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意思表示错误

2015-02-07 00:52丁永辉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大陆法系错误

席 爽 丁永辉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简述意思表示错误

席爽丁永辉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摘要:意思表示错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概念理解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错误主要是指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的意愿不相一致,而英美法上的错误指的是大陆法上的错误障碍,其内容更加丰富。本文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意思表示错误的比较分析探讨此问题的含义和适用。

关键词:错误;意思表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精神所在。它赋予各个主体根据其思想意愿自由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当行为人意思表示错误时,依据私法自治原则,行为人得撤销其错误的意思表示。但是,对于信赖意思表示有效的相对人,民法又不能不给予保护,否则,这将违反公平正义、交易双方的信赖利益等。

一、错误规则之比较

何谓错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未界定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错误的意思表示是指由当事人的错误导致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的意愿不相一致的情况。在英美法系国家,根据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错误是“与事实不符的信念”。综合以上看得出,英美法上的错误指的是大陆法上的错误障碍,其内容比大陆法系含义更广。

认定错误的意义在于错误的发生可以使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使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然而,认定错误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当面对一个涉及错误的案例时,人们有许多似是而非的观点可供采纳。假如某人有一个中国花瓶,他认为它只是一件普通的中国陶器,所以以低价出售,并交付给买方,后来他才发现那是一件价值连城的明朝陶器,卖方能以对标的物价值的认识错误而主张废除合同,要求返还花瓶吗?如果买方认为他的购买行为是合法的,因而与他人签订了转让合同,或者他已经转让了花瓶并收取了价款,法院在作认定时是否应当考虑这些因素呢?假设买方本着诚信原则使卖方确认这仅是一个普通花瓶而签订了合同,交易之后彼此才发现它是贵重陶器,如果买方准备支付价差,而卖方仍然要求返还花瓶,那么,法院又该如何处理呢?

仅参考一些重要原则如真实意思原则、保护交易原则,是难以处理此类复杂的问题的。我们应该努力去发现正确的规范和标准,利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分析不同国家有关错误问题的特别立法后才能得出一个比较法上的结论。

二、欺诈规则之比较

错误和欺诈除了联系外,不同之处在于:错误的情况中重点放在错误一方的误解,而欺诈的情况重点则放在对方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从普通法把善意误述看成是由对方引起的错误可以推知,以上两者并不需要截然分开。

大陆法系各国对欺诈概念的用语并不完全一致。在德国法系中,人们称为“欺骗”或“故意的误导”,或者像在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870条中使用的通过“欺骗”而引起的错误。然而,在罗马法系中该概念是指欺骗得以生效的行为。

事实上,这个区分没有必要。因为所有的法系都认识到,根据具体情况,一个很简单的小谎言都足以使合同无效。

在罗马法系中,《法国民法典》保留了一条古老的区分原则。该法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行欺诈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缔结契约者,此种欺诈构成契约无效的原因。欺诈不得推定,而应加以证明。”这表明,只有当欺诈构成缔约的直接原因时,合同才可以撤销。如果不存在欺诈,依据其他原因合同也会签订,此种欺诈并不能使被欺诈方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的一方只能要求赔偿,而且通常是以要求降低价格的形式进行。《意大利民法典》第1440条和《西班牙民法典》第1270条第2款也作了与上述《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类似的规定。瑞士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则兼采两种做法。

这一古老的区分原则无疑是不恰当的。根据这一原则,法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不得不假设,如果不存在欺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将会如何。

在英美法中,欺诈被称为“欺诈性的虚假陈述”或“欺诈”。构成欺诈必须证明,陈述事实时,说话的人至少应该知道他是错误的。在Derry v.Peek一案中,法院即认为,若表意人作出一个欺骗性的陈述时,自己不相信陈述是真实的,或者根本不计后果,不在乎他说的是不是真的,那么,欺诈即被证明属实。而德国法院则认为,只有当有作出陈述的义务时,错误的陈述才构成欺诈,是否有陈述义务,则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一般认为,进行货物买卖谈判时,合同当事人不得期待对方告知相关价格的市场行情。另一方面,实践中又反复声明,诚信原则要求对交易标的的陈述是实质性的,因为它往往决定当事人是否缔结合同。

三、胁迫规则之比较

在大陆法系,错误、欺诈之后的第三种“意思瑕疵”是胁迫。胁迫不包括根本没有意思表示时的身体上的强迫,它仅指心理上的压力。

大陆法系对胁迫和乘人之危作了明显的区分,而在英美法系中则没有这样的区分。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以胁迫手段和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进行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合同法》则未这样规定。

[参考文献]

[1]沈达明.英美法合同法引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3.96.

[2]Flour et Aubert,Les obligations,145.

作者简介:席爽(1991-),女,汉族,河南郑州人,云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丁永辉(1991-),男,汉族,河南平县人,云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55-01

猜你喜欢
大陆法系错误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论美国动产担保公示的功能——以与大陆法系比较为视角
英美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维度和启示——兼与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比较
论罗马法上损害投偿制度对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影响
《错误》:怎一个“美”字了得
可爱的错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