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特征及其解决对策

2015-02-06 20:25林占宇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人诚信

林占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00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含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有些人的诚信意识不足,实施恶意的串通行为,虚构或者捏造民事法律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利用法律以及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来达到自己期望的目的,进而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民事虚假诉讼的含义。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主要特征

(一)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较为亲密,绝大部分发生在朋友甚至是亲属之间。①因为找亲朋好友进行恶意串通的成本较低,两者之间协商方便且后顾之忧减少。

(二)案件往往最终通过调解结案。在虚假诉讼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已经合谋,庭上配合十分默契。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之间少有激烈的庭前辩论,通常都是“自认”。②多数人甚至不出庭,直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给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制造了难度。法官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很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在协议合法的情况下,他们的不法目的很难被发现。

(三)一般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在实践当中,虚假诉讼涉及的案由有很多种,但主要涉及在民间借贷和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当中。例如,案件当事人通过制定虚假合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虚假证据材料等方式在诉讼及执行程序中使原告获得赔偿。以至于被告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履行。

三、民事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一)在当前法治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一直将控制公权力作为改革的重要方向

人民法院的职权被不断弱化,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审判模式从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过渡,意思自治原则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这就为虚假诉讼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传统的道德观念无法承受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冲击,享乐主义、以“钱”为本等不良思想影响了许多人,社会诚信缺失,为了钱不择手段。最后,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意识到用法律解决问题是最有效的手段,使得大量纠纷开始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法官很难有充足有效地时间去审理案件,人手缺失以成为现在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在加上法院传统的“调解”优先的结案方式,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时法官不再去对内容进行真伪判断,这些就给了虚假诉讼可乘之机。

(二)解决虚假诉讼的对策

1.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和调解制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调解的本质特征,但从实际调查来看,虚假诉讼正是利用了这一美好制度去达到其邪恶的目的。因此,在适用调解的情况下,除去对调解内容进行合法审查外,还应该对其是否侵害第三人的权益进行审查。当事人不向法院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有关事实的,可以认定调解协议无效。在庭前调整中,如果当事人对诉求无争议,可以通过民间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将公权力从中涤除,从而可以使其对第三人进行救济。其次,要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重要作用,充分给予第三人救济的权利。

2.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造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通过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可以认定案件为虚假诉讼的,应向法院抗诉。同时,根据实际损害是否发生、损害程度的大小,涉嫌诈骗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加大虚假诉讼的惩处力度。一是追究行政责任,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二是追究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行为人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加重行为人的程序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实体法规定,判令恶意串通诉讼的行为人承担实体法责任;三是加强对刑事责任的追究,虚假诉讼的行为造成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应当以犯罪论处。当虚假诉讼行为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其非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虚假诉讼行为以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造成的后果达到犯罪程度时,应根据该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依照刑法和相关罪名定罪处罚。③

4.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和个人的诚信档案,除了用法律惩治虚假诉讼行为人外,还应将行为人的错误行为计入诚信档案,进而影响其其他民事活动,让社会进入到制裁当中去。尤其是要注意到,有些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中,一般当事人并不到庭,而是由律师参与到其中。他们利用其自身的专业性,使虚假诉讼更加隐蔽,很难被发现,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更大的损害。因此,除了加强对公民的诚信教育、规制外,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律师的职业教育,让法律从业者认识到此种行为的危害性,拒绝为虚假诉讼提供帮助。对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参与虚假诉讼的要进行严惩,情节严重的应该交由法律制裁。

总之,虚假诉讼的发生是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诚信缺失的大背景必然要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不能简单的依靠查处惩罚这种单一方式解决。而是应该动用社会的力量,法律的力量等多管齐下,从源头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1]陶涛.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探索[J].法制与经济,2014.3.

[2]梁婷.民事虚假诉讼现状及其规制[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

[3]梁琳.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应对探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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