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环境立法与天人合一

2015-02-06 20:25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秩序物种环境保护

孙 逸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一、天人合一的自然意义

天人合一作为我们古代礼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其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但只要谈及天人合一,不论涉及哪一方面,其基本理念: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基本会提及。这也是古人对待自然的普遍态度。此种意义上天人合一中的“天”不是超越人可认知的神化的“天”,而是指可被知可被感的自然。在古人看来,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过程中,要顺应自然,尊重自然,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孔子虽从未提到过天人合一这一概念,但他曾有言“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从天人的角度上理解,这句话正是孔子对于天的尊重,不逾矩也就是不能违反自然规律的意思。而他“知天命、畏天命”的思想则更为明显,“知天命”是对自然规律的认知、“畏天命”是对自然的敬畏。

孟子提出“仁爱”思想,这是在孔子思想基础上的发展。“爱物”一词强调了人在对于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需要的积极态度。对于自然规律,需要人发挥能动作用,主动探求规律,采取措施保护自然。孟子曾言:“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湾池,鱼鳖不可胜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孟子的对于自然的认识是建立在实用主义的基础上的,其重点放在了社会、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上,体现出古人朴素的环保意识。

汉儒首先提出了天人合一这一概念,董仲舒有言:“物各顺于名,名各顺于天,天人之际,合而为一。”但此处的天人合一仅限于政治、法律等方面,仍未成为一种普世的价值观念。

宋代是“天人合一”思想发展的巅峰,张载在《正蒙·乾称》中写道:“儒者则因明至诚,因诚至明,故天人合一”,强调认识客观世界规律的重要性,强调人与自然的统一。由此,“天人合一”一词真正成了古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部分。宋儒“仁爱万物”又对“天人合一”有了进一步发展,即有了一种博爱的观念,不仅是对人,更是对物。这样的想法即使在现代也是十分超前的。

无论“天人合一”如何发展,总是遵循着一条不变的规律,即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的。从爱人到爱物的发展,正是把天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的宇宙观的体现。儒家“天人合一”的基本理念,体现的是人伦道德向自然道德的扩展,实现天道与人伦的贯通。“天人合一”的理念强调对自然秩序的遵守,对于人来说,天,也就是自然,构成了甚至高于王权的第一位的秩序,人生而需要遵守,而“天人合一”就是最好的状态。“爱物”在现实实际上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牺牲精神,牺牲小我的经济利益,成全大我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在这种道德理性、“天”的秩序的统摄下,整个社会,自然体现出来一种稳定的状态,也可以说是儒家所追求的“和”的状态。

二、天人合一思想影响下的中国古代环保与立法

先人从很早在环境方面就有成文的法律。夏朝的《禹之禁》中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西周颁布了《代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此二者虽没有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但这也恰恰说明了天人合一的思想并不是古人的创造,而是先民的实践。

根据儒家经典《礼记》中记载,天子狩猎需要遵守以下要求:“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粱;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厨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摩、不卵、不杀胎、不妖天、不覆巢。”先民对于自然的保护是从上至下的,即使贵为天子,也必须处于礼制之下。礼即秩序,秩序不仅包括统治的秩序,还体现在自然的秩序,不能以统治的秩序破坏自然的秩序,这也是礼深层次的含义。

先秦最完备的环境方面的立法要数《田律》。《田律》规定地事无巨细,从树、植被到鸟、兽甚至是虫,极具可操作性。而概括起来,此法恰恰包含了先秦环境立法的两大方面:一、封山,即保护林木,二、田猎,即保护动物。二者构成了维持整个生态平衡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完整的制度建构。

虽然先秦焚书坑儒,而汉朝独尊儒术,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一脉相承的。汉朝休养生息,承秦制而又有发展,月令、时令的区分更加系统化。科学化的进行环境保护。

而秦汉以后规定不断细化,可操作性更强。值得一说的是,不仅在立法层面,执法层面也相对加强力度,就水为例,唐设水部而明清设黄河河务总督等专职进行管理。

我国环境立法呈现出历史久远,一脉相承,从粗到细,由上至下等特点,体现出天人合一的朴素的自然法观念,法礼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形成了我国古代特色的环境立法体系。

三、中国古代环境立法观念对现代社会的借鉴意义

限于中国古代环境立法重农业、渔业、狩猎等方面的环境保护,具体的传统环境立法对现代以工业为中心的社会很难起到借鉴意义。而古代环境立法与现代有本质上的差别:古代环境立法重理念,而现代环境立法重技术。这种差别源于西方法工具主义的影响,法被当做一种规范社会的技术手段。而中国古代法律的精髓恰恰是法背后所隐藏的道德、礼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生命力所在。现代社会环境立法是一种局部性的、狭隘的技术性立法,缺少的是一种整体性的、统摄性的环境立法理念。而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立法理念,即天人合一这种朴素的自然伦理观,正好能弥补这一缺陷。

从工业革命以来,社会中始终充斥着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潮,从战胜自然,到征服自然,再到利用自然,无不带着作为高等物种对于一切其他物种或物质的轻蔑态度。但这种轻蔑从现在看来是无知无畏的表现,是一种盲目的自信。然而中国古代环境立法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宗旨,强调对自然的尊重,对自然规律的遵守。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似乎天人合一的自然伦理观更适合人类的发展。这很大程度上为未来社会指明了一条出路。

其次,近代以来,人与其他生物的关系开始出现矛盾,并急剧恶化。导致食物链遭到破坏,生态循环无法进行,生态灾害不断。生物之间虽然存在捕食和被捕食的关系,但事实上从来不存在上等物种和劣等物种的关系。但这个共识被人类打破,人作为高等的物种无理由的支配着其他所有的物种。这种观念也加剧了人对其他物种的任意性支配,故而造就了如今物种日益减少的悲剧。相反,儒家强调的“爱物”实际上是强者对于弱者的保护,与近现代西方主流的弱肉强食的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而“爱物”更体现出大爱的精神,是人性的体现,是人作为人的尊严。

发展与生存有着必然的联系。而发展也意味着人必须面对与自然的矛盾。众多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以此为理由,肆意破坏环境,以求得发展的速度。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常常忘却了发展的目的,除去生存需要,发展是为了什么,无非是有更高的生活质量。环境的破坏最终的后果就是影响人的生理、心理的健康,恰恰降低了生活的质量。而中国古代强调的可持续发展正是对这一问题的破解。可持续,意味着不牺牲以后的发展空间来获取目前的发展,更意味着一种平衡,生态环境与生存发展的平衡。

[1]方明星.中国古代环境立法略论——从儒道环保思想出发[D].苏州大学,2012.

[2]金荣,陈恩.中国古代立法中的环境保护意识及其对当代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4(7):3-4.

[3]黄红霞,才惠莲.“天人合一”的环境法蕴涵[C].2005年全国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论文集,2005: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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