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因素对经济理论构建的影响
——以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为例*

2015-02-12 03:32
阴山学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伦理学经济学伦理

黄 各

(四川师范大学 政治教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伦理因素对经济理论构建的影响
——以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为例*

黄 各

(四川师范大学 政治教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经济学与伦理学本应该是相互联系,各有所长的。然而现代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实证经济学的兴起,已经让伦理学逐渐淡出了经济学的视野。康芒斯所阐释的由交易到业务规则再到习俗和集体行动,为寻求伦理与经济之间的联系找到了一个切入点。在《制度经济学》中,康芒斯从宏观与微观维度探讨了“伦理因素”对经济伦理构建的多方面影响。

伦理;经济理论;《制度经济学》

按照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的定义,经济学(Economics)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1](P4)而鉴于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就一项经济活动而言,最重要的事情是如何利用好有限的资源。所以如何追求最高的“效率(efficiency)”就成为经济学所关注的焦点。因此,一些经济学研究者就开始尝试着将数理运算运用到经济理论当中,将事物之间的联系用数据抽象出来,从而达到绝对的量化。虽然这样的经济理论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我们的经济活动现象,但这种理论是绝对合理的吗?

一、经济与伦理之关系何在?

在日常生活中,上述的经济学理论已经触及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可以运用生产可能性边界、弹性定律等数理模型对我们生活中的经济行为做出绝对理性的预测。因此,在此基础上经济学逐渐被视为一门具有严格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性质的社会科学,在现代大多数经济学家眼中,经济学应当成为一门类似于物理学和数学、由一套客观严密的演绎推理过程构成的纯粹科学,它应当处于一种完全超脱的摒弃价值判断的“道德中立”状态。[2](P1)随着这种经济理论的日益完善,经济学已经逐步摆脱了社会与人文学科的痕迹,开始大张旗鼓的向着纯粹的科学前进,因为有关经济学的一切都是可以通过运算来绝对量化的。不过,事实真的如此吗?

这种方法的创始人保罗·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曾指出这种经济理论会伴随三个常见错误:一是后此谬误(the post hoc fallacy),这种错误主要是由于颠倒了事物的因果;二是对其它条件保持不变,这即是说要想保持经济推理方法的绝对正确性,那么我们必须控制变量,要在其它条件严格不变的情况下来讨论我们所想证明的那一个变量;三是合成谬误(the fallacy of composition),因为我们常常发现总体并不等于局部之和,如果将一个整体性事件仅仅理解为简单的局部求和,就犯了这样的错误。由此,我们可以看见,这种经济学理论也是有瑕疵的。为了在特定的方法中避免上述错误,经济学家们就建立了一个理想模型,他们假想每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都是最高的理性存在者,必须追求自己效益的最大化。这样就可以严格控制住变量,保持其它条件不变。但是,这样的一种理论其实是存在很大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这种假设缺少了对于行为人“伦理”方面的考量。

虽然有的经济学家为了更好的完善这种理论,将经济学划分为“实证(positive economics)”和“规范(normative economics)”两派,以此来着重强调实证经济学独特定位,不运用其它的分析手段,回避了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只关心经济行为中最基本的逻辑和数量问题。但这样的划分在印度当代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看来还是不完备的,“可以说,随着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伦理学的重要性已经被严重淡化了。被称为‘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不仅在理论分析中回避了规范分析,而且还忽视了人类复杂多样的伦理考虑……但是,我想说明的是,经济学,正如它已经表现出来的那样,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3](P15)因此,伦理学与经济学是两门联系极大,且相辅相成的学科。如果在经济理论构建中摒弃道德价值判断,而固执的坚守在“道德中立”的状况下进行所谓的实证推论,这样的理论构建是稍显狭隘的。而美国经济学家约翰·R·康芒斯(John. R. Commons)的著作《制度经济学》正好从很多方面反映了伦理因素对经济理论构建所产生的影响。

二、康芒斯《制度经济学》核心概念中的伦理维度

在《制度经济学》中,康芒斯从伦理、法律和政治的观点入手,对经济学理论的构建进行全方位的阐释。因为他一直强调法律、经济和伦理之间的关联性,正如同“现代物理、化学和天文学等科学由于发现一种大家共同的活动单位而发生的那种相互关系。”[4](P71)康芒斯所寻求到的这个结合点就是“交易”,以此出发康芒斯大致强调了由交易规则而演变出的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制度变化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交易”与社会关系之间所拥有的三种联系,即冲突、依赖和秩序。他还认为“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的‘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决定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然后才能劳动生产,或者消费。”[4](P74)因此,康芒斯认为一个经济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交易,而规定和影响交易的东西叫做——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的作用就是对个人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抑制和限制,它蕴含着对人们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的一种规定。这样,由交易到业务规则再到其后他所阐释的习俗和集体行动,就为我们寻求伦理与经济之间的联系找到了一个切入点。具体看来,其经济理论中的伦理维度至少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交易——经济和伦理结合的起点

首先,从交易的特点来看,康芒斯认为其是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他进一步将交易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买卖的交易。康芒斯认为买卖的交易应该有四个争论点,分别是“平等或不平等的机会”、“公平的或不公平的竞争”、“合理的或不合理的价格或价值”以及“合法程序”。[4](P78~79)因此,在经济行为中起基础作用的是交易的合理价值性,而不是成交额度和剩余利润。所以,买卖的特征就是“劝诱和强迫”,平等和公平的交易是劝诱型的,而不合理或者说不公平的交易是强迫型的。故而,买卖的交易要想有经济、法律和伦理的联系就需要有四个参加者,并具有冲突、相互依存和秩序这些主要的特质。这样,一种由法律、经济学、政治学和伦理学所共同适用的活动单位就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二是管理的交易。管理的交易主要强调的是不平等参与者之间的交易,两个交易的双方有一种假定的上级和下级关系。双方最为基本的特点就是不平等,其特征在于遵从命令和服从的法则。最后是限额的交易,限额的交易与前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要使几个有权力的参与者达成协议的谈判。这即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垄断”、“集体谈判”或者是“贸易协议”。[4](P79)

所以,按康芒斯自己的话来说,这三种“交易”活动单位包罗了经济学里的一切活动并与法律和伦理产生了联系。“买卖的交易,通过法律上平等的人们自愿的同意,转移财富的所有权。管理的交易用法律上的上级的命令创造财富。限额的交易,由法律上的上级制定,分派财富创造的负担和利益。既然这些交易是地位平等的人们之间或者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社会活动的单位,它们的性质就是伦理的,也是法律的和经济的。”[4](P86)

(二)业务规则——经济和伦理结合的基本方式

康芒斯认为,业务规则的称谓有很多,有时候可以称为行为的准则或者课税的原则,更或者是合理的标准、合法的程序。然而,不管它们用什么不同的名称,却有一点相同:即指出了个人所能做、可以做和应该做的事,是由集体行动来实现的。这些集体制裁的分析提供了那种经济学、法学和伦理学的相互关系,这是制度经济学的必要条件。休谟在稀少性的原则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里发现了这些社会科学的统一。因而,我们体会到伦理学所研究的行为的准则,这些准则起因于利益冲突而由集体意见的道德制裁使其必须实行。[4](P86)这样,业务规则就规定了交易者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和社会(道德)关系:交易一方的“安全”,意味着另一方要“服从”;一方有“权利”,另一方就要承担“义务”;一方处于“自由”状态,另一方相对而言就要处于“暴露”状态。[4](P89~90)

并且业务规则还延伸和发展出一种权利和权力的向度,权力的分配决定了交易者的地位“安全”或可靠的预期,同时它相应地要求其他当事人“服从”或符合那些预期。如果法庭或仲裁人不给予集体制裁的帮助,一方的当事人就可以“自由”随便自己怎样,而另一方就“暴露”,可能受到损失,损失的多少决定于对方运用那种自由的程度。[4](P100)由此,交易者就可能有三种不同的选择:“履行”、“避免”和“克制”。因此,结合业务规则和集体行动以及人们的价值选择,这里的交易者就有了一种法律上的或者说伦理上的关系。如果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不可能拥有这种强制性的避免与克制的,最多只是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被迫性”的克制。同时,由制度所生发的履行、避免、强制等等方式和规则的差异性还导致了制度的差别性。这样的制度差别性起因于不同的财产控制形式,这就涉及到伦理因素对经济伦理建构的影响。

(三)习俗——经济和伦理的传统延续

如上康芒斯认为由交易引发的一些规则是伦理对社会控制的手段,同时不容忽视的还有习俗的演变。它的原则同样是遵循和强制。习俗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规定,来自于人们生活的经验,并且靠其来有目的性的规划未来行为,因此,习俗具有一定的稳定社会的作用。所以它是存在价值的。这样,习俗就具有了强制力,人们可以依据习俗来判定一个事物或者一个人的好坏。康芒斯引进习俗的概念是想通过对比不同习俗的选择来确定其经济思想中的核心——合理价值的问题。而合理价值即是伦理学领域里关于“公平”和“公正”的探讨,在此我们无需延伸。因为我们的目的是想从这些经济概念中研究其思想中的伦理起源。而“公平”和“公正”只是涉及到关于价值判断的合理标准。

(四)集体行动——经济和伦理联系的落脚点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观察,大多数经济学家都遵循货币价值理论或者是劳动价值理论。而康芒斯则认为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商品,不是劳动,也不是任何物质的东西,而是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目的与结果总是对个人有益,因为正是集体行动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以及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集体行动要求个人去实行、避免和克制;集体行动产生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集体行动的运行规则和统治权是贯穿一切经济行为的共同原则;集体行动还通过它的帮助,来决定一个人能或不能、可以或不可以做什么事情。一个强有力的社会经济制度,正是通过集体行动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来决定什么是合理的。[5]这种思路正是把伦理因素作为经济理论建构的落脚点。因为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即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和义务论或者说是绝对主义(Categorical)之间的区别正是依靠行为的“应该性”指涉和“必须性”指涉而展开的。

三、康芒斯理论中“伦理因素”对经济伦理构建的具体影响

康芒斯在提出了交易、业务规则、习俗等核心概念后在书中对经济学或者说是经济法学方面进行探讨。在《制度经济学》(下册)他主要强调了债务、利益以及社会的整体效益。在书的结尾部分,康芒斯甚至专门用了一节的内容来探讨关于伦理与“科学化”的经济的关系,并在经济理论的建构中树立了一种关于伦理的理想典型。这种伦理理想典型蕴含了伦理因素对于整个经济理论建构所构成的影响。大体讲来,康芒斯所认为的伦理因素对经济理论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伦理的典型是关于“合理的价值”的理论——也就是“合理的惯例”的理论,因为合理的惯例最后就成为合理的价值。[6](P415)不过,每个人关于合理价值的理念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只有将这种合理的价值理念转换为共同合作的人们的一致理想,这些人才能相互依存,继续合作。这里康芒斯是想强调一种习惯、习俗的伦理价值对合作的人的影响。

第二,经济人的行为需要伦理原则进行规范。康芒斯认为:“经济学或者法律学不能解释个人的变化无常的主观的估价或意志,说它有任何可靠的目的来订立契约或者履行契约……经济人的虚构完全是假设某种意志的一致性。这种虚构的缺陷在于人们假设它是经济理论所需要的唯一的相似点,而实际上它由于限制的和补充的因素的变动而不断地有所改变,所有的这些因素,在它们相似的范围内,我们称为‘原则’。”[6](P418)这即是说,虽然经济学可以利用虚构来假设意志的一致性,但是这样的方法是有缺陷的,是在想象中构成的另一个类似的可能不存在的机构。所以,在我们的经济理论建构中要拥有伦理的指导和规范。

第三,经济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它需要人类的意志。对此,康芒斯强调:“它(指自然科学)的题材或研究对象没有未来,没有目的,没有理想的典型,并且因此整个地和经济学不同。因此,对于经济学,我们不仅需要分析和究源,而且需要了解那起作用的人类意志。”[6](P421)所以,有必要在经济理论中对于人们的意愿性、惯例性以及合理性做出及时的评估,否则这样的经济学理论构建是有欠缺的。

另外,康芒斯所认为的伦理因素对于经济理论构建产生的影响还表现在《制度经济学》的每个角落。在上册中,康芒斯花了很大的篇幅探讨了由休谟所提出的“稀少性”这个概念。因为伦理因素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是存在着由稀少性而引发的利益相关性的。从这些概念出发就可以牵涉到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这就使得经济学理论表现出一种伦理的价值取向。所以从宏观方面来看,伦理因素对于经济理论的构建还存在着如下的影响:

第一,“伦理因素”规定着交易主体的价值追求方向。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经济学还是伦理学,其最终的源头或者说是价值的追求方向,均来源于物质资源的稀少性。康芒斯认为:“按休谟的说法,稀少性的作用既表现为自私自利又表现为自我牺牲,一种以休谟的稀少性为基础的经济学才可能把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学结合起来。”[4](P173)所以,交易主体的价值追求方向必然是利己的,必然是为了攫取自身的利益的。但是由于物质资源的稀少性,对于交易主体而言,实质上就形成了两种最为基本的约束条件:一是物质世界的自然资源对他的约束,使其不能够无限制的获取。二是社会上的其他交易主体会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所以,对于经济理论的构建就不能仅仅只是假设在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想情形之下。

第二,“伦理因素”限制着交易主体的行为价值选择方式。人对于利益和权益的追求,在物质资源稀少性的情况下已得到了证明。但人作为有意识和有目的的行为主体,不可能是按照类似于电脑程序固定模式而进行思考的。他有着自身的思维和意识。交易虽是一种经济行为,人们在理想过程中必然会为了利益的最大化而行动,但这种行为却不是孤立的,它必然会对其他人造成影响。康芒斯无论是分析洛克和休谟的习俗、习惯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劳动痛苦、心理的所有权等等问题,其实质都是想说明在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中,由于其价值目标的选择受到社会道德文化因素的制约,在其价值目标中渗入了道德的因素,这些道德因素和经济因素一道制约着交易主体的行为方式选择。[7]

此外,康芒斯对于伦理因素的探讨还体现在一些微观方面,比如关于“产权的交易”。关于财产和产权,《制度经济学》对其进行了很深入的研究,康芒斯也引用麦克劳德的话,以此想区分出财产和产权。“人们在说到或听到财产的时候,想到某种物质的东西,例如土地、房屋、牲畜、货币等等。”可是, 那不是财产的真正意义。“财产这个名词的真正和原来的意义不是指物质的东西;而是指使用和处理一件东西的绝对权利。……财产……的真正意义是完全指一种权利、利益或所有权。”[8]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判定交易活动乃是以产权的界定为基础性前提的,因此伦理因素会对“产权”的界定和实施产生影响。这样的影响表现在:

首先是伦理因素对产权界定的影响。既然涉及到财产权,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定位就必然影响到产权制度的确立和定位。我们常说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等等,其不同的特点,就在于是以个人权利为中心还是以集体权利为中心?以哪种类型的集体权利为中心?总而言之,这样的一种划分是由于产权制度的不同所导致的,而这样的产权制度的不同是受到伦理因素影响的。

其次是伦理因素对产权界定范围的影响。康芒斯在书中曾指出:“虽然大地和一切低级生物是全体人类所共有,可是每个人自己本身有一种财产:这种财产,除了他自己以外,没有人对它有任何权利。这样洛克给亚当·斯密开辟了道路。洛克的‘自然丰裕’的观念也是他的天赋自由与财产的权利的前提。所以他的劳动观念不仅是体力劳动和理智劳动,不仅是生产力的观念——也是自由和所有权的观念。”[4](P191)并且在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提出了“功利主义”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发展了更高级的“功利主义”过后,我们将“功利主义”的一些伦理思维方式运用到经济学理论中,就可发现,“功利主义”的思想可以将人们的“生命”、“自由”标价,界定出产权的范围。但是,生命真的可以用货币来进行标价和运算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约翰·洛克也认为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权”是天赋的,其余人不可进行剥夺。所以,如若人们把自身所有权利都送至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来进行价格确定,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所以,产权是要有一定的明确的范围的。而界定这个范围的标准只能是人们所遵从的某种伦理标准和道德价值原则。

最后是伦理因素规定了产权的作用边界。如上所述,我们界定了产权交易的范围,但是在范围界定清楚之后,权利主体仍然是不能任意处置自己财产的。在经济学领域,这主要表现在“成本——收入”分析之中,就是只要生产的边际收入要大于等于其边际成本,就会带来利益。但这样的产权作用并不能进行“利益最大化”的界定,它还取决于一些其它的非经济因素,最为重要的即是伦理因素。康芒斯在书中曾用过这样一段话语:“为了享受,以任何人能利用它对生活有益无害为度,在这个限度内,他可以凭他的劳动对它取得一种产权;在这个限度之外,就是超过他所应得的份额,应该属于别人的。”[4](P47)这即是说在自然资源极其丰裕的情况下,人们也不可能通过自身劳动与土地的混合,占有超出自身使用限度之外的财产。因此,社会就不应该对其“勤奋”劳动放任不顾,不能使其无限制的耕种土地。但是,如果这个人只是一个绝对的利己主义者,他会自觉自愿地限制自己的行为么?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因此,在经济活动中,自身的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即不能触犯到别人的利益。所以,伦理因素对于权利和责任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它能够培养人们高度的自律意识,让人们明白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此外,康芒斯所极其强调的“信用”理论,也是经济主体的一种权责对等行为能力。只有信用良好的经济主体平等的参与,才更能使经济运行在一种良好秩序下进行。

四、结 语

德国哲学教授彼得·科斯洛夫斯基在其《伦理经济学原理》开篇即指出:“使经济学和伦理学对人类行为的看法及其相互协调性统一起来,是人类行为的必然和社会制度的要求,以便使经济学和伦理学规范的行为发挥良好的作用。”[8](P2)本文正是基于此目的,想尝试从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中探索经济理论所包含的伦理学思想。不过由于经济理论和伦理理论都有各自庞大的阵营,故而在探索中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仍可以从中提炼出很多的伦理精髓。

不过,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伦理学领域,除了“道德伦理”这个概念以外,还有“美德伦理”这一指涉。美德伦理对于经济理论构建的影响应该更值得我们关注。早在18世纪,康德(Immanuel. Kant)在其《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了“绝对主义(Categorical)”的义务论,阿玛蒂亚·森也提出过“伦理相关的动机观”(ethics-related view of motivation)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ethics-related view of social achievement)这样有关于美德伦理理念。美德伦理具体表现为人们对自身利益的放弃与超越,因为“人虽然能够通过道德站立为人,但他的双脚始终被套上了利益的铅球,不能仰望天空而达向彼岸之境,唯有美德才可使人解放自己,走向对利益的超越而实现完美人生。”[9](P194)所以,如何从经济方面和对整个社会贡献的效果评价方面,让人们更加重视美德的价值和作用,更多的关注美德伦理这一概念的内涵,而只把自身的利益理解为对于美德行为额外的奖励,这对于经济理论的构建来说,同样是值得关注和迫切需要的。同时,这样的理论还更能够帮助我们建立和谐社会。

[1](美)保罗·萨缪尔森.微观经济学(第18版)[M].萧琛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2]孙英,吴然.经济伦理学[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3](印度)阿玛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 M].王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4](美)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5]黄立君.康芒斯的法经济学思想及其贡献[J].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5).

[6](美)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7]卢德之.经济伦理研究的一个契入点[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04.

[8](俄)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M].孙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9]唐代兴.生境伦理的人性基石[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

〔责任编辑 王 宇〕

(英文摘要

Ethical Factor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Theory:A Case Study of Commons’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HUANG Ge

(College of Political Education,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6)

Economics and Ethics should be interrelated with each other and each has its advantages.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Economics especially the rise of empirical economics has gradually made Ethics out of the vision of Economics.This paper will start from Commons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o explore ethical factors’ effe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theory.

ethics; economic theory;“Iinstitutional Economics”

2015-04-16

黄各(1990-),男,四川雅安人,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B82-053

A

1004-1869(2015)04-0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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