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限度与“无限防卫权”的理性分析

2015-02-06 16:38刘双双
法制博览 2015年23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限度与“无限防卫权”的理性分析

刘双双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永嘉325100

摘要:新刑法出台之后,很多人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以及无限防卫权等问题的争议不断,造成了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偏差。因此本文针对正当防卫限度以及无限防卫权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希望能够与相关法律研究者进行深入交流。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理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4.399

作者简介:刘双双(1991-),女,汉族,浙江温州人,本科,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科员。

一、防卫限度基本认识

(一)设置防卫限度必要性

正当防卫只有在特殊的性质范围内才能够有效,并且其防卫限度也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度量,否则就会引起很多人利用正当防卫来违法犯罪,做出一些有损社会公益、人民群众安全的行为。虽然对于自己即将遭受危害而奋起防卫,这本身也是常规之举,但是防卫限度必须要有节制,否则难以满足法律规范人们行为的要求。国家赋予公民正当防卫,并发起反击的权利,但是反击的力度要有所限制,因此这就出现了正当防卫与过分防卫差异问题,这个差异直接关乎于人们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和理解的时候,必须要根据法律公平性原则作为理解基础,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等有一个正常的理解,尽量规避法律上错误理解[1]。

(二)新刑法对防卫限度规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刑法认识度不断增强,国家逐渐在对刑法进行修订,对于一些不合理的刑法或者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明确修正,然后希望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规范。防卫限度条例中规定的原则比较笼统,导致了人们对于一些必要限度理解为正好制止住侵害人的不法行为,而是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简而言之,正当防卫的强度和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存在着冲突和不适应。这种问题造成了具体司法实践的时候,理论界对于这种防卫限度说法的意见各不相同,基本上就出现了正当防卫限度必要说法、适当说法以及适应说法几种观点[2]。

因此面对刑法对于防卫限度争论问题,对于防卫的限度进行了修订,可以有效改善防卫案件处理过程中防卫过当处理,积极保护被侵害人的利益,鼓励更多人与不法行为展开斗争,同时还积极提倡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构建良好的社会风气。通过修改防卫限度问题,实现了将重大损害标准来取代客观的不应该有的危害标准,为司法机关实践操作提供便利,避免一些理解上的歧义性。

(三)防卫过当认识分析

防卫过当作为防卫过程中使用的阻止违法行为过于强大,且明显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失情况。新刑法对于防卫限度进行相应修改,并且增设了防卫过当具体条件:超出了防卫限度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害者属于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和防卫是否造成伤害二者并存,并不是明显超出了防卫必要限度,且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与之完全相反的防卫过当问题。那么,必要防卫限度就是指反击侵害并且能够达到制止侵害防卫强烈程度。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不能够超出必要的限度,可以采取缓和手段制止侵害行为的时候,若采取了激烈手段,具体判定可以根据双方的人数、体力、是否使用武器和武器杀伤程度等进行综合考虑,从而达到对防卫限度认定[3]。

二、无限防卫权概述

(一)学术理论观点

防卫权属于一种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特殊权利,现代法律中所获取的权利均具有一定限度的,而仅仅体现在法律责任中存在着无限责任。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任何权利均存在着一定的限度,但是却出现了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无过当之防卫等说法。具体可体现在下面四种类型观点:(1)认为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赋予方为人不会对不法侵害者不受防卫强度限制的处置权利,学者认为这方面的权利在特定环境下属于无限权利;(2)无限防卫权主要是指公平在一些情况下开展正当防卫而没有必要限度要求,对于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3)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限防卫权主要是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制其防卫强度,不必担心防卫过当问题。(4)第四种观点则认为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当事人可以具有反击一切不法行为和避免造成任何损害的权利。

(二)无限防卫权理论在实践中的弊端

无限防卫权理论的出现,主要是在刑法第三款中并未对正方防卫限度内容进行限定,使得一些人错误认识到新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制度规定使得现代刑法倒退,严重损害了刑法的进步性,同时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很多弊端。一方面对于法律条文曲解,严重违背了正当防卫中的防卫性质,扩大了防卫过程中犯罪加害任意性,当然也很容易为蓄意违法犯罪分子提供私刑报复的合法化借口。另一方面,无限防卫权将不利于保护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对于这些人的人身权利也是一种严重的损害,无法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将严重淡化我国法律人的人权保障功能。另外,一旦无限防卫权理论形成,那么很容易引发更加激烈的犯罪行为,这将不利于刑法保护机能,同时这也将放弃对于凶犯暴

利执法,放弃了对犯罪人员的再教育机会。

(三)无限防卫权个人看法

虽然当前学者对于无限防卫权存在着不同类型的观点,这些观点仅仅属于文字上的不同,但是其规定性则存在着一定的共性。根据我国针对防卫权发展的历史变化进行分析,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律始终以构建社会主义文明社会不断努力。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制建设始终属于非常重要一环,通过法制来规范和管理群众行为,减少不良事件发生维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随着社会文明化越高,私人使用权利也逐渐变得越来越小,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造成了行使防卫权发展趋势逐渐减弱。

(四)新刑法立法限制防卫限度

为了确保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与他人财产、其他权利等不法侵害进行保护所采取的一系列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于不法分子造成一定的伤害下属于正当防卫,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若出现明显超出限度则必须担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罚的时候应该减轻处罚。对于一些正在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他人安全的暴利行为犯罪面前,必须果断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行为过当,不担负刑事责任。因此,从第二十条法律规定之间三款关系来看,其实第一款主要从总体上给予正当防卫一个明确的定性,与之前刑法比较:新刑法明确指出对于一些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表明了法律对于保护合法权益采取制止违法行为的肯定。虽然从性质上讲都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对于不法行为人损害情况是否超出限度范围,均不属于防卫过当。若正常防卫规定仅限于此,那么在社会中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从第二款中明确了防卫过当的责任问题处理依据,其对于防卫过当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和定性。从根本上解决了正当防卫过程中何种行为才属于防卫过当?限定标准到底是什么?新旧刑法均未明确阐释具体指标,因此导致了人们对于正当防卫案例出现审理结果不一致的问题,这给司法操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在此基础之上添加了第三款,通过列举方式将防卫限度做了一个明确规定,规定指出成立正当防卫的各个条件,例如,防卫意图、防卫时机、防卫起因、防卫对象等均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是一般而言现实生活之中,犯罪形式非常复杂,且多种多样,还应考虑到犯罪人员的心理问题、所处环境以及各种情况。

三、结语

为免于理论界对第三款存在的诸多理解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法的正确适用,希望有关机构尽早对该款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本文针对防卫限度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与法律研究同仁共同交流与进步。

[参考文献]

[1]朱颖俐.对正当防卫限度与“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3:87-91.

[2]杨鸿,商志超.“无限防卫权”质疑[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102-107.

[3]丁伟娟.浅议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1,02: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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