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思考

2015-02-06 23:12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官员犯罪

金 钊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117

现在的中国正在飞速的发展,依法治国也在全面推进,而要成为一个法治的国家,必须先拥有一个清廉的法治政府。所以,反腐倡廉是我们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是最为重要的一步。2015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 件,同比上升42%。查办涉嫌犯罪的原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 人,同比上升40.7%,其中原厅局级以上干部589 人。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办理周永康、徐才厚、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金道铭、姚木根等28 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涉嫌犯罪案件。”[1]由此可见,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严峻的形势。

一、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难点

(一)领导干部的干预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数量上呈现着逐年上涨的趋势,在涉案官员级别上呈现出级别越来越高的趋势,并经常伴随着出现窝案串案,在一起贪污贿赂案件中很多官员可能都是贪污贿赂利益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并且官员之间常常伴随着情亲,友情之类的密切联系,使许多贪污贿赂案件受到领导的干预,使案件的侦破受到一定的阻力。

(二)案件来源的不稳定

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线索来源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检察院直接发现;(2)有关个人、单位的检举或被害人的控告;(3)犯罪嫌疑人的自首;(4)纪检监察部门的移送。在这些案件来源中检察院直接发现和检举、控告占到案件来源的60%以上,但是经举报的大多数线索质量不高,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检察院直接发现的案件数存在着不稳定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机制不够稳定所决定的。所以,在案件的来源上需要一个有效、及时发现案件的良好且稳定的机制。[2]

(三)侦查手段的落后

现在的贪污贿赂犯罪往往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此类案件不同于传统的刑事案件,很少有现行犯或者犯罪现场,常常不留痕迹。犯罪分子多数为位高权重的官员,知识水平、社会阅历、反侦察能力都是其他类型犯罪分子不能比拟的。由于检查机关侦查手段上的落后、主动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大多数贪污贿赂案件的发现都不够及时,出现很多大贪巨贪的情况。其中不乏有些官员案发时在家中搜出现金就高达数亿元,这足以证明官员贪污贿赂行为之久,我们对案件发现的不够及时,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四)资金流向的不明确

由于隐私权的保护,国家机关相关数据体系的不够健全,使许多贪污贿赂案件的资金流向不明确,资金通过各种方法流往国外,很多的官员都为自己铺好了后路。虽然“天网行动”在国际追赃追逃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上取得了可观的效果,但是由于跨国案件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并不能全面改善资金外流的情况。

现在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为了资金的隐秘性,更多的是选择接受现金、收受变相回扣、进行虚假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给侦查加大了很大的难度,许多行为人想的是把现金先藏于某处,待退休以后再使用赃款。面对种种复杂多变的情况,如果不及时发现,案件侦查起来是十分困难的。

二、大数据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的意义

(一)有助于案件的主动发现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方便,云数据、云计算的应用都成为我们现在化生活必不可缺的一部分。然而,如果把大数据应用到侦查贪污贿赂犯罪中去,建立一个官员信息的云数据平台,经过加工、分析、比对、研究各方来源的数据,会使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更加多元化,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主动发现贪污贿赂案件,减少大贪巨贪久不能发现的问题,改善检察院面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相对被动的局面。

(二)侦查效率的提高

面对现在计算机及其应用的广泛普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不可逆的,所以把计算机网络及各方资源下的多类数据运用到获取案源、侦破案件中,一定是今后检察机关侦破贪污贿赂案件的必经之路。在现有的运用计算机侦破案件的基础之上,建立一个云数据平台,然后获取犯罪行为人的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去伪存真是十分有效的。不但如此,还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提供有效的线索,从而大大缩短办案时间。反之,如果侦查机关掌握的信息数量有限,不可避免的就会影响案件的侦破。所以,大数据的应用会使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效率有一个质的飞跃。[3]

(三)有利于数额确定及资金去向的调查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往往都十分狡猾,许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运用各种手段将赃款转向境外,或者只收受现金藏于某处,等待其离职或退休后“颐养天年”。“这是侦查力量与反侦查力量之间一组关于侦查信息掌握程度的对抗”[4],犯罪行为人常常利用制作假账、使用多张电话卡及银行户头干扰办案人员的侦查,造成侦查困难,过分依赖于口供的现状。但是,如果将大数据运用到侦破贪污贿赂案件中行为人所有账户及亲属账户的异常便可快速的发现,资金的流向也有一个明确的数据,哪怕是将所有现金藏匿,待其运用资金之时定会被洞察。在认定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以及发现官员及其近亲属资金流动异常的调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有助于预防贪污贿赂案件的发生

如果健全了一个信息化的云数据平台,拥存储大量的相关数据和一个完备的数据来源体系,这对官员会有一定的警醒作用,会使有触犯法律想法的官员望而生畏,会大大减少贪污贿赂案件的发生,有助于贪污贿赂案件的预防。

三、将大数据运动到侦破贪污贿赂案件中的建议

(一)建立完备的数据平台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任何案件的侦破都需要可靠的技术支持作为保证。所以要想将大数据运用到侦破贪污贿赂案件中,第一步就是要建立一个完备的数据平台。最好在检察系统中建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运行此平台,并且要对收集来的数据进行加工、分析、比对、研究。使所有的数据都发挥出其有用的一面,而不是让收集来的数据无可用之地。

(二)拓展信息渠道

拥有了一个完备的数据平台后,要想能真正的把它运用到实践中去就一定要有足够多的数据进行分析,大数据时代下,数据越多对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也就越高,数据越多案件的侦破效率也就越高。我我将信息的来源大致分为内部信息渠道和外部信息渠道两个方面。

内部信息渠道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手中掌握的数据(如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这些国家机关所掌握的官员数据首先要进入数据平台,这也是数据的来源的主要渠道。贪污贿赂犯罪对一个国家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在行政机关内部就应进行数据共享,各个部门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对数据的收集。

外部信息渠道是指第三方(国家机关以外的所有主体)的信息渠道。比如,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系统的实名制信息、银行业务的联网核查记录、通讯部门的记录、证劵交易中心等。这些都有利于对官员的基本情况、出行情况、其他收入等情况的掌握,可使办案人员在短时间内发现、侦破贪污贿赂案件,使官员在立案之前就成为一个“透明人”,将贪污贿赂案件防患于未然。

(三)完善立法

反腐倡廉是我国依法治国道路上重要的一步,但是收集信息的同时可能会造成对官员隐私权的侵犯。官员代替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同时,应当让渡出其一些权利,但官员作为公民中的一员其隐私权也应受到保护。我国坚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所以我们获得数据的同时一定要正规化、法律化、规范化。对什么样数据可以收集加以明确,对收集来的数据的如何使用加以明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官员及其亲属的信息进行收集。

[1]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15 -3 -21(3).

[2]杨永华.全媒体时代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的构建[J].中国检察官,2015(6).

[3]邓德兴.信息化引领贪污贿赂犯罪初查[J].法治与社会,2015(8).

[4]陈波.反贪精细化初查实战运作[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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