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反向假冒

2015-02-07 05:57王惠华,刘晨颖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商标商标权

论商标反向假冒

王惠华刘晨颖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商标反向假冒这一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1994年我国首例涉及反向假冒的案件“枫叶诉鳄鱼案”,引发了对反向假冒理论的深入探讨。因此需要明晰商标内含的知识产权因素,才能使商标侵权性得以明确。

关键词:商标;商标权;反向假冒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56-01

作者简介:王惠华,女,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刘晨颖,女,河北唐山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时将此问题规定在第52条中。在新的形势下,对商标权进行有力保护的要求下,需要更深入地分析商标反向假冒的侵权性。

一、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

商标的反向假冒(该词来自英语Inverse Passing Off),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换掉原来的注册商标,重新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分析

(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该观点认为反向假冒行为并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之说:其一,商品、商标、商标权关系角度。在反向假冒的行为中,被反向假冒人所注册的商标事实上已脱离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这种商标与核定商品分离的状态下,使得该商品上不存在其注册商标权,因此也不存在反向假冒人侵犯商标权之说。其二,商标权与所有权关系角度。从该角度出发,在反向假冒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认定中存在物权理论的障碍。该观点认为附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商品的物权转移后,商品和其上商标作为物权的标的,则就归属于该新的物权权利人的物权支配对象。其三,商标权利用尽角度。该角度认为注册商标权人将商品投入到市场流通,在获得交易对象的对价后,则该商标权对此商品而言其权利已用尽。

(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该观点认为:首先,从商标与商标权角度分析。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即“行”与“禁”两个方面。该观点认为“行”是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商标注册人享有在其核定的商品上来自行选择如何使用商标,同时也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禁”是指如果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于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之上,同时也享有禁止任何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撤换掉其核定商品之注册商标的行为。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

其次,从商标与所有权关系角度分析。否定商标反向假冒构成侵权行为的思路是:核定使用之商品上是否存在商标权,需要看该商标权与商标结合的情况,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之后,商标与核定商品分离,商标权也就消失。而这种行为没有合法依据,不正是商标侵权么?依据知识产权人对物之所有人的限制,否定者观点中的言下之意既是,商标侵权的构成需要侵权者继续使用该核定商品之商标。这一观点显然遗忘了商标权人对自己商标同样享有的使用权,不仅仅只是禁止他人对自己商标的非法使用。

再次,从商标权利用尽角度分析。《欧共体一号指令》第7条做出规定:商标所有权人对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在商品到达公开市场后变得到限制,该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若是发生流通过程中,商品遭到毁损改变时,商标权人则可对附着商标商品的市场流通进行自主干预。据此,如果零售商从批发商处购买商品之后又将其以正常状态出售,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商标权人是不能阻止的,但如果这批商品已经变质,商标权人仍然有权禁止加以出售。对于商标所有权人来说,他所享有对自己商标的使用权,同时也享有禁止他人撤换他商标的权利,该使用权和禁止权不可分割开来。同时,在将附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到公开市场流通之后,权利人也即丧失其一部分控制权,在公平市场中,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权利人同样不可对附有商标商品的自由流通造成阻碍。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持赞成商标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之观点。商标价值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凝结了商家的商誉和产品品质。商标的附着无疑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标与商品的结合也是公开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在从市场到终端消费者之间便是由商品与商标的结合来完成产品的辨识,选购,认可与信赖。而这个过程对企业商家的重要程度是不言而喻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的行为则是对这一努力过程的阻碍。

商标权人的商品在市场上“蒸发”,创品牌的努力被化为乌有,显然弱化了商家在占领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得其本应享有的商业利益遭到了极大的损失。对自由市场的破坏力可想而知。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直接破坏了商标权人与其附着商标商品的直接关联,极大地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法律的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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