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否定

2015-02-07 00:52姜恩宇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公司法人法人股东

姜恩宇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含义及特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含义是指为了防止滥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关的司法机关可以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依法判定该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或公共利益的损害所承担其必要责任的一种法律手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公司人格否认主要是以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为前提;如果该公司没有法人人格,那么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二、公司人格否认的最终结果是要使公司中的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一种特定的情况,不能进行普遍的应用;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司中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再度调整,从而更好的展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所存在的缺陷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建立良好和谐的公司结构与稳固有序的市场秩序是起着巨大的积极作用的,但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来解说,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即有利就有弊。因此,我们更应该对此进行客观的评价。

因此,我们就不得不介绍一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主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必须是该公司所含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二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张者,即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一般来说是指公司的自愿债权人。

(二)行为条件。主要强调的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利用者必须产生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三)结果条件。主要是指公司法人的人格利用者,通过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否认实质的混淆

从它的定义来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要进行否认的并不是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是要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只是在某种特定的场合下要求有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而这并没有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只是将公司与有关股东在法律上视为一体。在此过程中,公司在其他场合照常从事经营活动,即公司的法人人格并没有被消灭。即使在特定的情况下,只是有关股东代替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没有暂停或中止,直至最终导致公司破产的结果,公司的人格也不会因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而被消灭殆尽。

(二)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

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而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在适用上是无法被相关法律所节制的,而这又势必会导致股东有限责任成为一纸空谈。正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长期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所以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制度时,只能参考在日常实践中所总结出来的一些相关因素,但是这些因素并不是对其实质性的解释,最后也只能由法官自己进行裁决。因此在我们一般人看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制度所应该考虑的公司资本不足,并不是将公司资本与公司法中对该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相对比,而是将其与该公司所经营的事业中所隐含的经营风险相对比。但问题却依然存在,公司所隐含的经营和管理风险同样是不可以确定的。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非必要存在性的具体分析

(一)有限责任制度对经济发展的益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否认的实质是针对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股东的有限责任则是股东设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更是制定公司法的基础和关键。

有限责任公司逐渐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有限责任制度更加适应了商品经济对公司的客观要求,逐步实现了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资本集中与整合,降低了企业建立所需要的成本,促进了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有利的推动作用,也逐渐成为公司不断进步与发展的原动力。由此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制度日趋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主要也是因为它所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价值和其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重大作用。

(二)有限责任制度能更好地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从而鼓励投资

在无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一般要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因此其承担风险过于巨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影响了企业规模的再扩大,并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还有,投资者为了避免承担这些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自然会要求实际参与到公司的相关管理,从而难以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就无法使经营管理专业化。相比而言,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的投资风险有了一定的保障,因此产生了有限性和事先确定性,从而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并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股东的投资,从而使公司更有效地吸收到社会资本,组建成大规模的公司集团。还有,由于风险的事先确定性和有限性,股东也就没有必要实际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这一点也促使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劳动的合理分工。与此同时,公司的股东也可以自由得转让投资,转移自己的投资风险,更加有效的促使了现代证券市场的形成。

(三)有限责任制度可以减少交易费用,降低公司的监督成本

有限责任制度可以使债权人不用直接对某个公司股东提起诉讼,只是需要在公司不履行它应尽的义务的同时,直接对该公司提起诉讼即可,而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每个股东提起诉讼,从而大大减少了交易的费用。有一部分投资者为了避免承担与自己投资收益不成正比的巨额债务风险,常常不惜一切代价对该公司和其他的股东进行监督,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无限责任制度所引起的。相比而言,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所承担的投资风险就要小很多,再加上投资方式的多样性、分散化和股东股份的自由转让,使股东可以不必密切关注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监督成本。

五、解决法人人格滥用现状的一些构想

(一)加强公司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将法律落实到实处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公司股东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因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只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二是在幕后操纵董事会。可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况,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最终都必然转化为董事经理的滥用。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董事经理责任标准,用来规范和惩治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现今公司的治理权力已经慢慢的由股东会转向董事会,为了避免因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张而引起的法人人格滥用问题,加强董事会的义务,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已经十分必要。

(二)提高债权人的风险意识,积极防止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发生

虽然人们现在开始意识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目前能够做到的离现实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在这种形势下,债权人为了尽可能的降低交易的风险,可以自己调查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比如信誉情况、财产情况等,做到知己知彼;亦或者采取其它方法控制交易风险,比如合同债权人可以通过协议限定公司的行为、设定财产担保等,虽然这样在交易过程中会非常繁琐与耗时,可能是种不欢迎的方法,但这毕竟是防患于未然的最简单直观的方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更是进人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时代,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也处于剧烈的变革之中,在此期间更是涌现了许多新的思想和理论的尝试。然而,这些新的东西并不全是理性思维和科学的产物,我们对此应该有选择性的筛选与继承。

[1]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郭升选.法律科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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