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的合理性

2015-02-06 14:39李海清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危害性犯罪行为

李海清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金州新区分校,辽宁 大连116000

对于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的合理性的问题,经过国内外众多学者对此的探讨和研究,在理论上得到了科学的论证。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要因素,只要有犯罪行为,就一定会存在犯罪客体。它能够在犯罪构成中起到价值判断的功用,揭示了犯罪的本质,能够分清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能够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加以评估,确保犯罪量刑得到正确的裁定。

一、犯罪客体的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定义

犯罪客体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它不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普通关系类型,而是需要被刑法所保护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国家安全问题、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等。如若是这些关系被侵犯,那么犯罪客体必然就产生了。

(二)犯罪客体的功能

犯罪客体作为犯罪要件之一,它不仅在刑事立法中的具有主要的功能,而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功能。所以,我们应当对犯罪客体的功能进行全面的认识利用,促使犯罪客体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方面,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具有价值判断的作用功效,这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然要求。同时,犯罪客体还具有出罪的作用功效,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都应当具备这一功能。出罪功能表现为,犯罪客体既要判定事情的合法与非法的性质,又要对违法或是犯罪客体的程度进行判断。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客体有助于区分犯罪阶段的形态,比如刑事发生案件中罪犯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同时,有助于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按照从重到轻的次序排列。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指的是犯罪行为中的物和人,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它不能等同于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不是具体的事物,它需要通过载体呈现出来,而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客体的呈现载体。犯罪客体的定义已经在上面讲到过,我们应当做到将两者正确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若想给一项犯罪行为定性,这个取决于犯罪客体,而不是犯罪对象。给某一行为的确定罪行,从犯罪对象分析,是得不出什么结论的,只有从犯罪对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够确定其罪行。其次,对于任一犯罪行为而言,犯罪客体必是犯罪构成要件,但犯罪对象却不一定。最后,任何的犯罪行为都会致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但犯罪对象有时还会受到保护。例如,手机被盗,手机主人的所有权是犯罪客体,在这个行为案件中受到了侵害,而手机是犯罪对象,但是并没有受到损害,反而受到了保护。

二、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的合理性分析

近年来,国内外的学者们对于犯罪客体能否作为构成要件进行着激烈的辩论,其中不乏一些否定的声音。但是,如果我们稍加思考,就能将这些否定的声音予以再否定。

(一)犯罪客体能够揭示犯罪的本质

从征表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刑法中有的已经明文规定犯罪客体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背叛国家罪。而对于没有规定的,也要清楚,对于每一个犯罪行为而言,都必然存在着一个犯罪客体。因为无论是哪种犯罪,都会危害到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只要是犯罪必然会有与之相对应的犯罪客体的存在。犯罪的实质就是社会危害性,犯罪客体对其具有判定的功用,能够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客体具有价值评价的功能

这是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互相依存的方面来说的。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犯罪是由不同的部分构成的,并且这些组成的部分,分别对应一个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相互依存,相互联系,需要同时组成一个整体时,方能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那么,这就需要有能够对犯罪行为具有评价作用的构成要件,但是,组成犯罪的其他三个要件仅可以对犯罪行为的事实作出判断,只有犯罪客体能够完成这一要求,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

(三)犯罪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依据

从系统论的知识分析,犯罪构成是由不同的要件组成的一个整体。也可以说,犯罪构成是一个复杂的多结构社会系统,这个系统是由四个要件各自形成的分系统组合而成。而这个复杂的系统中的四个要件并不是简单的组合而成的,它们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在反映一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候,它们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以此来判断犯罪行为的犯罪程度,犯罪客体对犯罪程度的评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根据犯罪的程度将其分成层级,逐一排列顺序,从而建立一个科学的刑法分则系统。

三、结语

综上所述,犯罪客体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应当从本质上认识犯罪客体,不能将犯罪对象与其相混淆,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同时,无论从征表社会危害性的方面、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相互依存的方面,还是从系统论的方面来分析论证,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都具有合理性。

[1]胡万松.浅谈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从小野清一郎的观点探析[J].财经政法资讯,2013(02).

[2]欧锦雄.为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辩护[J].法治研究,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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