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监督方法与途径的创新

2015-02-06 23:12赵绵君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监督者立案检察机关

赵绵君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锦州210700

一、创新法律监督方法与途径的具体措施

(一)优化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

首先,反腐败法的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既要能够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政策,同时还应当结合各地实际,有针对的进行,促使该法律能够同时融合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时,还应当明确我国检查机关的职责,相关职务犯罪均由其进行办理,其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应当明确自身实施监察和纪检的功能及范围,并对其具体职能进行详细划分,防止滥用监察和纪检权利从而对相关机关产生困扰。其在日常工作中还应当充分结合有效的法外手段,如“两指两规”等,从而促使合法性在侦查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

其次,侦查权的赋予。监察机关在日常监察工作中,常常会遇到部分不法分子运用多种手段阻碍诉讼活动的现象,此时该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侦查权,提高办事效率。

(二)优化配置诉讼监督权

首先,健全立案监督制度,有效监督立案活动。该制度下,立案工作归公安机关所有、检察机关备案过程中应使用强制措施,同时将公安机关拥有的强制权限进行明确规定,保证检察院能够切实收到相关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内容为刑事案件,这样一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使用的强制措施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状况都能够得到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应当拥有相应处罚权,针对相关责任人拒绝进行立案的做法进行处罚,同时在上级认可的状态下自主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对有效监督不应立案的现象,全面发挥监督职责。

其次,健全侦查监督制度,有效监督侦查活动。一方面,在侦查过程中体现法律重要性,在审查过程中注重证据的强化性,积极将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等。这样一来就能够促使监督工作机制得到完善,尤其应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监督机制,经过有效监督,确保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效避免非法逼供等做法。另一方面,审查逮捕程序的完善,检察机关工作中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如申辩权等,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提高公正性。

(三)优化配置法律监督手段

首先,提高监督工作程序性。诉讼化法律监督职能,将相应的侦查和监督权利给予检察机关;对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进行有效的调查权等。同时将惩戒权利给予检察机关,当执行任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出现违法举动时,检察机关应在向上级汇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厉惩戒。

其次,增加同步性监督规范。一方面,构建信息通报制度,跟踪监督和案件查询等制度,促使检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始终拥有高度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制定提前介入制度,在相关工作中,检查机关可以进行提前介入,对案件调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促使及时性在法律监督中得以充分体现;最后,构建法律监督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避免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出现争端和偏差。

二、创新法律监督方法与途径的内在要求

(一)建立启动违宪调查制度

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为检察机关,其日常工作中,促进国家法律的统一落实是其重要职能。在统一实施国家法律的过程中,首先,促使相关机关能够正确落实现有法律;其次,杜绝地方性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现象,有效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违宪审查制是我国为了统一实施国家法律而制定的。

(二)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行驶行政权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对违法或不正当行为进行纠正,并且能够及时的指出相关解决意见。该制度在监督行政权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不同案件实际情况,监督主要以检察建议等形式为主,一旦建议发出,相关人员却故意不及时落实,可以想起提起诉讼,如果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则受害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被追究渎职责任。

(三)建立司法弹劾制度

法律监督在行驶过程中一旦被阻挠,监督者可以要求被监督者收到权力机关的弹劾。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阻挠程度行驶不同程度的惩处,例如,情节不严重者可以由检察机关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动议;相反的,则可以在监察部门的同意下,向被监督者进行党内处分。

三、创新法律监督方法与途径的目标

实效性也可以说是法律监督的有效性。该效性在使用过程中拥有两种形态,即有形和无形两种效力。前者指的是,在监督活动下,监督者在采取行动的过程中对被监督者产生的一定影响和直接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首先应当明确法律监督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的整体结构,从而充分展现出同法律监督制度相关的其他配套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同时运用一定技术手段促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充分操作。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应当被作为我国法律监督实施的重要基础,在时代不断进步的过程中,逐渐探索该制度变法发展的规律,并结合被监督范围的变化,不断对该制度进行创新式完善,与此同时,对其实施的具体方法和途径进行创新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宪法给予的职权使命下,促使该制度充分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1]谢佑平,张海祥.论法律监督方法与途径创新的必要性[J].人民检察,2009(03).

猜你喜欢
监督者立案检察机关
监督过失犯“归因-归责”路径之厘定
让监督者接受监督——河北省石家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扎实开展“双评”工作
从高粱双反立案调查说起
“先调查,后立案”为何不可?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制度反腐新课题:如何加强对党内权力监督者的监督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论立案登记制度中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防治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
谁来监督监督者——德国检察官之监督与制衡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