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贿赂犯罪初查行为

2015-02-07 07:34耀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初查犯罪行为立案

高 耀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响水224600

一、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初查行为性质的界定

检查机关一般在立案之后开始对犯罪行为予以侦查,而在立案之前,检察机关对相关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相关证据以及材料的收集和取证就是所谓的“初查”,在本质上,这与一般案件的侦查行为没有多大的区别,都是对犯罪行为予以一定的证据收集活动,。我们知道,要想对某一种行为进行归属,就必须全面了解它的性质,贪污贿赂犯罪初查行为也是如此,所以,这里有必要对当前的初查行为进行一定的性质分析。

(一)关于初查行为性质的争议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初查行为的性质,学界历来都存在着不同的争议,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几种重要的观点如下:第一,初查行为不是一种正规的侦查活动。许多的专家认为,初查行为是在立案前进行的,而一般正规的侦查活动行为都是立案之后,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开展的,这种观点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也失偏颇。第二,初查行为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拥有这种观点的学人的理由与上述基本相同,都认为诉讼活动是在立案之后开展的,而对于立案之前的这种初查行为则不属于诉讼活动。第三,初查行为是一种诉讼活动。这与上述观点相反,持此类观点的人认为初查行为也是为了破获案件所进行的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理应归入诉讼活动当中。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初查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他们一直认为无论从主体、内容以及性质等方面来考察,初查行为都具有侦查工作的性质,所以归于侦查行为是合适的。

(二)笔者对初查行为之理解

初查行为应该从实践当中去加以理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初查行为的性质。第一,初查行为的发起是拥有一定的侦查性质和随意性质的,一方面,因为它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另外一方面,当前我们国家的立法当中对于犯罪初查行为的相应的开启程序、初查过程以及执行的相关程序和内等都还没有做出一个法律上的规定,这就必然使得初查行为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第二,犯罪行为的初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一种认识活动。这是因为初查行为是对相关案件的前期侦查,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证据以及各种材料,并以此对案件的存在性予以确认,更是为案件的侦查工作提供相应的证据。综合以上两个方面来看的话,初查行为其实可以归纳为一种拥有侦查意识的认识活动,主要是为了收集相应的证据证明案件存在的真实性,为案件的侦查提供一种清楚明了的依据。

二、通过立法对贪贿案件的初查行为予以规范

初查行为已经成为处理贪贿案件的一个很普通的行为,但是初查行为没有法律进行很准备、明白的法律界定。由于初查行为没有纳入法律范畴,因此初查行为在现实中更没有可能去达到有法可依的境界,因而在执行中,很可能照成权力的滥用,发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笔者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确保在纳入法制轨道的前提下,初查行为能够合理有序的执行,并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修改刑诉法以确保初查行为的合法性

我国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最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因此要让初查行为达到一种合理合法的地步,就必须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笔者在这里认为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法则中侦查行为规定之前的章节中,并且可以明确其过程为前期调查阶段。因此初查行为的法律性质就得意明确界定—侦查行为。因而可以确保在初查行为的执行中被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对贪贿犯罪初查行为的制度设想

在这里必须明白的是贪贿犯罪的侦查不同于以往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因此不能将两者混淆看待,因而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区分开来。所以笔者在依据《反贪污贿赂法》的基础上,在适用初查行为中,应当对其程序规则进行遵守。比如在通过活动获得的重要信息要及时的记录与整理,同时对所记录的信息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同时在获得领导的批准后,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方可执行,从而确保了初查行为结论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三、结语

在对污贿赂犯罪案件调查的实践中,需要调用大量的力量,尤其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不能很轻易地做到有效处理,所以,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立案之前的犯罪初查行为能够有效地为案件的侦破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依据,所以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该对其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促进初查行为在污贿赂犯罪案件调查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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