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的理解与认定

2015-02-07 00:52胡琼方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网络诈骗认定手段

胡琼方

平阳县人民法院,浙江 平阳 325400



网络诈骗犯罪的理解与认定

胡琼方

平阳县人民法院,浙江平阳325400

摘要:随着网络与我们生活越来越紧密,网络生活俨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诈骗具有覆盖面大、隐蔽性强等特点。近年来,网络诈骗手段花样不断翻新,危害日益严重。本文从网络诈骗的概念及作案手法出发,重点分析网络诈骗的犯罪构成,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关键词:网络诈骗;手段;认定

一、网络诈骗的概念

(一)诈骗的概念

诈骗,指的是立足于非法占有,通过编造一些假象用以骗取外界钱财或物品的一种行为。因为这种不法行为主要是通过诱导来促使人们上当,所以容易削弱人们的防范意识,使人们容易掉入设下的圈套。

(二)网络诈骗的概念

网络诈骗,指的是立足于非法占有,借助互联网构造一些虚假现象,骗取数额比较大的钱财或物品的手段。网络诈骗与生活里常规的诈骗相比,两者主要的区别是实施诈骗活动时采取的手段不同,前者是借助互联网而发生,后者则单纯地发生在生活里,没有借助互联网。

(三)刑法对网络诈骗的规定

网络诈骗在法律上也属于诈骗罪的一个类型,所以对于这类案件,可以按照刑事法律中诈骗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二、网络诈骗的作案手法

网络诈骗常用的手段主要可以划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一)通过电子邮件,制造虚假信息使用户掉入设计好的圈套

不法分子通过一些含有虚假信息的电子邮件,进行大范围传播,一般都是用中奖、银行卡出现异常等信息来诱惑用户,进而窃取到用户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以及用户个人的基本资料信息等,然后通过掌握的这些信息,对受骗人的钱财等进行盗取。

(二)通过一些“钓鱼”网站,窃取用户的账号密码

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建设一些与著名商城或金融服务高度相似的假冒网络平台。当用户不慎进入该网站时,输入用户的卡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后,这些信息就会被窃取,使用户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三)制造虚假的电子商务活动,对用户实行诈骗

不法分子借助一些电商网络平台,在上边发布虚假的信息,打着“超惠”“慈善”等口号进行招摇撞骗,从而使购买者上当受骗,承受损失。

(四)利用“木马”程序和“黑客”技术对用户资料进行盗取

不法分子以邮件的形式或在网站内设置隐蔽的“木马”程序,当用户对这些网站进行访问时,个人的资料就会被窃取;当用户进行网上的消费时,“木马”程序就会将用户的账号密码以及卡号等重要信息自动发给不法分子,从而盗取用户的资金。

三、网络诈骗犯罪构成特征

(一)犯罪客体

网络搭建的世界是一个虚拟的、不真实的世界,这个世界并不是客观存在的。立足于互联网进行研究,网络世界是依靠TCP/IP协议技术以及用户资源共享的条件这两者而生成的。笔者认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客体指向的是网络信息交流传播的合理秩序,其侵犯的直接客体属于对所有权的侵犯,并且该所有权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所以,对本罪的界定应有一定的范围,如在网络平台中骗取他人感情的行为就不属于此列。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主要表现为实施了一定的诈骗行为,且该行为必须违反法律关于网络平台使用的一般性规定,同时利用网络为实施手段。在行为的并列选择上,只要实施了以下任一行为即构成犯罪,一是虚构了相关的事实情况;二是隐瞒了真实的情况。但是实施这两种行为的方法并未在法律规定中有详细体现。

(三)犯罪主体

网络诈骗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的范畴。根据数据显示,网络诈骗犯罪主体的年龄一般在16岁至40岁之间,这类人群通常对于网络有一定的了解。但不能就此认为只要了解一定网络知识的人就是特殊主体。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特殊主体的身份是一种人身上的地位或状态,该地位或状态能够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能够被视为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一般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在法律地位上处于特定的地位等。另外,以具有网络知识为标准来界定网络犯罪是不科学的,因为从众多的网络犯罪中来看,犯罪人绝大多数都只是普通人,对网络的了解也很有限。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心理上具有直接的侵占念头,其行为之目的就是为了占有公私财物,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

四、网络诈骗的对策

现如今,中介服务和购物都扩展到了网络平台中,并且近年来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所以,人们在网络上也越来越容易面临诈骗等风险。现实中,人们迫切希望实施一系

列有效的方法来解决网络诈骗问题。笔者总结如下: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的监管行为和惩罚行为具有合法的依据。人们的法制观念愈加强烈,网络平台的完善也需要加强法治的观念,所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越来越重要。除此以外,相关各方对于问题的处理方式和配合程度也非常重要。

第二,从行业自身来讲,必须加强对自身的道德约束,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的内部机制。网络安全服务的提供者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安全保障职责。

第三,从网民的角度来看,社会还要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大众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还可以利用大众的力量为网络安全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加快反网络诈骗产品的研发,加强网络安全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规范性。

[参考文献]

[1]施凤芹.手机短信与网络诈骗犯罪[J].河北法学,2005,07:77-79.

[2]刘继雁.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三个争议问题[J].人民司法,2012,14:65-66.

作者简介:胡琼方(1992-),女,浙江永嘉人,平阳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网络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1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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