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取消“三规” ,简了or紧了?

2015-02-10 04:42
营销界 2015年30期
关键词:硝酸铵新政调理

肥料登记取消“三规” ,简了or紧了?

9月2日,农业部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农业部实行肥料登记审批新标准和肥料登记网上申报。同时,农业部肥料登记进入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停止受理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

多年来,肥料登记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此次新政的出台,对行业和企业来说是福音还是震动?在申报程序和登记制度上是简了还是紧了?新政到底“新”在哪?如何看待这一新政?本期【解读】带你轻松读懂,一探究竟。

“三规”终结

《通知》明确将取消“三项规定”。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二是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三是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自此,通行多年的肥料登记申报画下终结号。

监管更严格

农业部表示,经核实存在质量等问题的已登记肥料产品,执法部门应对生产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将整改工作情况报送肥料登记证发证机关。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新政“亮点

相关部门不必要职能弱化

登记申请和资料受理机构有农业部委托的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变为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这条就相对弱化了许多相关部门不必要的的职能,使部门职能化繁为简,更为规范。

线上线下双向并行发力

《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指出:“自2015年9月6日起,启动肥料登记行政项目网上申报工作,自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这样就可以实现线上线下并行发力,更为方便高效。

省去提交肥料样品环节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但是申请企业提交的肥料质量、安全和肥效试验报告,应当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要求。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等。

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

本条与“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是密切相关的。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工作人员解释:“以前肥料登记的时候都需要提交肥料样品,然后我们对样品进行检测,然后把检测结果与企业提交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比较,通过复核来确定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与检测结果一致,现在取消提交肥料样品,企业直接提交检测报告就可以了,当然企业的检测报告仍需要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

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

据资料显示,关于肥料效应试验,主要涵盖两个方面,包括肥料效应小区试验与肥料效应示范试验。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的具体内容是指:境内肥料产品(不含微生物肥料),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

肥料效应示范试验的具体内容是指: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4年内2个以上(含)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完成并出具的示范试验资料。

那么,取消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规定以后,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这一项企业就不用再做了,小区试验仍然要做,企业在申请肥料登记时仍需提交肥料田间试验报告。不过对于小区试验,企业的自主性更强了。

【链接】 那些年一起同行的肥料登记管理

近年来,肥料登记的着眼点更多关注于与农产品和耕地质量安全、产品使用效果评价方面。这些产品多具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特点,显示出农业投入品发展的新趋势。

农业用硝酸铵钙和农业用改性硝酸铵的登记管理

2011年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明确了对硝酸铵钙、改性硝酸铵的定义和指标体系的规定,并于2012年出台了《农业用硝酸铵钙》NY2269-2012和《农业用改性硝酸铵》NY2268-2012产品标准。

农业用硝酸铵钙是以硝酸、液氨、石灰石或石灰等为主要原料并经化合、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水溶化合物,分子式为5Ca(NO3)2•NH4NO3•10H2O。

农业用改性硝酸铵是在硝酸铵生产过程中添加碳酸钙、碳酸镁等原料成分,并将浓缩的熔融混合物经造粒而成的非全水溶均质固体。

缓释肥料的登记管理

2011年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明确了对缓释肥料的登记要求,并于2012年出台了《缓释肥料登记要求》NY2267-2012和《缓释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NY/T2274-2012标准。

现已获得登记证的缓释肥料是包膜尿素或包膜氮磷钾复混肥料,包膜尿素产品可适用于大田作物、园艺作物等,而包膜氮磷钾复混肥料仅限用于园艺作物。这符合国际上这类产品的通行要求,即包膜氮磷钾复混肥料的缓释肥料不在大田作物上使用,以限制过多的包膜材料进入农田。

肥料增效剂的登记管理

2010年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明确对肥料增效剂和增效氮肥产品进行登记,增效氮肥的登记技术指标应包括氮的含量、肥料增效剂的名称和含量及生产原料。同时,要在肥料登记证上标明增效氮肥适宜区域和土壤类型。

2013年制定了肥料增效剂和增效氮肥施用效果的评价依据《肥料增效剂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现已通过审定,2014年将会颁布实施。

土壤调理剂的登记管理

土壤调理剂是“指加入障碍土壤中以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和/或生物性状的物料,适用于改善土壤结构、降低土壤盐碱危害、调节土壤酸碱度、改善土壤水分状况或修复污染土壤等”。目前农业部登记产品来源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味精发酵尾液、餐厨废弃物、禽类羽毛等为原料的有机土壤调理剂,另一类是以牡蛎壳、钾长石、麦饭石、蒙脱石、沸石、硅藻土、菱镁矿、磷矿等为原料的矿物源土壤调理剂,第三类是以聚酯为原料的农林保水剂。

2010年修订了《农林保水剂》NY886-2010。2012年分别出台了土壤调理剂的方法和效果试验及评价标准《土壤调理剂磷、钾含量的测定》NY/T2273-2012、《土壤调理剂钙、镁、硅含量的测定》NY/T2272-2012和《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NY/T2271-2012。

由以上“新政”亮点里可以看出,在取消简化的幕布下,很多下游繁琐的申报关卡还是被勒的很紧。所以说,改变不等于无的放矢,不能简化的还是没商量。

“新政”增强企业自主性

此次新政出台,肥料企业普遍认为,较以前规范和简便了,弱化了许多部门的不必要的职能。例如,肥料试验示范资料这块,在上报之前,以前是对产品做了多次示范,且经过企业自己测试,确定达到增产增收效果之后,才可申报。而现在,“新政”出台后省去了这个环节,相对对企业来说比原来要好很多,自主性较以前更为自主便捷。但是市场应该更规范一些,其他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对市场的管理力度。

肥料登记要更高效简化仍需努力

针对今后肥料登记管理问题,企业提出要顺应新形势,希望更加高效、简化。

化肥和农药不一样,化肥的主要成分是氮磷钾等营养元素,他不可能对大田造成什么过大的影响,因此,对于那些主要成分是氮磷钾的化肥来讲,登记与否没有太大的意义。但对于一些小众产品,因为可能可能会添加不确定成分,这个要求登记是情理之中的。对于普通复混肥料的登记需要更加宽松。

目前,国家有一个重要规划,到2020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努力实现化肥施用量零增长。而这次肥料登记“新政”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目标,同时本次调整也符合市场的要求。

对于未来在肥料管理上还需要努力做到以下两点实事:一是农业部应该继续出大配方的框架,谨防一些企业钻空子;二是引导和加大农化培训。土地流转以后,种田的格局由粗放向集约型发展,但是这个转变还有一段时间,肥料登记在这个时间段还需存在,以便为监督部门,执法部门提供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要适应市场的要求,应该逐步过渡和调节,切忌一刀切。

【小结】

现阶段,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正在朝着简政放权的大方向前进,未来可能会取消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区别,肥料登记制度会越来越简单,企业会越来越方便。其实,“新政”就像一面镜子,能折射出很多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有利更好的改进;但同时,“新政”也像一根“松紧带”,“三规“取消后,哪简了,哪紧了,只有肥料企业主体自己知晓吧!(编辑/于平平ypp1253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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