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南京宝马案”对我国精神鉴定之思考

2015-02-06 20:25董见萌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精神病人鉴定人

董见萌

美国马里兰大学,美国 马里兰州20742

13 世纪精神病被正式列为一项辩护理由,在开庭辩护时被告人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具体的为精神病辩护的案例中就体现为:因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所以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或者主观认知到这是犯罪行为但仍旧无法控制自我。用理性人的规则无法公正地处罚非理性人,因此不具有刑罚当罚性。但发展至今,也不乏有人利用有关“精神病人”的法律条款逃避刑罚。

一、精神鉴定中各群体的权益保障

(一)被害人

一直以来刑事法学更多地是侧重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其在与强大的公诉机关相抗衡时的不利局面。这么做无可非议但是我们是否忽略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只要案发那么就意味着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权益已经受到了损害,相比起刑事被追诉人,被害方的权益已经被侵害而非未来式,笔者认为这是法律必须关注的重点。

笔者认为司法应予被害人及其亲属针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提起异议的权利,法官应在充分考虑相关权利人的申请是否合理之后作出是否重新鉴定的决定。这样做不仅可以增加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参与程度,还可以使他们的权益诉求在程序中得以体现。

(二)公众

很多的精神病被告人可能会重返社会,那么他们也存在着再次发病从而实施暴力犯罪的潜在风险。当这一部分潜在的精神病患者与社会大众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社会活动时,就会造成民众对自身安全的担忧。

综上,我们最好针对那些不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被告人或者强制医疗程序结束的精神病人设立监督报告机制来监督其行为。如若发现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患者有暴力行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告请求启动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但不得不承认,这个社会缺乏包容,人们为了避免与精神病人接触,轻微的精神病人或许被夸大使得司法机关对这些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也是社会各界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被告人

虽然宝马案的被告人律师试图以“精神病人”逃避法律责任,可从普遍意义上讲,被告人也是此类案件的弱势方。精神病人常常被视作异类,机构化的精神病医院模式以牺牲患者自由权为代价,换取社会安全感。在美国,即使是法庭已经判决被告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被告人仍需接受强制医疗听证,以此来判断继续判决是否因其精神疾病或具人身危险性而被监禁。2006年的Clark.v.Arizona 案中,尽管被告人因以精神病辩护为由被判无罪免去牢狱之灾,却但是他却依旧因“非常危险”而必须接受强制医疗。我们必须要认清楚“精神病”并不是法律的漏洞。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精神鉴定案件中的适用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若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无法判断,无罪推定原则是否适用?有学者认为现代精神病鉴定中若采纳“无病推定”原则,并不利于被告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判定有罪,承担刑事责任远比接收强制医疗更为严重。若采纳“有病推定”原则似乎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笔者质疑的是,关于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能否成为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在1954年美国所采用的达拉谟规则中,允许使用医学界的标准来判定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仅凭精神病学专家的鉴定就能取代法官的最终审判,那么这样的审判也有失公允。

笔者认为,涉及精神鉴定的案件,应以法律原则为最终判决的依据,而精神疾病鉴定书只是一项参考依据,并非“无罪通行证”。当被告人犯罪时精神状态不能确定的时候,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推定是否有罪,而不能推定被告人无精神病,从而无罪。在2013年艾迪·劳斯枪击案的审判中,尽管他已经出具了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书,但法庭仍判处其有罪。

三、精神病鉴定人出庭问题

精神病鉴定是对最为复杂的人类精神进行鉴定,不排除被告人装精神病的现象。为了使鉴定结果被庭审各方接受,两大法系庭审均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在德国法院庭审中规定鉴定人必须到庭接受质证。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则会面临承担当事人的误工费等民事赔偿责任。在美国,精神病鉴定人由控辩双方各自聘请,在庭审中接受控辩双方的正反询问,属于证人证言的一种。

通过对美国和德国两个国家的对比,可以看出鉴定人必须出庭是一致的。我国现阶段法官判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高度依赖于鉴定意见,若鉴定人不出庭其鉴定意见就能被法庭采纳,审判的公正难以使人信服。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利用立法手段规定在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该鉴定结果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最大限度地避免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

[1]陈卫东.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立法与实务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10.

[2]冯建红.精神病院里的特殊患者[J].方圆,2014.4.

[3]张羽.国外精神病患者的命运转折[J].方圆,2014.4.

[4]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公安监所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出庭作证精神病人鉴定人
社区管理精神病人全血细胞分析
鉴定人可否参加开庭?
精神病人住院自缢 医院担啥责
民警出庭作证实训课程教学探析
鉴定人出庭经验谈
论公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相关问题探讨
艺术天才与精神病人或有遗传关联
刑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究
对我国鉴定人不出庭现象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