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法主体范畴分析

2015-02-06 23:12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广泛性个人利益经济法

刘 帆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110036

经济法法主体亦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经济法法主体范畴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对法主体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经济法法主体范畴的研究除传统的国际法律共性外,更应注重其个性,也就是本土性。

一、经济法法主体范畴初探

人类的利益观念是在私有制产生后形成的,利益的本质在最初实际上就是一种个体私利。市民社会的最终形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市民社会所具有的两个核心特征是私有财产和独立国家。在个人利益至上的现代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膨胀,盲目的追求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机和经济危机,在这种形势下,人们开始思考和反省,于是社会利益开始进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者三者之间经历了让从界限分明到相互融合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原来的“国家利益”至上这种观点也逐渐抛弃,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在市场经济下与国家利益越来越密不可分,经济法充分的体现了这一利益关系的走向。所谓的经济法法主体也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在对本国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法主体的体系中充分将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纳入其中,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这三者之间互相融合的趋势。

二、经济法的法主体个性分析

主体总是意味着某种主动性、自觉性、自律性以及某种主导和主动的地位,这种观念不论是在哲学还是其他各门社会学科中都是一致的。在这些特征的基础上,经济法的法主体又存在其所具有的明显个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泛性

经济法法主体的广泛性是由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涵盖了丰富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如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等国家对本国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贯穿与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再生产等各个环节,跨越了宏观与微观,这使得经济法的法主体具有了广泛性。当上升到法律层面时,也就是说由于经济调整的重要性让原本从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可同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甚至在经济调整中的企业和企业内部机构这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实体也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就是经济法法主体广泛性的缘由和表现。

(二)意志性

“主体”这一范畴往往意味着独立的地位和人格,表现在对于社会活动的参与和选择上,以其自主意识来决定。经济法法主体在自觉性上表现为更高的程度,这体现了主体认知能力的增强。自觉性也是主体的一种认知能力,经济法法主体认知能力的增强主要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因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无论是消极的或是经济的,宏观的或是微观的,都带有十分强烈的意志性、干预性和目的性。因此,在国家的干预下,市场上许多自发的如盲目追求自身利益等经济活动则会带上明显的意志性和目的性,这些自发的经济行为同时也能兼顾到社会利益,达到最优的行为目的。

三、经济法法主体范畴外延界定

经济法法主体的范畴外延界定可按照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利和经济权利标准划分为市场、社会和国家三大法主体群。其中按照经济性的标准可将经济法法主体的市场部分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种,将企业和消费者纳入经济法法主体体系的范畴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目标相契合,同时也是在市场垄断、自我保护成本高昂等情势下,对消费者权益采取有效保护的一种方式。社会是一种抽象程度非常高的范畴,然而,其存在的社会自治权利区间是其存在实实在在的载体,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权利范畴。将社会自治权利区间纳入经济法法主体体系主要是因其对经济和法律层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对于社会个体或是整体的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具有极高的经济利益。国家在任何一种经济法法主体的分类中都毫无悬念的是一类重要且独立存在的主体,因此,将国家纳入经济法法主体体系范畴也是毫无争议的。国家对于维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经济调控和管理的职能,对于承担经济发展重任以及管理和调控经济的国家部门机关,都属于经济法法主体体系范畴。

四、结语

经济法法主体具有广泛性和意志性的特点,其涵盖面非常广泛,包括市场主体,如经营者、经济行政主体,如地方政府、消费主体,如消费者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利益之上的,经济法主要起着对经济利益进行调整的作用,而在经济利益不变的情况下,利益的主体却会随着社会角色的变化而变化。加强对经济法法主体范畴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了解不同法部门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深入了解经济法律规范的实际运行机制,以此更好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1]张继恒.现代经济法行为范畴的梳理与提炼[J].经济法论丛,2012,25(02):26-47.

[2]张继恒.现代经济法行为范畴论纲[J].西部法学评论,2012,31(06):9-18.

[3]张继恒.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J].现代法学,2014,20(02):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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