生态环保之重点,切实理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管体系,有力地规范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企业、个人在农业生态环保当中应尽的职责以及义务。通过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农业生态环保机制,并且用国家强制力进行保证,更好地控制与治理环境污染,维护我国的生态平衡,进而实现我国环境保护和农村经济的同步稳定发展。其二是要促进我国农业自然资源走向市场经济化。要更好地实施各类农业资源的有偿使用机制、生态环境损坏赔偿机制等。前者主要是指国家运用强制性手段要求使用农业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一定标准的费用,这就需要用立法形式加以反应,从而让企业以及个人运用市场化方式更加公平地获取农业资源的开发权。后者主要是指对损害生态环境的各种行为或者产品实施收费,并对保护环境的行为或者产品加以补偿,对于由于生态环境被破坏而遭受损害的群体进行弥补,这样一来就能激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切实保护好环境资源。其三是要规范我国各地政府对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之投入职责,这就需要尽快地制定出《农业投入法》,其中应当明确我国各级政府在农业领域的事权以及财权,并要求政府部门严格依据职责给予农业循环经济以必要的投入。当然,在农业投入的责任上还应当按不同的区域进行分别对待,各地区的投入量以及投入结构应当有一定的差别,体现出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倾向。

(三)启动《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

我国的农业循环经济是以积极有效地运用资源以及实施保护环境为前提的,从而将经济活动对于资源、环境所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的程度上,这对于改进我国农村的生活环境,促进我国农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具备了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农业循环经济能够得到更好地发展,切实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一定要启动修改《环境保护法》工作,把环境预防以及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原则进行全面贯彻落实。一方面是要增加涉及到面源污染等内容的预防性举措,从而让我国传统农业以及常规农业技术能够实现生态化的改造。例如,为确保土壤环境能够实现生态的平衡,可规定应用生物等方法来治理农作物所产生的病虫害。化学药物尽管见效比较快,然而却容易让昆虫形成抗药性,而且还会造成环境的重度污染。生物农药主要存在于自然界,因此运用病原生物制剂不但不容易让害虫出现抗药性,而且还能更加广泛地应用到绿色食品以及有机食品生产之中,从而提升我国农作物之品质,提升农产品的价值。另一方面是要形成农业以及农村自然资源的核算机制,从而实现对我国自然资源进行动态化的掌握。当然,还应当形成我国农业技术环境政策的制约体系,从而加快我国农业从资源耗费型往资源循环利用型进行转化的进程。

(四)形成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在配套的财政政策上应当设置数个能够扶持循环农业经济取得较好发展的循环农业研究开发专项基金;二是在配套的税收政策上应当依据循环农业经济的发展方式来生产、加工以及销售各类农产品,并且给予减免一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在配套的信贷政策上应当对循环农业经济项目予以低息贷款或者无息贷款的支持;四是在配套的补偿政策上应当形成农业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农业资源循环利用的补偿机制等,由受益方向循环农业经济的生产者每年给予相应标准的经济补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农业生产管理中引入循环经济,是对以往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的一种创新与发展。无论其采用何种模式,其在本质上均是一场极为深刻之变革,均能揭示出农业生产的根本性特点。在此过程中,建立完善农业循环经济立法,能够更好地维护人与自然、社会之间的关系。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目前与今后的实际需求,制定出不仅符合如今发展实际,而且还能够为今后发展创设出更好条件的农业循环经济领域的立法,从而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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