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白背书

2015-02-06 16:38郭艳婷
法制博览 2015年23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

论空白背书

郭艳婷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司法实践中常有空白背书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需通过对空白背书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得出两个关注点,即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和空白背书的补记权。并且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空白背书立法。

关键词:空白背书;法律效力;补记权

中图分类号:D920.5;D922.287

作者简介:郭艳婷(1992-),女,汉族,山西长治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一、空白背书概述

(一)空白背书的概念

在学理中,一般将背书分为完备背书和空白背书。完备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文句和被背书人名称,并签字盖章的背书。空白背书,是指在票据上只有背书人的签名,而无被背书人的签字或盖章的背书。

(二)空白背书的全球性考察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都认为空白背书应发生同完全背书一样的效力。《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4条规定:“当票据为空白背书时,持票人得:一是在空白处记载他人或自己的名称;二是可将票据空白背书、完备背书给第三人;三是可将票据单纯交付给他人。”《日本票据法》和《德国票据法》均有与该条相似的规定。

在英美法系中,空白票据在经过合法补记之后,才拥有同完备背书的法律效力。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的,但又没进行完备背书时,此时的背书即为‘空白背书’,即使是空白背书,付款人也需向合法持票人承兑付款,而且持票人可将该票据进行转让,直到进行完全背书。”

二、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的分析

(一)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

1.对《票据法》第30条的认识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这一规定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该条文,未明确说明背书人空白背书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样立法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偏差。第二,该条没有明确有权进行被背书人名称签字的主体。而在被背书人签名必须由背书人进行的模式下,《票据法》第30条在实践中难以实现。

2.《票据法》认可空白背书的效力的原因

在《票据法》中规定空白背书为有效背书,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一方面,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认可空白背书法律效力的经济基础。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票据的使用频率也渐渐增多,从而空白背书的情况也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另一方面,认可空白背书为有效背书,有利于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若否认空白背书的效力,使该背书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下,则会造成动态交易的不稳定,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我国立法中需认可空白背书为有效背书,并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空白背书的补记权问题

1.补记权的性质

空白背书中的补记权应为一种形成权,在补记权人完成背书的补记后,就认定该票据为完备票据。但在不同学说下,对补记权的性质及其效力有不同的认识。

(1)主观说。主张主观说的学者认为,签名人有无补记权、补记权的行使权限又如何,应以签名人与真正补记权人之间有无补记权的授予为根据。

(2)客观说。客观说主张不论有无补记权的授予,只从形式上看,该空白背书的票据有无补记之可能,补记后的空白背书即为有效。

(3)折中说。该学说是主观学说的客观化。即该学说认为空白背书要为有效既需要有补记权的授予,同时又要符合外观主义的要求。

综上分析,主观说与折中说都需补记权之授予,但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判定背书人是否将补记权授予给他人,因而,对于补记权的性质,笔者更认可客观说。

2.补记权的权限及形式

依我国《票据法司法解释》第49条的规定,持票人的权利仅限于记载自己的名称。但是笔者认为最后的持票人应有权对前面任一空白被背书人名称进行补记。其理论依据在于背书人本应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既然背书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也就意味着其将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权利也授予给他人。依次下去,对于前面任一的空白背书栏中的被背书人名称,最后持票人都有权补充记载。

三、空白背书的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空白背书问题,仅仅依靠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是难以解决的。所以对我国的票据制度提出如下立法构思:

第一,在立法中制定关于空白背书的立法条款。认可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在立法中承认空白背书与完全背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空白背书不因欠缺被背书人签名而必然无效。

第二,在立法中明确空白背书补记权的权限及授予方式。根据票据法理论依据,空白背书的背书人在将票据让与的同时,也将补记权授予给了受让人,这样依次下去,直到最后持票人。所以最后持票人拥有补记前面任一空白被背书人名称的权利。

第三,在立法中承认空白背书是连续的背书。既然认可空白背书为有效的背书,就需要进一步认可空白背书是连续的,最后持票人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

四、结语

空白背书制度是完善我国票据立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在研究空白背书制度时,除了需要借鉴国际上的一些通用的做法,还需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进行,最终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空白背书制度。

[参考文献]

[1]高在敏.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赵海芸.空白背书中的空白补充权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4(4):27-33.

[3]邹宗云.论空白背书[D].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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