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行政裁量权的几点思考

2015-02-07 05:57刘洋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行政权规制

关于我国行政裁量权的几点思考

刘洋

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0

摘要: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行政权广泛存在于社会管理的各领域,是公民最常接触的公权力。依法治国要求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而行政裁量是行政权的灵魂;规制行政权的核心任务是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权,建立起以行政自制制度为基础的多元化的行政裁量权规制体系,对整个行政过程进行动态有效的规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裁量;规制;法治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65-01

作者简介:刘洋(1990-),男,安徽淮北人,河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全日制研究生。

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就“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目标和要求。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由此可见,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路径,而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助推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这个特殊时期,行政机关承担着艰巨的社会管理工作。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不可越法而为。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仍难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针对同一领域的不同情况亦难以做到完全概括,细致规定。因此,适宜作出相对原则性的规定,为行政作为留下一定的回旋余地和裁量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事”作出高效、合理的管理。

行政裁量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权力的共性与生俱来,即:扩张性与恣意性。行政裁量权的“自由”属性使其具备了被滥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并且不易被察觉与监督。当行政执法不公时,但由于行政主体做出的裁决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于法有据”,出现仍然“合法”的假象。此外某些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在行使裁量权时受到个人情感、利益、社会关系等非理性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使裁量权偏离或背离了法律授权的管理目的和宗旨。

行政裁量权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深层次来看更是实现法的精神与价值的需要。必须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控制,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制定裁量权基准,便于社会监督。各地区行政机关应制定具有针对性和细致化的条款。基准的制定必须坚持有“法”可依,密切联系实际,因“事”而做出有区别的合理裁决。其次,可操作性要强,适应现代行政管理高效、便捷的需要。基准的制定一方面为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提供了具体指导,另一方面保证了行政相对人和监督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严格行政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保障,严格行政程序是实现政权裁量权合法、合理行使,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有力保证。严格的程序可有效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应在已有相关规范程序的基础上,结合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程序法律体系,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定程度上避免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三,加强司法监督,保障相对人权利。司法监督是对于行政裁量权最有效、最有力的控制,也是行政相对人权利最后的救济途径。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过和实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得到了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次,通过“口头起诉”、“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等制度设计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扫清了障碍,把保护相对人的诉权落在了实处。再次,跨区域审判制度打破了行政权对行政审判的干预,保证了审判的公正,“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的规定则加强了审判结果的执行力度。

第四,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发挥行政复议监督执法的职能。建国后行政机关内部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这些不失为有力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其中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也是行政自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实践中,由于行政复议管辖不合理、机构设置不科学、缺少严格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执法与权利救济功能的发挥,导致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下降。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把行政复议机关列入被告,这就解决了原来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当好人”,但又可以不当被告,对于本来应当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行政决定,也不确认或撤销,而多采用维持的做法。这对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发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作用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五,重视行政文化建设,提升行政主体的综合素质。理念决定了人的行为方式。加强行政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主体进行思想上的正确引导,打破根深蒂固的“官本位”价值观,树立服务意识,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源自人民的授予,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所有的制度、规范都是来自外部的强制性制约,可谓之“治标”,只有筑起“为民执政”“依法执政”的思想大堤防才是“治本”。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大力营造积极向上的行政文化氛围,通过耳濡目染渗透到心灵的深处,改造自己的灵魂,形成坚不可摧的信仰。有些行政主体价值观上没有大问题,但由于业务能力不强直接限制了其执法水平,这需要加强对行政主体的培训,只有“德”、“才”兼备方能正确行使权力。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论行政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2009(5).

[2]周佑勇.行政裁量的治理[J].法学研究,2007(2).

猜你喜欢
法治政府行政权规制
主动退市规制的德国经验与启示
行政权社会化之生成动因阐释
新闻传媒对行政权监督的路径
保护与规制:关于文学的刑法
推进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研究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从依法行政浅谈法治政府的建设路径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经济法的司法程序机制研究
内容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