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语言的说服力

2015-02-07 07:34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论据被告被告人

刘 峰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510000

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需要运用语言的工具。律师要用语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取决于其语言具不具有说服力。如果其语言不具有说服力,就不可能使法院合议庭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采纳意见,就难以实现履行职责的目的。因此,律师的语言必须具有说服力。

一、法律性是律师语言具有说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法律是律师的武器,因此,法律性是律师语言不可缺少的因素。所谓法律性是指律师的语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法律的精神。如果律师的语言不就有法律性,那么其语言就不可能具有说服力。例如,某律师担任涉嫌强奸犯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辩护阶段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说:“我和我的助手检查了被告人的生殖器,发现他的生殖器还不到一寸长,怎么实施强奸行为呢?”显然,这句话就没有体现法律的精神,因为作为律师无权检查被告人的身体,其检查被告人的身体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此这一辩护不但没有说服力,相反也暴露了律师本人的法律知识的匮乏。

二、真实性也是律师语言说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没有真实性的语言,是不能令人相信的。律师的语言不令人相信,无疑也就不可能具有说服力。律师不仅仅是不说假话,也就是不说毫无根据的话,这是对律师的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律师诚信的具体体现。同时律师也不能说假设性语言,假设性语言也不是真实的语言。一位律师为贪污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为了使被告人的到从轻处罚,他说:“被告人贪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单位的制度不健全,领导对干部监督不力。如果被告人单位制度健全,监督严格,领导在被告人第一次实施贪污行为时,就会发现被告人有贪腐行为,就会及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甚至给予行政处理。这样,被告人就会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被告人改正了自己的行为,他就不会犯罪了。”显然,辩护律师的话看起来似乎是真实的,其实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同时也是经不起公诉人驳斥的,更不可能被法院采纳了。其次夸张性的语言也是不真实的,没有说服力的。有的律师为了取得庭审的效果,说一些过度夸张的语言,某位律师担任一起民事赔偿官司原告的代理人,本来原告通过鉴定,财产损失只有20余万元,可是代理人加上很多的额外的因素,要求被告方赔偿100多万元。对方代理人依据事实反驳,这位律师非常尴尬。显然,过度的夸张,尽管有真实的成分,但也有虚假的成分,虚假成分抵消了真实的成分,自然也就丧失语言的说服力了。另外,语言所反映的事实应是该案的法律事实。如果语言与案件无关系,不是该案件的法律事实,那么就相对这个案件来说,也不是真实的语言。不难看出,律师的语言来不得半点虚假,只要有半点的虚假,就会丧失其说服力。因此,律师的语言必须保证其真实性。

三、准确性是律师语言说服力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如果律师的语言不准确,无论法官,还是检察官,或者当事人以及其他听众就会难以弄清楚律师说话的含义。相关人员弄不清楚律师说话的含义,毫无疑义其说服力就会大大削弱,甚至丧失。故律师的语言必须准确,只有准确,才能起到语言应有的效力,即说服力。律师语言要准确就必须使用法言法语,因为使用法言法语,一是其具有专业性,其次容易使相关人员明白律师所讲话语的内容,容易收到好的表达效果,也就是容易说服他人。例如,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包庇罪和窝藏罪。其理由是被告人王某某为犯罪分子转移了赃款赃物。王某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说,“法庭已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被告人鄢某某窝藏了大量的赃款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窝藏罪。但是他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另具起诉中所指控的包庇罪。包庇罪是明知别人犯有罪行或已预谋实施犯罪,不但不检举、不揭发,反而加以窝藏、掩护、资助或用其他方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包庇。无疑,包庇罪是对犯罪主体的窝藏、掩护、资助或作假证明进行包庇、而被告人王某某则是对赃款赃物的窝藏,所以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不难看出,辩护律师在这里全部使用法言法语,即运用“被告人、包庇罪、窝藏罪、检举、揭发、掩护、资助、赃款、赃物”等一系列法律概念组成语句,论述了“被告人王某某行为不构成包庇罪”的观点。其语言十分准确,具有极强的说服力,因而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见,律师语言只有具有准确性,才会具有说服的力量啊!

四、论证性是律师语言说服力的不可缺少的因素。所谓论证性就是指律师的语言要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即中心论点和主题要和谐统一,中心论点与分论点要和谐统一,论据与分论点要和谐统一。只有做到了这三个和谐统一,律师的语言才具有论证性。只有具有了论证性,律师的语言才会无懈可击,才会具有说服力。例如某律师在代理某赔偿案件时说:“被告作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商,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不论如何,被告作为该信息传播者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互联网电子公告系统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其中第(八)项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是强制性规定,是网站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旦违反导致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有害信息时,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但是被告没有立即删除侵权的信息,更没有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显然,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存在严重过错的,而原告缘之梦公司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被告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责任。所以,“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不难看出,代理律师的论点是:“被告作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商,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代理律师紧紧围绕这一论点选择法律论据和事实论据,且法律论据与事实论据高度统一,有利的证明了论点的有效性,也就是正确性。可谓无懈可击,具有极强的说服力,因此被告方无法反驳,法庭也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

如果律师的语言不具有论证性,那么其语言就不具有说服力,或者说就会严重的丧失说服力。如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为一伤害案件的被告人辩护说:“被告人严某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他打伤被害人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了抢救,租车很快就将被害人送到了全市最好的医院,并从家中提取了30000元人民币作为被害人的住院费。被害人住院期间,他自始自终地守护在病床前。被害人逝世后,他又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地安排了他的后事。因此被告人严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这一辩护意见的观点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论据是被告人打伤被害人后立即送医院,交医疗费用,并守在床前护理,还帮助安排后事。稍加分析,就可看出,这些论据都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没有内在的联系,都不能起到证明观点是的作用,因而毫无论证性。这样毫无论证性的语言,无疑是没有丝毫说服力的。因而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被告人的刑罚。以上正反实例的分析,证明了律师的语言必须具有论证性,因为只有具有论证性,才能具有说服力;不具有论证性,就不可能具有说服力。

五、简明性也是律师语言说服力的必要因素。简单明了的语言能够传达清楚明白的信息,不会产生多余或者模糊的信息。例如,一位原告的代理律师在陈述被告的侵权事实后即可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论述,“被告应当在相关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并消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被告应当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不难看出,代理律师的这段言辞非常简明,实际上就是一个省略的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是有关司法解释,小前提省略了前面已经陈述的具体侵权事实,结论是“被告应当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虽然言辞简明,但是非常清楚明白,具有令人信服的说服力。可见,律师语言的说服力不在于言辞的多寡,而要看其表达意思是否简单明了。简答明了的言辞同样具有说服力。

总之,律师语言只要具备了法律性,准确性,真实性,论证性和简明性等要素,就一定会具有令人信服的说服力,因此律师一定要努力使自己的语言具备这五个要素,从而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1]龚韶,花靖超.论庭审语言的特征[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2(03).

[2]张丹,邱天河.律师语言策略在庭审中所传递的意向含意[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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