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法律规则——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行为为视角

2015-02-06 16:38施艺
法制博览 2015年23期

浅析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法律规则——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行为为视角

施艺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夫妻之间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合法有效,也仅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只对契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因而由于该协议而发生的法律行为并不影响证券法上对夫妻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也不应对强制要约制度的价值有所动摇。

关键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一致行动人;强制要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作者简介:施艺(1991-),女,江苏南通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与金融。

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的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即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由夫妻双方自愿对其共有财产如何分割达成的约定。①

我国《婚姻法》提供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协商在三种财产制中进行选择。分别财产制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③一般共同制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④部分共同制度是指,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⑤婚姻当事人只能在这三种夫妻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不能超出该范围选择,否则无效。⑥

然而,倘若某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为夫妻双方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期期间,就其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五十通过婚内协议转让给另一方,会产生下列问题:其一,该协议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下产生的协议,即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其是否有效?即夫妻一方是否基于协议而获得股份?其二,通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后,夫妻一方当事人将会获得另一方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是否仍然属于证券法上所认定的一直行动人?换言之,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导致权益变动是否触发上市公司强制要约?

一、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及其效力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体现,也即夫妻二人是否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自由约定适用于二人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双方从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形态中进行选择的约定,并非是针对某特定的财产归属做出的约定,而是一般性地建构夫妻之间的财产法状态,对契约成立之后夫妻的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的拘束力。⑦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只是针对某特定财产归属做出的约定,⑧它只是夫妻之间从事的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法性质的法律行为。

选定夫妻财产制的契约就是夫妻财产制契约,其契约内容系关于夫妻财产关系,但是当事人仅能就法律所明定的各种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夫妻财产制。⑨从前述假定情形而言,由于夫妻订立的协议只针对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股份归属,并非是从法律规定的三种财产制度中进行选择,使该种财产制度关系“全盘适用”于夫妻二人的所有财产。因而,该协议仅就上市公司股份的归属具有约束力,对夫妻其他财产归属并没有约束力,从而区别与某种财产制度的选择。

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以共有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⑩所谓共同关系是指两人以上因共同目的而结合所成立,以法律或习惯足以成为共同共有基础之法律关系。⑪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就可以约定对某些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即使此时共有的基础没有丧失。⑫其次,依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应承认夫妻之间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只要是全体共同共有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此外,《婚姻法解释(三)》也认定此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进行的财产性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⑬所以,夫妻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作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间股份分割是否仍然界定为“一致行动人”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那么夫妻间股份转让行为也有效。如果订立此协议的夫妻一方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享有上市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份,并且协议约定将股份分割为夫妻双方各百分之三十,那么,夫妻的另一方将获得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此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是否依旧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发生于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其属于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信息披露制度是一致行动人的理论基础和行为准则。证券市场的核心是公开,只有遵循公开原则,所有投资者才能在获得充分的市场信息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投资决策,从而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主要有两种标准⑭:一种是直接标准,即给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符合其实质内容的便被认为是一致行动人;另一种是直接标准和间接推定相结合,即在规定一致行动的定义后,列举若干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我国针对一致行动人采取的是后一种界定方式。⑮该条第2款列举的12种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换而言之,如若投资人可以向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其就能够证明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那么,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是认定夫妻为一致行动人的相反证据呢?

德国和台湾的民法都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如果不登记或不为第三人所知悉,是不能对抗第三人。⑯《德国民法典》第1412条规定:“夫妻废止或变更法定财产制者,就配偶之一方与第三人所谓之法律行为,以财产制契约登记于管辖机关之登记簿,或于法律行为时已为第三人所知悉者为限,始得对抗第三人;就配偶之一方与第三人间诉讼之确定判决,以诉讼系属中,其财产制契约已经登记或为第三人所知悉者为限,始得对抗之。前款规定,夫妻就已经登记之财产关系之事项,以夫妻财产制契约予以废止或变更时,亦适用之。”⑰台湾“民法”第1008条第1项也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⑱但是,我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薄,因此夫妻关于婚内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法登记。一旦夫妻内部的约定能对外发生效力,势必对第三人的权益和交易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夫妻之间一方因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公示性,所以仍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间股份分割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⑲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即当投资人持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持有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法律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其在规定期间内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强制要约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要约义务的发生以投资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使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达到特定比例为条件。其次,在继续进行收购的前提条件下,投资人负有法定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义务,除非监管机构依法予以豁免。最后,收购要约的主要条件及发出要约的时间均由法规强行的规定,义务人不得自行变更。

从要约收购的首要特征可以看出,投资者在持有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并继续进行收购,以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时,持有人才负有强制要约的义务。夫妻婚内股份分割协议不应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一方面,就婚内股份分割协议对外的效力而言,股份分割协议仅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产生股份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它们的权利变动属于法律行为的权利变动,必须经过公示登记才能对外发生效力,而我国《婚姻法》未建立夫妻财产等登记制,因此该婚内财产协议并不能对外发生效力,仍然由夫妻的一方当事人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享有公司控制权。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当事人获得股份是基于协议的对内效力,并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的意图,并借此获得实际控制权。

四、结语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夫妻间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特殊性引起诸多问题,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由于婚内财分割协议不具有对外的效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夫妻之间仍然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但并不应触发强制要约义务。

[注释]

①<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款中的“协议”就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方具有拘束力”.

③黄朝勇.论新中国婚姻财产制的历史变迁和价值转向[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2,14(3).

④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论坛,2011(02).

⑤陈苇.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及若干问题研究[J].东南学术,2001(02).

⑥杨达文.婚姻家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89.

⑦林承铎.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适用困境——由夫妻二人公司出资协议性质争议引发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2(03).

⑧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学出版社,2000:341.

⑨高风仙.亲属法理论与实务(增订七版)[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7:115.

⑩杨善长.共有法律关系的内外部效力研究——以<物权法>第102条的评析与完善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4(8).

⑪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北:作者印行,2010:584.

⑫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⑬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

⑭彭玉荣.一致行动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1):23.

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过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⑯唐晓雪.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契约的特征[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03).

⑰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

⑱林承铎.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适用困境[J].法学杂志,2012(3):146.

⑲<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