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史上的亲属复仇问题

2015-02-07 00:52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文 君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中国刑法史上的亲属复仇问题

文君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本文从中国刑法史上的亲属复仇问题入手,探讨了亲属复仇的历史并且提出了自己对于亲属复仇问题的看法及建议。

关键词:亲属复仇;移乡避仇;五服

在古代中国,亲属复仇行为在情理法的博弈中始终存在,在中国刑法史中占有一席之地。所谓亲属复仇,即以中国社会的五服为范围,当事人的五服中有人被杀害或侮辱,当事人可以寻找加害人并以相应手段伤害加害人的一种现象。五服,指古代以亲疏为差等的五种丧服,根据服丧的服制将亲属关系按亲疏分为五等。

一、亲属复仇的历史

《竹书纪年》有云:“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緜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緜臣也。”记载的是殷人王亥在在有易氏做客的时候犯了淫乱之罪,被有易氏的君主緜臣所杀,他的儿子借兵为他报仇的事。这是有史记载的最早的亲属复仇案例。

《史记·魏公子列传》中记载“赢闻晋鄙之兵符常在王卧内,而如姬最幸,出入王卧内,力能窃之。赢闻如姬父为人所杀,如姬资之三年,自王以下,欲求报其父仇,莫能得。如姬为公子泣,公子使客斩其仇头,敬进如姬。”可见亲属复仇风气之盛,以致于当时甚至出现了愿意为人报仇的游侠之士。

两汉时期虽然法制逐渐完善,但是亲属复仇却仍然盛行不衰,最著名的应该是赵娥案。赵娥自知复仇是违法的,但是她认为为父报仇是尽孝道,而当时审理赵娥案件的官员不但不制裁赵娥反而要辞官与赵娥共存亡,最终皇帝态度坚定地要赦免赵娥。

唐朝亲属复仇的事件与前几朝相比已经逐渐减少,因孝而复仇通常也不再会得到统治阶级的赦免。因为唐朝将礼与法结合,导之以徳,齐之以礼。亲属复仇不再得到赦免则是因为唐代重视法律,统治阶级与知识分子逐渐将法的地位提升,依法行使。

唐之后的朝代都是禁止亲属复仇(元朝是允许复仇),统治阶级皆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民众遇事可以向司法机关求助,生杀大权掌握在统治者手中,不能由民众自行复仇。

二、刑法对亲属复仇的规定

(一)积极的规定:禁止复仇

周朝是允许复仇的,并且有专门负责复仇的官吏,复仇必须先到官吏处进行登记,便可以进行复仇,但是只能进行一次复仇,一次未成功则复仇失败,禁止有第二次的复仇行为。秦朝法律以《法经》为范本,经过商鞅的变法和李斯的推行,实行严苛的法律制度,秦律严厉规定了不允许复仇。

隋朝“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直接废除了复仇的法律规定,改为杀人罪定罪。唐朝公权力日趋完善,禁止私权利复仇,除非“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秦朝以来,大抵所有的朝代都是禁止复仇的。因为统治阶级想要将生杀大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复仇事项应当交由法律来予以制裁。而随着历史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复仇现象在历史长河中已经逐渐变少了,法律的作用体现了出来。

(二)消极的规定:移乡避仇

移乡避仇是指即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近亲属,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杀,被赦者不得返居故乡,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

早在周朝就有移乡避仇制度,《周礼·地官·调人》中有“和难”制度,即将杀人者移到一定范围之外的一种制度。“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之仇,不同国。”在因为过失杀人或者大赦时,杀人者必须进行“和难”以避仇。

移乡避仇的正式入律应是在《泰始律》中,《宋书·傅隆传》中有提到《泰始律》,说《泰始律》中规定了“杀人父母,徙之两千里外。”

唐律中的移乡避仇制度是最完善的。《唐律疏议·贼盗》有云“杀人移乡”条明文规定:“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部曲及奴,出卖及转配事千里外人。)”移乡避仇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杀了人已经判处死刑的犯人,而适用条件必须是遇到国家的特赦。

三、亲属复仇之我见

缘何当子女因孝为父报仇之时便被记载下来,官府开始进行审理,甚至上报于皇帝,而当他们父亲为人所杀时却没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罪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司法机关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反而需要被害者的子女自己进行复仇呢?

经我自行总结的几种情况如下:

第一,因为特赦而免刑。如若是因为皇帝大赦天下而免于刑罚,此种情况没有办法,因为是最高统治者的诏令,被害者家属只能自行复仇。

第二,官府压下了案件。杀人者要么是自身权势过大,要么是买通了官府将案件压下。前者基于封建社会的阶级性,平民阶级只能自行复仇,后者则是因为官员的贪污腐

败,则是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官员未得到应有的惩罚。

第三,官府并不知道案件发生。由于古代家族司法的繁荣,可能杀人案件并未上报给政府,而是由族长来进行审判。若既非家族审判,而官府又并不知情,便只能是法治的不完善导致。

综上所述,亲属复仇的发生不是由于时代的特定性便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所导致的。时代的限制我们并没有办法改变,但不管是官员的腐败还是官府的不作为,都是现代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制裁或改变的。通过亲属复仇这一中国刑法史上的小问题,我们可借鉴来完善我们的法律。我衷心希望亲属复仇这种事情不要再发生在今天的社会,因为那将是我们司法机关的失职,是我们法律的不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周平.先秦两汉复仇现象比较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2.

[2]姜鹏.古代移乡避仇制度考论[D].苏州大学,2013.

[3]赵伟刚.汉唐时期的复仇意识和复仇行为[D].青海师范大学,2012.

作者简介:文君(1991-),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9;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