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全面依法治国新常态下个人维权

2015-02-06 23:12杨子晴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侵权者维权依法治国

杨子晴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475001

公民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侵害。个人权益涉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所有权、著作权、专利权、继承权等方方面面,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但受到侵害,除个人经济上受损失、精神上受伤害外,还会波及家庭,有的甚至引发信访,产生不安定因素。作为社会自然人,一个个体,维权从小处说关乎着一个人的喜怒哀乐和健康生活,事关本人幸福安康;从大处讲,在一定程度上关乎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中国梦的实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探讨研究个人维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对维权的初步认识

维权是相对侵权而言的。所谓侵权,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维权指的是为公众利益及个人权利进行诉讼的文化,维权的范围既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行政及司法诉讼,也包括对政治异见者的基本司法诉讼权利辩护及行使。

维权是建立在立法基础上的,没有合理健全的法令制度,空谈维权就是纸上谈兵。封建社会,君命大法就是法律法度,如“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①,这种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法律,普通百姓又有多少属于自己的权利呢?没有权利,维权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民国时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站在人民的角度思考,但内容还不够完善,加之,社会动荡,民不聊生,维权也是人们的奢望。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宪法的产生,人民参政议政,当家作主,司法体制不断健全,法律内容逐步完善,维权走进了普通人的生活。特别是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是为个人维权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维权促进法的产生、修改或完善。“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②。生活的千变万化,社会的日益发展,个人维权不断提出新问题,静止的法律势必跟不上日新月异的时代步伐和人民的需求。现在个人维权主要集中在网购、个人信息泄露、P2P网贷、汽车及旅游消费等问题。特别是前段时间,媒体报道、人们热议的个人“专车”与“的士”抢生意,质疑“专车”的合法性。“的士”司机们痛斥“专车”为“黑车”并指责其行为违法,事实上,这种“专车”在自我管理上做得很好,相对“的士”的拒载,“专车”服务更胜一筹。对于“专车”这一新生事物是否合法,翻遍我国的法令条文,并没有对它权限的描述。可见,解决新领域的新问题,需要法治建设与实施的速度尽快跟上社会发展的速度,这是新生活、新现象对新法律的呼唤。综观《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等等法律的产生,不难发现,这其中维权的力量功不可没。在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人们应时时关注法律,当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善于用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在维权中促使我国法律进一步更完善,让维权更有力量。

二、个人维权的眼前利益与长远价值

“要求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③,权利源于人格,要求权利就像我们呼吸需要空气一样自然,如果说作为人没有了权利,那就是对人格的挑战。失去权利的人生,生活就会变得黯然无光,精神压抑,使人麻痹,推而广之,如果一个社会整个群体都感受到了这种压抑,那么,这将是我们人类的悲哀,是一个时代堕落的象征。

众所周知,关汉卿笔下的窦娥确实冤,在那个时代,她的维权方式就是对天发誓,三桩誓愿的应验代表了民众朴素的维权意识,尽管饱含浪漫主义色彩,但也道尽了劳动人民的心声。那字字含泪的抢天呼地是那个时代法制的失败,更是个人维权的失败。这个影响是深远的,处于那个时代的人们在洞悉窦娥冤后,有谁还有勇气,去应用那不适合自己的法律条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呢。“冤死不告状。”,这种特殊的不维权心理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其内心的酸楚鲜为人知,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对维权的无奈和举步维艰,在这种怯懦的无奈之后,是人们对其它事的置若罔闻,因为自己遭受了不能维权的痛苦,谁还有那份担当去关心他人和社会呢?这种坏的影响悄无声息地滋生着,蔓延开来,会成为一种集体的、民族的行为。毫无疑问,这是非常可怕的——一个没有勇气去维护自身利益的民族,在国家权力受到威胁时,他也很难挺身而出去呐喊、去抗争。所以,个人维权不仅仅是个体的使命,也代表了一个社会共同的利益。

九十年代初,电影《秋菊打官司》犹如清醒剂使人们有一种醍醐灌顶的感觉。秋菊做得对,“讨说法”使丈夫被打这件事在法律的支撑下,打人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法律正义得到了彰显,使生活豁然开朗,使人生变得有价值,使人们真切地认识到只有拿起法律这个强有力的武器,才能使自己的生活回到正常的轨道。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在关注自己权利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应尽的义务。我们法的关注民生也换来了亿万人民对国家前途命运的深切关注,对国家的义务也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提到了一定的高度。前两年中日政府关于钓鱼岛之争起起伏伏,而民间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街道上挂着的横幅,还有车上的标语,都表达了人们的心声: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在那热血文字的背后,我们读懂了这不仅是国民的拳拳爱国之心,更是对国家的一种方式的维权。有这样的人民作坚强的后盾,中国梦的实现指日可待。

三、对个人维权的现状分析及途径选择

最常见的维权莫过于个人消费维权,但维权现状并不乐观。网上曾对消费者维权有过调查:63.6%的人是对维权成功没有信心;56.4%的人不知道该找谁;54.2%的人觉得不值得浪费时间和精力;44.1%的人是以前找过但没能解决问题。甚至有人认为在网络时代就应该通过网络寻求帮助,调查中39.3%的人认为“网上曝光、投诉”是最有效的维权方式;43.1%的人表示商家最怕就是曝光,对于侵权行为就应该在网上曝光。它反映出一些人对个人维权的模糊认识。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侵权产生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途径。不同的维权途径产生的效果也会有差别。因此,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慎重选择维权的途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选择什么途径来维权呢?

一是直接找侵权者交涉维权。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该侵害对自己的权益受损不大,自己又不愿意花费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去解决,而且侵权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态度较好,并同意作出相应的赔偿,维权者可选择此种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办法程序简单、节省时间精力,成本较低,但可靠性不强,易反悔。

二是借助新闻媒体、网络维权。一些人认为新闻媒体、网络能够造声势,扩大影响,能给侵权者及政府管理部门施加压力,有利于个人维权。不容否认,实际生活中通过它确定解决了不少维权问题,其实,真正能使问题解决的还在于政府管理部门及侵权者的态度和自己拥有的实实在在的证据。尽管借助媒体、网络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能过分依赖它,因为“重头条、聚焦点”是新闻媒体报道的重要特征,对平常事很难说它能持续跟踪关注下去,有时,报道、网络曝光后,反而不利于维权。

三是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维权。主要形式有投诉、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申诉、信访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个人维权由政府管理部门主持处理,其可靠性和正确度有保证。此法较正规,可靠性相对较强,但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四是运用法律武器诉讼维权。诉讼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以法律为后盾,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我们最权威、最有效、最正规和最终的维权途径,但其时间相对较长,成本也较高。在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随着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担当意识不断增强,结案时间定会缩短,维权成本势必大大降底。这是个人维权的主流和方向。

在个人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要防止维权过度。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错误地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可随意向侵权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的安东尼奥和夏洛克原本是一场经济纠纷,夏洛克却坚持要安东尼奥的命。有的在赔偿金额上“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甚至采取要挟手段非理性维权。以上列举的几种作法都不足取。二要区分侵权是无意识的还是恶意的。对无意识侵权者,维权者要给予一定程度的谅解;对恶意侵权者,那是在故意欺负、伤害人,维权者应坚持正义,果断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三要注重保全证据。证据是个人维权制胜的法宝。事实胜于雄辩,纵使侵权者百般狡辩抵赖,在铁证如山面前,不由他不认罪伏法。

四、结语

个人维权,关乎你我,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作为一个守法公民,都希望自己的生活美满幸福充满阳光。我们生活在一个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当个人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让个人、法与国家同步发展,共同见证维权带来的美好明天。

[ 注 释 ]

①张晋藩.中国宪法史[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7.

②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

③[德]鲁道夫.为权利而斗争[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1.

[1][德]鲁道夫.为权利而斗争[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张晋藩.中国宪法史[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3]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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