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违约形式探究

2015-02-06 20:25郝秀军,陈珑中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行政合同违约形式探究

郝秀军陈珑中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00

摘要: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以非行政主体身份与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管理中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和模式。本文主要从行政合同的概念入手,重点分析论证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表现形式,旨在对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基础理论。

关键词: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违约形式

中图分类号:D925.23

作者简介:郝秀军(1989-),男,汉族,河北邯郸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陈珑中(1990-),男,汉族,河南漯河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行政合同其实就是行政契约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高效的管理目的,提高行政效率,与普通公民、法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不具有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签定的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定,以合同的形式来达到维持与促进公共利益的目标。

行政合同一方面具有传统意义上的权力因素,这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合同签约一方仍然保留其原有的公权力身份,以确保实现最终的行政管理目的,同时,契约精神是任何一种契约的本质特征,行政合同也不无例外,行政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行政合同不仅是公民参与行政管理,限制和约束行政权力的方式,同时也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控制的手段。行政契约是契约规制领域中的一种行政权力表现形式,它是公法与私法的有机结合。因此,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因此,行政合同的归责原则完全可以借鉴民事合同。民事合同主要采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同时也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行政合同中采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笔者看来,行政合同应以严格的过错责任为主,同时兼以过错责任原则。理由主要有:一是行政合同一般都是以某种公共利益为基础,为了更好的实现高效的行政管理目的,此时,强调合同义务的绝对性和"合同必须严守”的规则就显得万分重要;二是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能够更好的促使双方履行合同,严格责任原则使得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且无免责事由时就应无条件的承担不利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合同履行威慑力的体现;三是在严格责任原则下,无违约行为一方只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而不需要对其是否具有过错进行举证证明,这不仅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也能有效的提高诉讼效率;四是坚持严格的过错责任同时兼采过错责任,在双方出现违约行为时,依照双方不同的过错程度分配其应承担的责任,真正做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行政合同是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主体共同构成,因此,就违约责任来说,也存在双方不同的违约责任表现形式。

首先,行政主体违约责任在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又有其自身与众不同之处。行政合同违约形式也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加害给付等,除此之外,行政合同还有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的性质属性,因此这就需要在行政合同中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监督和指导权。具体而言,就是行政机关针对违约一方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直接解除契约权;对于因违约而上升为违法的义务履行一方拥有一定的行政制裁权;以及对行政合同的解释权。上述权利我们一般归结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拥有行政优益权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滥用职权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滥用指导和监督权。滥用指导权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利用自身职权强行要求合同履行一方作出于己不利的变更,从而以便更好的实现行政机关自身权益最大化。滥用监督权则主要指行政机关利用监督之名任意干涉合同向对方变更合同的履行,不正当地妨碍相对人履行合同并为自身谋取法外之利。二是滥用制裁权。滥用制裁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合同的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对任意制裁和对违法行为的随意制裁。三是,滥用单方面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力。这主要就是针对行政机关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任意的对合同作出变更或终止的行为。除此之外,行政主体仍然有其他形式的违约表现,如滥用合同解释权以及其他行政主体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行为。

其次,行政合同相对人违约也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和加害给付等形式。同行政主体类似,行政相对人合同违约形式也存在自身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和指导不能够及时高效的改进;二是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制裁;三是对行政主体变更、终止合同的行为设置诸多障碍以致其无法有效实现目的。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的合同义务外,合同相对人还需要履行法定义务,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作为合法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保障公众利益的顺利实现。

行政合同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为了更好的增进社会管理,更好的完善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双方要能严格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其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就需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应的责任,其目的终归是为了更好的督促各方尽职尽力履行合同义务。

[参考文献]

[1]陈志龙.论行政合同违约行为的不同表现[J].甘肃法治之窗,2010(2).

[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