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律制度下我国探视权的不足与完善路径研究

2015-02-06 20:25叶冲冲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法律制度

现有法律制度下我国探视权的不足与完善路径研究

叶冲冲

福建省福安市潭头镇人民政府,福建福安355014

摘要: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的探视权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本文立足于此,首先从行为主体、立法现状、以及探视权的界定三个方面提出了探视权中的问题,然后又从拓展探视主体、完善探视内容以及明确直接抚养人的义务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路径。

关键词:法律制度;探视权;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3.9

作者简介:叶冲冲(1989-),汉族,福建寿宁人,文学学士,福建省福安市潭头镇人民政府。

探视权是婚姻法赋予离婚后为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对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大有裨益。不过现行的探视权制度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一、探视权的不足之处分析

(一)探视权的行为主体范畴狭窄

根据现行《婚姻法》,仅有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视权,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则被排除在外,这一点是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相脱离的。首先,中国人极重孝道,尤其是祖父与孙辈之间的亲情。并且如今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均寿命普遍提高,三世同堂的家庭十分普遍,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是十分重要的血缘亲属。其次,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无论是城里还乡村的年轻一代往往无暇照顾子女,子女大都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直接照顾,祖孙感情较深。法律在这种国情之下,不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纳入探视主体之中,与未成年人和老人的感情需求是相违背的。[1]最后,按照现行法律,祖孙之间存在一定的抚养与赡养义务,同时他们也是各自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在父母离婚后,孙辈与祖父辈都缺乏法律保护下的正当的探望与交流的权利,那上述的权利与义务之关系便难以得到很好地履行。

(二)立法不完善

探视权是《婚姻法》中保障未直接抚养人权利的重要法条,然而很多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探视权问题在《婚姻法》中却缺乏应有的规定。随着代孕现象的多发,代孕方对于自己所生下的子女是否具有探视权,也是一个值得法律探讨的问题。这种情形如今已经存在,甚至不少代孕妈妈为了获得子女的探视权不惜与“客户”对簿公堂。此外,不少父母的身份在离婚前处于一种特殊状态,如一方因案入狱,但自身并无精神病或吸毒史,对子女也无暴力倾向,他们是否还具备探视权,或在什么程度上具备,也值得法律明文规定。

(三)探视权的界定过于笼统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未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但是仅仅具体到探视的方式和时间上,并没有提到探视的地点和内容以及其他方面的东西。这些和探视权密切相关的因素大都由离婚夫妻自己协商,这就容易引发争端,从而使得当事人的探视权难以很好的实现。其次,权利与义务是一体两面的,我国法律在探视权上只强调未直接抚养方所具有的探视权,却忽略了对其义务的界定。[2]探视权的设置,本为保障未直接抚养方的亲权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然而现实中,不少未直接抚养方滥用探望权,给子女的生活和直接监护人造成了诸多不便。

二、完善探视权的策略研究

(一)扩展现有探视权主体的范围

我国探视权主体范围狭窄,完善立法的必经之途便是拓展主体范围。拓展途径主要分为两点:第一,是拓展已有探望主体的权限;探视权属于离婚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但生育存在着婚生、非婚生、代孕等多种情形,并且父母分居也并不一定是在离婚的情形下,这些都需要法律厘定。第二,将非探望主体拓展成为探望主体。探视权不能仅仅从直系血缘关系来考虑,还要照顾到当事人与未成年的情感需求,将祖父母、外祖父以及其他与未成人存在深厚感情基础的人纳入探视权主体之中。

(二)完善现有的探视权内容

探视权制度的完善,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首先,探视权必须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纳入其中,充分发挥其主动性,而不是使其作为被动的接收者;其次,法律应该明晰探视权的具体内容,探视权在实施时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权利体系,它既包含知情权、交往权等非直接接触的权利,也包括会面这种短期接触的权利,还包括短暂居住这种暂住一段时间的权利。最后法律必需明确未直接抚养者在行使探望权时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此才能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相统一。

(三)明确直接抚养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

从上面第二章的常见问题分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因此,法律必须明确直接抚养人拒绝承担法律义务所必须担负的责任。[3]目前我国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那些不承担法律义务的直接抚养人,仅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种行政责任缺乏必要的威慑力,因此难以切实起到保障探视权人权利的效果。因此之故,法律必须就直接抚养人在履行义务方面的欠缺上,进一步明确其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包含民事的,乃至刑事的。同时法律还可以在探视权制度中引入赔偿金机制,探视权人可以在自身权利得不到很好履行的情况下,向直接抚养人提出金钱赔偿。

三、结语

探视权是我国婚姻法赋予为直接抚养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但目前我国探视权制度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因而,完善探视权制度也应该从拓展探视主体、完善探视内容以及明确直接抚养人法律义务等多个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1]刘萍.浅谈我国隔代探视权的完善[J].学习月刊,2012(10):32.

[2]张馨尹.浅析离婚后探望权行使中的缺陷和完善[J].学理论,2013(5):63-67.

[3]高源辰.对探视权的执行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5(12):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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