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研究——以医生自拍事件为例

2015-02-07 07:34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侵权微博隐私权

罗 珍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研究——以医生自拍事件为例

罗珍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本文以医生自拍事件为例,从微博发布者、网友、网站角度,具体分析发布含他人照片、转发含他人照片及允许发布、转发含他人照片的微博可能涉及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侵权;微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62-01

作者简介:罗珍(1988-),女,山东临沂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2014年12月21日,一组医生在手术台上的自拍照在网上热传。据悉,该照片由照片中的一名医生上传于其朋友圈并配以文字,后来其朋友圈中的好友将这组照片下载,并配以自己对照片的评价发布于微博,最后这组照片被媒体官微转发,引起网友的关注。本文从隐私权侵权角度对医生自拍事件中发布及转发他人照片的行为进行分析。

一、微博发布者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但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对隐私权的概念及保护对象作出具体规定。而在自拍事件中,要解决照片的发布者是否对医生们和患者隐私权构成侵权,首先需要确定本事件中的照片是否能成为隐私权的侵权对象,因此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照片是否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尚未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形成统一的标准,有的学者主张对隐私权保护范围采用个案分析法。本文采用该方法进行分析,则照片是否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取决于照片所包含的信息。如果照片内是与人格尊严无关系的内容,则可能涉及著作权的调整范畴;如果照片是自拍照,则可能涉及肖像权的调整范畴;如果照片的内容是除肖像以外的其他与人格有关的内容,则会涉及到隐私权的调整范围。至于是否真正侵犯相关权益还要具体分析个案的内容。

自拍事件的照片描述的是手术室中 患者躺在手术台上露出部分身体 一旁医护人员有的戴口罩,有的没戴口罩,还有部分医生摆出V手势。概括而言,这些内容既有人物肖像,也有肢体动作、职业等个人信息。根据上文,先从肖像权角度进行分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需要符合未经本人同意且以盈利为目的,而微博发布人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自拍事件发布他人照片难以认定为侵犯肖像权。在认定个案中个人信息的披露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时,可以对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首先,从披露目的来看,发布微博的人明知照片是用以纪念,却给照片配以“难怪医患关系这么紧张”等字眼,由此可推测出其对照片的披露是怀有恶意的。其次,从披露方式来看,微博发布人不仅未经医生们同意、并且用误导读者的文字对照片进行评价,是对照片的滥用。最后,从披露结果上看,微博发布者滥用医生的照片引起广大网友对医生们的不满情绪和批评言论。综上分析,自拍照在该事件中可以成为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二)已公开的照片是否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医生自拍事件中,虽然医生已在其朋友圈发过照片,但并不意味着医生对照片信息隐私权的用尽,更何况医生发布照片的朋友圈是仅仅能为其所加好友可见的特定范围。一般而言,将信息仅发布于朋友圈往往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共享信息,并不意味着愿意将信息被披露到可以为不特定公众知晓的网络平台。而医生的朋友,却将照片下载并发布到微博,大大扩大了照片的传播范围。因此,虽然医生本人已经公开过其照片,但这并不能使该照片丧失私密性。

基于上述两点可知,自拍事件中的照片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但是,隐私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也需具备一般侵权要件的四个条件,即行为违法性、行为人具有过错、因果关系及损害事实。此事件具备这四个条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再赘述。因此,本文认为,照片的发布者对医生和患者构成隐私权侵权。

二、网友转发微博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微博一经发布便可能得到网友的评论和转发。网友对微博的评论,根据其内容的不同可能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或名誉的侵权。根据侵权的四要件进行分析,网友转发了微博发布者发布的侵犯他人隐私内容的微博,扩大和加快了医生们隐私的传播范围和传播速度,这些转发行为显然是具有违法性的。网友的转发行为与微博发布者的发布行为都是对医生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受干涉的侵害,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或加大了读者对医生们误解和批评,甚至造成医生受到行政处分的结果。并且,显然网友转发微博的行为与医生所受批评及行政处罚是有因果关系的。因此转发微博的网友是否侵犯医生的隐私权取决于他们主观是否有过错,如果转发微博的网友明知、可以或应当知道该微博的照片并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公布,则该网友的转发行为构成对医生隐私权的侵犯。反之,则不构成。

三、网站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自拍事件中的医生通知微博所在网站对相关微博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网站接到通知后没及时采取这些措施,则网站对医生所受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如果微博所在网站知道发布和转发的微博侵害了医生们隐私权,而没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网站的侵权责任要视上述情况而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2]张建文.从王菲案看我国隐私权保护范围的扩展与保护方式的发展[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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